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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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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872432183 號函
核准日期:87 1 7
核准文號: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91 1 28
備查文號:(96)全球壽(市產)字第 01 1701
備查日期:96 1 17
修正文號: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6 8 31
備查文號:(97)全球壽(市產)字第 041801
備查日期:97 4 18
修正文號:依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2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7 9 22
備查文號:(98)全球壽(市產)字第 081401
備查日期:98 8 14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公司」係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要保人」係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並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三、「被保險人」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為被保險人之人。
四、「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上所記載本保險契約投保之金額若保險契約有變更者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
為準。
五、「保險金」係指本契約保險事故發生時,本公司應給付受益人之金額。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
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
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
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
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
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六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
本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將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
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其應繳的保險費
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
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每月本公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
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
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及附加於
本契約之其他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其他附約
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七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並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
前項復效申請,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內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及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要保人於停效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
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本公司不得拒絕其
恢復效力,本契約於本公司同意且要保人清償保險費及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
恢復效力。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本契約約定之利息以本契約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
本公司網站查詢,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要保人依第二項及第三項清償保險費時,本公司將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
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
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
知送達受益人。
第九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
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解
約金表。
第十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
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
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一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
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
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
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
約給付。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效力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
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後所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
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
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
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
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
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
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種類的變更】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經本公司同意後,申請變更為其他種類的人壽保險,但變更後的險種其保險金
額不得高於原來的保險金額。
第二十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其減少部分依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減額繳清保險金
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與原契約同,但保險
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
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不適用。
第二十二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
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保險金額扣除保險單借款
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
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原契約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
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
單展期定期保險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
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三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
書面通知要保人。
前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以本公司每月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要保人可選擇向本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或至
本公司網站查詢,網址為 www.aegon.com.tw。本公司變更網址時,將另行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四條【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
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
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
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本公
司公告之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六條【性別錯誤之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性別在要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性別錯誤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溢繳部份之保險費
二、性別錯誤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應補繳短繳部份的保險費。
如性別錯誤係於發生保險事故後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
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
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 完全殘廢程度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
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總保費費率表
  
/
每萬保額
性別
男性
性別
女性
繳費別 繳費別
年齡 10 15 20 年齡 10 15 20
0 259 180 144 0 223 155 124
1 267 185 149 1 231 161 127
2 274 190 149 2 233 164 130
3 277 195 152 3 239 165 134
4 284 196 157 4 246 169 135
5 292 201 157 5 248 174 137
6 296 204 161 6 251 179 138
7 300 209 166 7 259 180 141
8 305 215 171 8 266 185 146
9 313 221 172 9 268 187 149
10 319 224 178 10 273 191 153
11 325 230 182 11 281 193 155
12 334 234 184 12 285 203 155
13 340 239 188 13 289 204 159
14 349 243 191 14 300 206 164
15 355 247 196
15 305 212 168
16 361 253 198 16 310 218 169
17 366 256 202 17 314 224 174
18 374 262 208 18 322 226 176
19 381 266 213 19 328 232 183
20 388 272 213 20 333 235 185
21 397 278 218 21 343 238 187
22 403 283 223 22 348 242 191
23 410 287 229 23 357 247 194
24 418 292 232 24 364 252 199
25 426 301 236 25 370 258 204
26 436 306 241 26 378 265 210
27 444 311 243 27 385 269 212
