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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真心日額醫療保險附約(乙型)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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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 全球人壽真心日額醫療保險附約(乙型)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加護病房、長期住院、出院後療養保險金及保險費減免)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以避免權益受損。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核准文號台財保字第○九二○七五○七二八號
核准日期:
92
7
9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
102
3
20
備查文號:全球壽
(
商研
)
字第
1020330001
備查日期:
102
3
30
保險附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全球人壽真心日額醫療保險附約(乙型)(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配偶或子女,且已記載於保險單者。「配偶」係指
保險事故發生時與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且年齡未超過七十五足歲之夫或妻。配偶年滿
七十五足歲當年度已繳保險費尚有未經過期間時,本附約的保障延續至該項未經過保險期間屆滿日為止
。「子女」係指保險事故發生時,主契約被保險人之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結婚的親生子女、養子女、繼
子女。子女年滿二十三足歲當年度已繳保險費尚有未經過期間時,本附約的保障延續至該項未經過保險
期間屆滿日為止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天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行政院衛生
署公告認定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篩檢項目之相關疾病,不受前述三十天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精神疾病」係指被保險人經精神科醫師診斷,需住院接受專業治療之精神疾病。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日間住院。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一年。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
保險費後,以主契約的保險期間之始日為本附約之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本附約之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
週年日為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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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附約撤銷權
第五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
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
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主契約停止效力時,本附約的效力亦同時停止。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內,填
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登記合格之醫療院所)申請復效,惟自停效日起算兩個月內申請復效
者,得以健康聲明書代替體檢報告書。但主契約未申請復效者,本附約亦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繳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其保險費應按當期應繳保
險費就未到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自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日起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
療日額」乘以實際住院醫療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但每次給付日數
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係以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前項「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次給付日數最長以一百日為限。
計畫
5 10 15 20 25 30
住院
醫療日額
500 1000 1500 2000 2500 3000
其他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依上表比例計算。
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第九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加護病房(含燒燙傷加護病房及骨髓移
植隔離病房)治療時,本公司除按第八條之規定辦理外,另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的二倍
乘以其實際居住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保險金」;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長期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按第八條之規定辦理外,若住院日數超過三十天以上
者,另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醫療日額」乘以超過的日數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但每次給付日數
最長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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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保險人係以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前項「長期住院保險金」每次給付日數最長以一百日為限。
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確定出院療養後,本公司依其投保計畫別之「住院
醫療日額」的二分之一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出院後療養保險金」;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長以三百六
十五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係以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前項「出院後療養保險金」每次給付日數最長以一百日為限
保險費減免
第十二條
本附約於有效期間內之主契約保險單週年日時,若於當日以前該被保險人投保本附約持續有效連續三年
且於三年間未申請給付保險金者(以事故日為準),自該保單週年日起一年期間該被保險人應繳保險費
按當年度依該被保險人年齡計算之應繳保險費之百分之五十計收。
除外責任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形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
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
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 4000 公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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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十四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
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
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且繳費期滿時,本附約仍得繼續有效,但本附約繳費方式自當年度起以年繳方式
