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0419 號函
核准日期: 90 年 12 月 14 日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 91 年 1 月 28 日
修正文號: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6 年 8 月 31 日
全球人壽提前給付保險金 給付項目:
批註條款 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
收到保單
翌日起算十日內
)
。」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提前給付保險金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銷售之終身保險及其他人壽保險,惟不包括各類定期壽險,自要保
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批註於本契約保單後始發生效力。
壹、本契約內容有任何一項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貳、名詞定義
一、「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二、「醫院」:指合法經營之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具備下列條件之私立醫院:
(一)專以照顧及治療傷害或疾病之病人為目的,而非主要作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類似之處所者。
(二)必須具有充份之診斷設備,全套外科手術設備及全天廿四小時有認可資格之醫師及護士駐院者。
三、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之規定,因死亡或保險期間屆滿,在本公司所必須給付保險金的額度內,申請提前給付
之保險金額。
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以新臺幣伍佰萬為上限,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費用水準調整該上限。
四、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依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所計算之現值,其計算方式詳見「肆、保險給付之基礎」。
五、疾病末期:
被保險人依「醫師」診斷,以及本公司核保醫師同意,該被保險人因罹患不治之症將會於醫師診斷日起六
個月內死亡者。
參、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給付提前給付保險金。
肆、保險給付之基礎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提前給付保險金等於:
一、被保險人申請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