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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人壽團體一年住院醫療日額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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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I 全球人壽團體一年住院醫療日額保險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
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可查閱本公司網站:http://www.transglobe.com.tw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0-662
備查文號:(99)華壽商二字第 1742
備查日期:99 8 20
核准文號:金管保壽字 10202542631
核准日期:102 3 20
修正文號:依 108.4.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109 1 1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下列之人員:
一、被保險人員:即要保人所屬之成員。
二、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三、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父母。
四、被保險人員戶籍登記之親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但以未滿二十三足歲且未結婚者為限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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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醫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
之日間留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醫療日額」係指記載於保險單者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四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
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六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增
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
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七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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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
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
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第九條: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
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
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員數少於五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
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未到期保險費的退還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本契約約定之保險事故致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終止時,本公司
退還要保人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
資料的提供
第十二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
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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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
歸責於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的給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投保之「住院醫療日額」乘以該被保險人
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次給付日數最長以一百十日為限
如被保險人係以精神疾病住院診療者,其「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每次給付日數最長以一百日為限
加護病房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之約定而住院診療時,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進住加護病房、燒燙傷加護病房或骨髓移
植隔離病房者,本公司除按第十四條之約定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依其投保之「住院醫療
日額」乘以其進住加護病房、燒燙傷加護病房或骨髓移植隔離病房日數(含入、出當日),給付「加護病
房保險金」但每次給付日數最長以七日為限。
住院次數之計算及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住院之處理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其因此引起之併發症,於出院後十四日內再次住院
時,其各種保險金給付合計額,視為一次住院辦理
前項保險金之給付,倘被保險人係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予給付保
險金。
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醫院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進住加護病房燒燙傷加護病房或骨髓移植隔離病房須另檢具進住該病房期間之證明文件(申
請加護病房保險金時)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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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聽器或其它附屬品。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 14 小時、初產婦超
20 小時),或第一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 2 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 2
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 160 次或少於 100 次且呈持續性者,或
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跳每分鐘 30 次且持續 60 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 PH 值少於 7.20 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 37 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 4000 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 10 公分以下或中骨盆 9.5 公分以下)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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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
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 24 周以上,胎兒體重 560 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 24 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七、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受益人
第十九條: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但被保險人員之配偶、父
母或子女(從本契約第二條子女之定義)於身故前已得申領前述保險金而未申領時,則於其身故後給付
予被保險人員。
契約的續保
第二十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經雙方議定續保條件後,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
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經驗分紅
第二十一條:
本契約之經驗分紅計算公式,詳如附件。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
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
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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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本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
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住院醫療日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
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三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四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五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六條:
本契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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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K T E C C
R
經驗分紅金額
K
分紅率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分紅之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1.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雙方洽訂。
2.五十人以下之團體:
男性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女性
單位:元/每百元保額
10人以上 10人以下 10人以上 10人以下
0~4歲 49 165 178 0~4歲 43 144 155
5~9歲 12 40 43 5~9歲 11 37 39
10~14歲 6 21 22 10~14歲 5 15 16
15~19歲 11 38 41 15~19歲 8 28 30
20~24歲 19 64 68 20~24歲 16 54 58
25~29歲 17 58 62 25~29歲 25 85 91
30~34歲 25 83 89 30~34歲 31 104 111
35~39歲 24 81 87 35~39歲 25 85 91
40~44歲 32 109 117 40~44歲 24 80 86
45~49歲 45 150 161 45~49歲 32 106 114
50~54歲 52 175 188 50~54歲 40 136 146
55~59歲 80 271 291 55~59歲 50 170 182
60~64歲 83 281 302 60~64歲 63 212 228
65~69歲 115 389 418 65~69歲 81 273 293
70~74歲 155 523 562 70~74歲 107 360 387
75~79歲 205 689 741 75~79歲 139 467 502
80~84歲 256 863 928 80~84歲 179 603 648
85~89歲 296 996 1,071 85~89歲 211 712 765
90~94歲 341 1,150 1,236 90~94歲 249 840 903
95~99歲 394 1,327 1,426 95~99歲 294 991 1,065
100~104歲 455 1,531 1,646 100~104歲 347 1,169 1,257
105~109歲 525 1,767 1,899 105~109歲 410 1,380 1,483
110歲 605 2,039 2,191 110歲 483 1,628 1,749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年齡
總保費下限
總保費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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