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人工受孕、避孕或絕育手術。
八、性病。
九、以捐贈身體器官為目的的醫療行為。
第十二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
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
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
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
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十三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
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
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
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
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
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
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
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十四條:【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通知到達之翌日
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
保險人資格自該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
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五條:【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要
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第十六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
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
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
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第十七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75 時 ,
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