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優先效力】
本全球人壽自動提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商品(以下簡稱本契約),批
註於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商品」之名稱詳附表。
本批註條款需經要保人提出申請且經本公司同意後始生效力。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批註條款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批註條款所稱「一般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所提供之投資標的(不含貨幣帳戶)中屬無收益分配或無資
產撥回設計之投資標的。
要保人於投保或申請投資標的的轉換時,必須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約定要自動提領之一般投資標
的。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申請取消自動提領各一般投資標的,本公司以收到申請書(或
電子申請文件)之日起即取消自動提領該項一般投資標的。
二、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提領頻率」係指要保人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約定自動提領的頻率,本批註
條款之自動提領頻率計有月提領及年提領。
要保人得於保單週年日前三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申請變更自動提領頻率,並應於申
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約定變更後之自動提領頻率、自動提領比例,及自動提領基準日,本公司於下
一個保單年度起變更自動提領頻率、自動提領比例,及自動提領基準日。
三、本批註條款所稱「自動提領比例」係指要保人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約定自動提領的比例,其上下
限如下:
(一)自動提領頻率為月提領者:每月千分之二到千分之五。
(二)自動提領頻率為年提領者:每年百分之二到百分之六。
要保人約定自動提領比例時,以千分之一為最小變動單位。
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申請變更自動提領比例,並應於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