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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大專學生團體保險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乙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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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頁,共 6 銷售日期:109 1 1
備查文號:全球壽(商研)字第 1050425004
備查日期:105 4 25
修正文號: 108.4.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9 1 1
全球人壽大專學生團體保險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乙型)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型或實支實付型兩者擇一給付)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本公司傳真02-6639-6666
電子信箱(E-mail)webmaster@transglobe.com.tw
本公司網址http://www.transglobe.com.tw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全球人壽大專學生團體保險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乙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
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全球人壽守護菁英大專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
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一般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額」「每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
金額」「每次住院加護病房最高給付日數「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額」「每次住院燒燙傷病房
最高給付日數「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額「每次癌症住院最高給付日數」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
金限額(一般病房)「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或因癌症院診療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一般手術「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重大手術)「每次住院醫療
費用保險金限額」及「每次住院實支實付最高給付日數」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就各該項保險金給付,
所約定之金額及日數。
第三條【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時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
院期間得選擇按下列「日額給付型」或實支實付型」之方式擇一申請保險金。各項醫療費用給付金
額按下列標準計算:
一、日額給付型
() 一般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本公司按其
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一般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額」給付一般病房住院日
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每次住院最高給付日數」
限。
()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住院診療本公司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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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給付一般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乘以本附加條款約定
「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額」給付加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
最高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每次住院加護病房最高給付日數」為限。
() 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蒙受燒燙傷之傷害而住院診療
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一般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進燒燙傷病房日數乘以本
附加條款約定之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額」付燒燙傷病房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同
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每次住院燒燙傷病房最高給付日
()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癌症住院時本公司除按約定給付一般病房住院日
額保險金外另按其實際住院日數乘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額」
癌症住院日額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日數最高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每次癌症住院最
高給付日數」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於同一日內重複住進加護病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
診療者,僅得就其中一項住院日額保險金申請給付
二、實支實付型
() 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
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每日住院病房費
用保險金」但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一
般病房)」為限
1. 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 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 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於前述住院期間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進住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院
診療者,於進住加護病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院診療期間內「每日住院病房費用
保險金」最高給付金額改以本附加條款約定「每日住院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加護病房
燒燙傷病房或因癌症住院診療)」為限。
被保險人每次住院給付日數合計不得超過「每次住院實支實付最高給付日數」
() 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
對象身分經醫院或診所診斷時必須實施非屬附表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手術且已施者,
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
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實際支付手術費核付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
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一般手術)」
為限。
若該被保險人接受附表所列重大手術項目之一且已施行者「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
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改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外科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重大手術)」
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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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
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
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每次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金」但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最高給付金額以本附加條款約定之「每次住院醫療費
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1. 醫師指示用藥。
2. 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3. 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4. 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5. 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前項之給付採實支實付型者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診或前往不具有全民
健康保險之醫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費用之
75%給付,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四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住院醫療保險金採實支實付型給付者,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裝設義義肢義眼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懷孕相關疾病:
1. 子宮外孕。
2. 葡萄胎
3. 前置胎盤。
4. 胎盤早期剝離。
5. 產後大出血。
6. 子癲前症。
7. 子癇症
8. 萎縮性胚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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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 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 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 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 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 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
20 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 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
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 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 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 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 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 骨盆變形(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
者。
d. 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
瘤)致影響生產者。
4. 胎位不正。
5. 多胞胎
6. 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 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 分娩相關疾病:
a. 前置胎盤。
b. 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 胎盤早期剝離。
d. 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 母體心肺疾病:
(a) 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 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 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六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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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七條【受益人】
本附加條款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
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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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重大手術名稱及部位表
一、頭部: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眼部:摘除眼球手術者。
三、心臟:心臟手術者。
四、上肢:一上肢腕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五、手指:含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者。
六、下肢:一下肢踝關節(含)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者。
七、足趾: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含)以上全部截除手術者。
八、生殖器官:生殖器官切除手術者。
九、植皮術:燙、灼傷嚴重,需施行植皮手術者。
十、腎摘除手術
十一、肝臟手術者。
十二、膽囊切除者。
十三、胃部切除者。
十四、肺葉切除者。
十五、脾臟切除者。
十六、胰臟切除者。
十七、尿毒症洗腎手術者。
十八、結石症行體外震波碎石手術者。
十九、胸腔手術者。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者。
二十一、骨髓移植手術者。
二十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者
二十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者
二十四、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者。
二十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者。
二十六、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者。
二十七、癌症手術者。
全球人壽大專學生團體保險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條款(型)-費率表
本商品適用於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含)以上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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