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舊版)全球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商品條款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備查字號: (92)全球壽()字第 122401
備查日期: 92 12 24
全球團體職業災害保險 給付項目:
契約條款 身故保險金、傷病保險金、殘廢保險金、失能保險金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人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年齡在十四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已參加勞
工保險仍繼續有效,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是指凡經臺閩地區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審定為職業災害之事
致被保險
人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
,且已由勞保局予以給付者。
本契約所稱「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要保人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薪資之認定標準向勞保局投保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是指要保人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工資」之定義及解釋所核計並向本公
司投保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平均月投保薪資」是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依勞動基準法有關「平均工資」定義所核計
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指定醫院」是指勞保局自設或與勞保局簽訂合約,辦理勞工保險診療業務之醫院。
第三條【限制條款】
倘要保單位向本公司所投保之「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有短報之情形時,其短報之部分應由要保單位自行
負擔,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四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保險之應繳保險費係以「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按「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之額度為基準,分下列二部
份計算:(詳附表)
一、「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相當於「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保險費按每萬元投保薪資的平
均保險費率為新台幣 元計算。
二、「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保險費按每萬元投保薪資的平均
保險費率為新台幣 元計算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投保薪資增減而致保險費有增減時,本公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補繳和返還
第六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職業災
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
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該員
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
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
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二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變動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時,要保人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以便重新核計其後應交付的
保險費。
要保人如怠於為前項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得就變動後產生的結果,依下列各項處理:
(一)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增加時本公司對該增加部分不負給付責
(二)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減少時本公司依其減少後的給付金額予以
給付。
(三)因該項變動致要保人溢繳保險費時,本公司退還其溢繳部分之保險費。
第十三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勞工保險月投保薪
資、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須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
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職業災
害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
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三十日內歸還本公司。
第十六條【保險範圍與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時間內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本公司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保險
給付,但如被保險人已因同一事故獲得勞工保險給付之賠償金額時,其金額應從下列各項保險金中扣除之。
一、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時,本公司按四十五「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一次給付身故保險
金。
二、 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於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時本公司按月依「平均月投保薪
資」之金額給付傷病補償保險金如有破月者以實際醫療日數計但本項保險金給付期間最長以兩年
為限。
三、 被保險人因遭遇職業災害經治療終止後,由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本公司按其殘廢
程度一次給付殘廢,殘廢之定義及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災害,其醫療期間屆滿兩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
且不符合上款之殘廢保險金給付標準本公司按四十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金額一次給付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失能保險金」或被保險人領取「殘廢保險金」後仍然無法繼續從事工作者,該被
保險人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保險金的給付與申請手續】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遇職業災害時,受益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勞工保險給付後一個月內經要保人
向本公司申領保險金。
(一) 保險金申請書。
(二) 職業災害認定證明文件。
(三) 死亡證明書、或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或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診斷證明。
(四) 勞工保險給付收據影本。
(五) 受益人身分證明。
第十八條【本險盈餘分配計算公式】
要保公司(簡稱甲方),本公司(簡稱乙方)
一、甲乙雙方同意自 年 月 日起簽訂經驗退費計算公式如下:
R = K *(T – E - C) – AC
R:經驗退費金額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本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A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方式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
其虧損將於續年度之經驗退費中扣抵。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本契約生效以前已經發生之事故。
二、 要保人故意行為而導致者。
三、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故意行為而導致者,但其他受害之被保險人,本公司仍負賠償責任。
五、 因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或其他變亂而導致者。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灼傷或輻射而導致者。
第二十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視為被
保險人的遺產。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得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身故、殘廢、失能及傷病補償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二十一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本公司受理前項契約續保時,得按序保當時被保險團體之危險性質,並依財政部核定費率重新計收保險費。
第二十二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三條【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法令修訂】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相關法令修訂,以致本公司保險責任變動時,本公司應依主管機關之核定,就本契約有
關條款重新修訂。要保人如不同意,本契約視為終止,本公司應自修定法令施行日起算,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
期之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條另有約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
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六條【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沒有「全球人壽團體職業災害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全球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