自行繳費為限,要保人不得要求變更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第十五條:
要保人或本附約之各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部分之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始日起,經過
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附約的終止
第十六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附約於主契約撤銷時,其效力亦隨同撤銷。
本附約於主契約解除或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效力亦自動終止。
要保人依第一項、第四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附約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主契約辦理展期定期保險。
二、主契約終止契約時。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本人年滿一百零五足歲時。
年齡的計算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
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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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八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受益人
第十九條: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之各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保險金的申領
第二十條: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醫院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進住加護病房(含燒燙傷加護病房及骨髓移植隔離病房)須另具進住該病房期間之證明文件(申
請加護病房保險金時)。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變更住所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三條: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四條: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
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條: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全球人壽真心日額醫療保險附約(乙型)
年繳費率表(男性) 單位:元/計畫別
年齡\計劃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0-13 1,035 2,070 3,105 4,140 5,175 6,210 7,245 8,280 9,315 10,350
14-20 1,050 2,100 3,150 4,200 5,250 6,300 7,350 8,400 9,450 10,500
21-25 1,060 2,120 3,180 4,240 5,300 6,360 7,420 8,480 9,540 10,600
26-30 1,125 2,250 3,375 4,500 5,625 6,750 7,875 9,000 10,125 11,250
31-35 1,180 2,360 3,540 4,720 5,900 7,080 8,260 9,440 10,620 11,800
36-40 1,275 2,550 3,825 5,100 6,375 7,650 8,925 10,200 11,475 12,750
41-45 1,485 2,970 4,455 5,940 7,425 8,910 10,395 11,880 13,365 14,850
46-50 1,835 3,670 5,505 7,340 9,175 11,010 12,845 14,680 16,515 18,350
51-55 2,110 4,220 6,330 8,440 10,550 12,660 14,770 16,880 18,990 21,100
56-60 2,625 5,250 7,875 10,500 13,125 15,750 18,375 21,000 23,625 26,250
61-65 3,170 6,340 9,510 12,680 15,850 19,020 22,190 25,360 28,530 31,700
66-70 4,265 8,530 12,795 17,060 21,325 25,590 29,855 34,120 38,385 42,650
71-75 5,160 10,320 15,480 20,640 25,800 30,960 36,120 41,280 46,440 51,600
76-80 6,255 12,510 18,765 25,020 31,275 37,530 43,785 50,040 56,295 62,550
81-85 7,615 15,230 22,845 30,460 38,075 45,690 53,305 60,920 68,535 76,150
86-90 9,315 18,630 27,945 37,260 46,575 55,890 65,205 74,520 83,835 93,150
91-95 9,315 18,630 27,945 37,260 46,575 55,890 65,205 74,520 83,835 93,150
96-100 9,315 18,630 27,945 37,260 46,575 55,890 65,205 74,520 83,835 93,150
101-105
9,315
18,630
27,945
37,260
46,575
55,890
65,205
74,520
83,835
93,150
年繳費率表(女性) 單位:元/計畫別
年齡\計劃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0-13 995 1,990 2,985 3,980 4,975 5,970 6,965 7,960 8,955 9,950
14-20 1,035 2,070 3,105 4,140 5,175 6,210 7,245 8,280 9,315 10,350
21-25 1,190 2,380 3,570 4,760 5,950 7,140 8,330 9,520 10,710 11,900
26-30 1,350 2,700 4,050 5,400 6,750 8,100 9,450 10,800 12,150 13,500
31-35 1,335 2,670 4,005 5,340 6,675 8,010 9,345 10,680 12,015 13,350
36-40 1,405 2,810 4,215 5,620 7,025 8,430 9,835 11,240 12,645 14,050
41-45 1,605 3,210 4,815 6,420 8,025 9,630 11,235 12,840 14,445 16,050
46-50 1,815 3,630 5,445 7,260 9,075 10,890 12,705 14,520 16,335 18,150
51-55 1,950 3,900 5,850 7,800 9,750 11,700 13,650 15,600 17,550 19,500
56-60 2,245 4,490 6,735 8,980 11,225 13,470 15,715 17,960 20,205 22,450
61-65 2,830 5,660 8,490 11,320 14,150 16,980 19,810 22,640 25,470 28,300
66-70 3,405 6,810 10,215 13,620 17,025 20,430 23,835 27,240 30,645 34,050
71-75 4,290 8,580 12,870 17,160 21,450 25,740 30,030 34,320 38,610 42,900
76-80 5,165 10,330 15,495 20,660 25,825 30,990 36,155 41,320 46,485 51,650
81-85 6,040 12,080 18,120 24,160 30,200 36,240 42,280 48,320 54,360 60,400
86-90 6,895 13,790 20,685 27,580 34,475 41,370 48,265 55,160 62,055 68,950
91-95 6,895 13,790 20,685 27,580 34,475 41,370 48,265 55,160 62,055 68,950
96-100 6,895 13,790 20,685 27,580 34,475 41,370 48,265 55,160 62,055 68,950
101-105
6,895
13,790
20,685
27,580
34,475
41,370
48,265
55,160
62,055
68,950
半年繳 = 年繳 × 0.52 月 繳 = 年繳 × 0.088
季 繳 = 年繳 × 0.262 四捨五入取至
NB 102.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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