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九 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
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
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
及每一被保險人的危險性質、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
人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總和計算。
第 十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之翌日起三十
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
內為寬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
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
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
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
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 十一 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
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二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
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
料。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三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
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75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