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共 7 頁 銷售日期:107 年 9 月 10 日
GOH
全球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薪資保險金、喪失工作能力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
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
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核准文號:台財融第 770747546 號
核准日期: 77 年 2 月 4 日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第 10202542631 號
核准日期:102 年 3 月 20 日
修正文號:依 107.6.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7 年 9 月 10 日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暨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勞動基準法
及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條文,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要保人所雇用年齡在十五足歲以上,在要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並持續有效,
以從事工作獲致工資之員工並以被保險人名冊內記載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是指被保險人由於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
蒸氣、粉塵等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而致員工身故、失能、傷害或疾病之事故,或其他經勞動部勞
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故,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最近六個月向本公司投保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的月平均
數,如投保未滿六個月者,以其實際投保經過月數計算其月平均數。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並按有效之分級表所
對照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比照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向本公司
投保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是指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簡稱健保署)自設或與健保署簽定合約,辦理全民健
康保險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之醫療院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