前項所稱「可投資金額」,係指要保人所繳基本保費扣除基本保費費用後,用於購買
投資標的之金額。
第十六條 投資標的之轉換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隨時以書面轉換投資之投資標的或比例。但所決定之
每一投資標的之投資比例不得少於轉換當時保單價值百分之十,且本公司有權以至少
三十日前之書面通知降低上述最低投資比例,而本公司前開書面通知最低投資比例之
降低不溯及既往。
前項轉換投資組合於每一保單年度總計超過四次之免費轉換次數時,應按附表一支付
轉換費用。但如要保人係因其投資之投資標的解散、清算或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七條
約定取消該投資標的而被迫為前項轉換時,不計入轉換次數。
本公司得放寬第二項之免費轉換次數限制,並於三十天前書面通知要保人,而本公司
前開書面通知放寬免費轉換次數之限制不溯及既往。
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之次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
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
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第一項情形中,若本契約之投資標的貨幣有包括非新台幣者,其投資標的淨值交易
日、轉出之數額及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之計算,改依左列約定行之:
一、新台幣計價轉換為非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
二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
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
二、非新台幣計價轉換為新台幣計價者: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
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
轉出之投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
單位數。
三、非新台幣計價者相互轉換:本公司依第一項辦理時,係以審核完成日次一個交易
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轉出之數額,再以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本公司轉出之投
資標的淨值之日次一個交易日之投資標的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
依第一項轉換投資組合時,如要保人轉換之投資組合中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
的淨值之情事,則本條所約定轉換之程序均順延至該情事消滅後進行。
第十七條 投資標的之變更與通知
本公司得經主管機關同意後變更投資標的項目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且本契約有關投
資標的之相關約定,除本公司另以書面註明外,均適用於新增設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投資之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時,本公司應於知悉投資標的解散、清算之情
事後,立即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本公司取消某投資標的項目時,應以書面於三十天前通知要保人變更投資組合。
因第二項、第三項之原因變更投資組合時,要保人應於本公司書面通知所定之期限內
以書面回覆本公司。若要保人未於前開期限內回覆者:
一、若要保人於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本公司取得分配數額十日前均未書面回
覆,則本公司將該投資標的清算或取消後分配之數額,按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
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重新計算比例,分配為要保人購買投資標的。
但要保人最近一次之投資組合剔除已解散或取消之投資標的後已無其他投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