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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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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台財保第 821182591 號函
核准日期:82 3 20
備查文號:(92)全球壽()字第 122401
備查日期:92 12 24
備查文號:(96)全球壽(市產)字第 091909
備查日期:96 9 19
備查文號:(97)全球壽(市產)字第 043003
備查日期:97 4 30
修正文號:依 96.12.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7 5 31
修正文號:依 97.07.23 金管保二字第 09702523902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97 9 22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
保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手術費用保險金、住院醫
療費用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被保險人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而致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將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之未滿期保險費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包括團體成員及其家屬。
本契約所稱「家屬」是指團體成員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與團體成員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團體成員未達二十五歲之親子女或養子女。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團體成員之親生父母及合法之養父母。前稱親生父母,即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參
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件不
受上述期間的限制。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
受診療者。
本契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或疾病及其因此產生之其他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自其住
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間,但如住院兩次以上而其每次住院至下次住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視為同一次
住院。
第三條【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
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二、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第七條【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契約所
載「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附表一)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
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
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一「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
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第八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
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
一、指定醫師。
二、醫師指示用藥。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七、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需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第九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六條至第八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
醫院住院診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70%給付,
惟仍以前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第十條【經驗分紅】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表二。
第十一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且其裝設
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 14 小時初產婦超過 20 小時)
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 2 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
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
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二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各項保險金給付
限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各項
保險金給付限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給付限額總和計算。
第十三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
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
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
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
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
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七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
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第十八條【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
日零時為準。
第十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一條【受益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倘被保險人身故時,則以其繼承人為
受益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該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二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而致短繳保險費時,應補足原繳保險費與最高年齡
應繳保險費之差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之臺灣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行庫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之新
台幣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計算。
第二十三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
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
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
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各項保險金的同類型一年期個人健康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
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第二十五條【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六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七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
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八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
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附表二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要保人及本公司同意自 年 月 日起簽訂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一、R = K *(T – E - C) – AC
R:經驗分紅金額
K:分紅率
T: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應收總保費
E:本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AC:累積虧損
二、於每一保險年度末計算經驗分紅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方式分紅;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
於續年度之經驗分紅中扣抵。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
10(不含)以下團體之總保費下限
單位:(元/1元保險金)
每日病房費 每次手術費用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
第一個一萬 第二個一萬 二萬元以上 第一個一萬 第二個一萬 二萬元以上
K<=2,000
K2,000
0.182 0.003 0.003 0.002 0.023 0.01 0.005 0.005*(1+調整係數)
10(不含)以下團體之總保費上限
單位:(元/1元保險金)
每日病房費 每次手術費用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
第一個一萬 第二個一萬 二萬元以上 第一個一萬 第二個一萬 二萬元以上
K<=2,000
K2,000
0.663 0.012 0.01 0.007 0.081 0.039 0.018 0.018*(1+調整係數)
1:調整係數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2,000 ) / 1,000 * 0.3
2K為「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以30歲女性、職業等級第一級、最高理賠住院天數31日為例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以30歲女性、職業等級第一級、最高理賠住院天數31日為例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保險
10~50人團體之總保費下限
單位:(元/1元保險金)
每日病房費 每次手術費用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
第一個一萬 第二個一萬 二萬元以上 第一個一萬 第二個一萬 二萬元以上
K<=2,000
K2,000
0.182 0.003 0.003 0.002 0.023 0.01 0.005 0.005*(1+調整係數)
10~50人團體之總保費上限
單位:(元/1元保險金)
每日病房費 每次手術費用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
第一個一萬 第二個一萬 二萬元以上 第一個一萬 第二個一萬 二萬元以上
K<=2,000
K2,000
0.617 0.011 0.010 0.007 0.075 0.036 0.017 0.017*(1+調整係數)
1:調整係數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 2,000 ) / 1,000 * 0.3
2K為「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以30歲女性、職業等級第一級、最高理賠住院天數31日為例
以30歲女性、職業等級第一級、最高理賠住院天數31日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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