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相當於「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保險費按每萬元投保薪資的平
均保險費率為新台幣 元計算。
二、「職業災害保險月投保薪資」超過「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額度之部份,其保險費按每萬元投保薪資的平均
保險費率為新台幣 元計算
。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投保薪資增減而致保險費有增減時,本公司與要保人應就其差額補繳和返還。
第六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職業災
害保險月投保薪資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該員工正式報到並從事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
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停止正常工作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該員
工最後正常工作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
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一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
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十二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變動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如有變動時,要保人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以便重新核計其後應交付的
保險費。
要保人如怠於為前項通知而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得就變動後產生的結果,依下列各項處理:
(一)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增加時,本公司對該增加部分不負給付責任。
(二)變動後的「勞工保險月投保薪資」,經核計本公司的保險給付減少時,本公司依其減少後的給付金額予以
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