28 452 317 248 28 394 277 218
29 461 322 255 29 402 282 222
30 468 331 261 30 409 288 225
31 480 339 269 31 418 294 227
32 489
342 275 32 426 298 233
33 499 347 282 33 435 306 238
34 507 356 290 34 444 310 245
35 510 365 297 35 455 318 251
36 523 374 305 36 462 326 258
37 537 383 313 37 471 326 265
38 550 393 321 38 481 335 272
39 563 404 330 39 491 343 279
40 578 414 338 40 493 352 286
41 591 425 348 41 507 362 294
42 606 435 357 42 520 371 302
43 621 446 366 43 533 381 310
44 636 458 376 44 547 391 319
45 652 470 386 45 560 401 327
46 668 481 396 46 575 411 336
47 684 494 407 47 589 422 345
48 701 507 418 48 605 433 354
49 717 519 430 49 619 444 364
50 735 533 442 50 635 456 374
51 753 547 455 51 651 468 384
52 771 562 468 52 667 480 395
53 790 576 482 53 684 493 406
54 810 592 496 54 701 506 417
55 830 608 512 55 719 519 429
56 850 625 56 736 533
57 871 643 57 756 548
58 893 660 58 775 563
59 916 679 59 794 578
60 939 699 60 815 595
61 962 61 836
62 987 62 856
63 1012 63 878
64 1039 64 902
65 1066 65 924
註:上表費率係適用於無費率折扣件。保險金額達250萬元以上、集體投保彙繳人數達5人以上或採用
金融機構自動轉帳等,另享有費率折扣。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減額繳清
請問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幾年後可辦理減額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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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 34y 第三實支 or 失能規劃
目前已有保單台灣人壽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100萬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計畫二)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已減額繳清)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計畫五)去年有開刀處理鼻中隔彎曲,無其他狀況。在考慮要朝第三實支規劃,還是先買失能險,也不確定上述手術是否會影響第三實支的核保,再請各位給予專業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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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支實付選擇
 一、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20年期20萬 (第一年末減額繳清)+XDE 100萬+xhb計畫2 二、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30年期20萬+XDE 80萬+xhb計畫21.現年28歲,想請問哪個配置會比較划算  2.第一年末減額繳清總共需要付多少錢  3.另外實支實付的保單,台灣人壽已經hnrc已經停售了,是否有其他保單可以推薦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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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理賠實支實付 投保規劃
目前想規劃加買2張副本理賠實支實付1、台灣人壽傳承富滿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8F0)+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2、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B)想請教以上兩個主約是否能減額繳清?附約依然可以繼續投保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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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 重大傷病一次金 疑慮
請問一下:我試算以【全球人壽醫卡讚85重大傷病定期健康保險 (DCE)】為主約,20萬一次金額度,年保費就要5000多。相較於【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搭配【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作為主約,並做減額繳清保費2000多 就可以擁有100萬的一次金額度。我若選擇後者方案,會不會有什麼缺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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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qwx
想問全球這個主約,看到滿多人說選15年期可以在第一年就減額繳清若是選20年期,是要再更久才能減額繳清嗎?這個減額繳清後只要持續繳費,其他附約應該就不會受到影響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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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Y、46Y夫妻保單健檢
46Y男目前保險:《主約》台灣人壽好心200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150萬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CIR3-100萬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計畫二42Y女目前保險: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HSRN-計畫A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 HCB-一單位《主約》台灣人壽好心200失能照護終身健康保險-100萬台灣人壽卡安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CIR3-100萬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計畫二兩人考慮再保:《主約》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20萬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B-計劃2全球人壽醫卡讚重大傷病一年期健康保險附約 XDE-100萬*用QWX當主約是想之後解約省預算懇請提供建議,另請推薦傷害險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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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歲男 新生兒保單規劃
                                                                                我的規劃如下,台壽珍福滿終身壽險主約跟全球人壽終身壽險主約,第二年度末做減額繳  清,我知道主約減額繳清之後不能增加附約,請問還有需要加強的部分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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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額繳清附約效力問題
提問小弟我申請全球人壽終身壽險(QWX)主約有加附約定期壽險(QTR)30年期。自110年5月開始投保,想請教大家若今年辦理主約減額繳清後,附約可以保證續保至85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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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規劃雙實支實付,主約該如何選擇比較好
想規劃雙實支實付(全球人壽+台灣人壽) 主約該如何選擇比較好(單純只是為了買附約),謝謝附約部分想規劃台灣人壽 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計畫3愛無慮A型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YCD) 100萬全球人壽實在醫靠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 (XHB) 計畫2主約會如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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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序從新至舊
(停售)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12/02/09 ~ 已停售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10/07/01 ~ 112/02/08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09/07/01 ~ 110/06/30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09/06/12 ~ 109/06/30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09/01/01 ~ 109/06/1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07/09/10 ~ 108/12/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106/01/01 ~ 107/09/09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X)
銷售期間
104/08/04 ~ 105/12/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H)
銷售期間
101/07/01 ~ 104/08/03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101/01/01 ~ 101/06/30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100/07/01 ~ 100/12/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9/09/01 ~ 100/06/30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9/04/16 ~ 99/08/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8/10/30 ~ 99/04/15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8/08/01 ~ 98/10/29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7/09/22 ~ 98/07/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7/04/14 ~ 97/09/2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6/09/01 ~ 97/04/13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6/01/01 ~ 96/08/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QWC)
銷售期間
95/01/01 ~ 95/12/31
(舊版)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銷售期間
92/12/15 ~ 9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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