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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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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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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0419 號函
核准日期: 90 12 14
核准文號: 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 91 1 22
全球健康保險 給付項目:
附約條款
住院日額保險金 重大手術額外保險金
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 住院雜費補助金
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 保險費豁免
健康增值保險金
本條款需有投保且在有效期間內,始具效力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
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準。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或子女,而其姓名記載於要保書上或嗣後批註於保險單者為限。
「配偶」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必須出生滿十四天以上且已出院,而未滿廿歲者。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發生的疾病。但續保者,自續
保之日起發生的疾病,不受三十日限制。
三、「意外傷害」,係指被保險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的事故,並以此事故所導
致之傷害。
四、「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
毒、戒酒、護理、養老等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五、「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六、「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醫院治療時,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治療者為限。其住院期間不得無故離院外出。但若因事必須離院外出時,應先行填寫請假單,並
經主治醫師簽准後,始得外出。其每次外出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外出次數每週以兩次為限。如違反前項
外出規定,自違反當日起,視為自動離院,本公司僅就該日以前之住院治療,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
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
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為續保開始日。
主契約被保險人及配偶得分別續保至年滿七十四歲之保單週年日,子女得分別續保至年滿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
第六條【續保保險費的計算及調整】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的保險費按續保當時所屬年齡層之費率計算。
本附約續保保險費率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惟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層之保險費率,經核准後將新費率通知要保人,自續保時
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應於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十五日前,以書面通
知本公司不再續保,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止。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
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保險費的墊繳】
除要保人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或於每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外,第
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還未交付,依照主契約「保險費的墊繳」條款之約定,本公司應自動墊繳
主契約及本附約之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主契約及本附約繼續有效此項墊繳的利息自寬限期終了的翌日起,
按繳息當時本公司核定之利率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主契約保單價值
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的
效力併同主契約的效力即行終止。
第九條【保險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於申請主契約復效時,或在主契約仍有效力時,於本附約停效日起兩年內,填妥
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體檢書(以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本公司認可的醫院或醫師檢驗者為限)申請復效,
惟自停效日起算兩個月申請復效的,得以健康聲明書代替醫師的檢驗書。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要保人應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繳的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
附約始能恢復效力,惟停效期間所發生的傷害或疾病,本公司均不負保險責任。
第十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本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保險費。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的保
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附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開始日起或復效當日起,經
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應即終止:
一、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或展期保險時。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全殘時。
三、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或本附約時。
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付但未滿期保險費。
第十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或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按其
投保計劃及等級,依本附約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本公司自其住院治療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保險單所記載的「住院日額保險金」
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保險金但每一保險事故住院日額之給付日數最高以36
5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給付前項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單記載的「加護病
房日額補助保險金」給付。但每一保險事故加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三、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依保險單記載該項手術之基數乘以其投保計劃別之「外
科手術定額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手術,若不在附表「外科手術表」所載的項目內時,本
公司將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外科手術項目之基數,決定給付金額。被保險人因同一保險事故,接受二
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應分別計算及給付各該項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但最高給付總額以其投保計劃別之
「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之三倍為限。若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有二項以上器官接受手術時,本公
司僅給付其中最高一項之「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
四、健康增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連續兩年未曾發生理賠者(含「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
險金」「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本公司於屆滿兩年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增加原購
計劃別保險金(含「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之
廿「健康增值保險金」而不另行收取額外的保險費。若此未發生理賠的狀況持續每屆滿一保單週年
,本公司將再增加原購計劃別保險金之百分之十,為「健康增值保險金」但此一「健康增值保險金」
高以原購計劃別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被保險人於申請任何理賠後,本「健康增值保險金」之增值比率將
歸零重新起算。
前項連續兩年期間係以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接近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日期起算。
1.保單生效日。
2.最近一次理賠事故之次一保單週年日。
3.復效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
五、重大手術額外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需接受外科手術,且符合給付「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時,其外科手術項目之基數超
過百分之二百時,本公司除給付「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外,另按保險單記載的「重大手術額外保險金」
給付之。
六、住院雜費補助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住院,其住院期間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別,按日給付「住院雜費補助金」。但
一事故住院雜費補助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第十四條【附約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治後,依其當時的身體狀況確實喪失從事一切工作
的能力而無法經由工作獲得報酬(以下簡稱失能)且此狀況持續超過一百八十天未能治癒者本公司將溯自
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於失能期間內,豁免下列二款之保險費:
一、保險費應繳日在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退還已收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保險費應繳日在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之後者,且被保險人尚在失能狀況中,要保人免繳該期應
繳的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失能狀況持續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公司將豁免保險費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本附約
保險期間屆滿時,若被保險人仍處於失能狀況中,本附約依第五條續約之規定自動續保且在續保期間仍適用前
述一、二款豁免保險費之規定。
前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本附約,而不包括主契約及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第十五條【同一保險事故的認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或因此引發的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或需再度接受手
術時,若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未超過九十天時,均視為同一保險事故辦理。
第十六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保險事故後十日
內通知本公司,並於出院後或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
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七條【受益人之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健康增值保險金」「重
大手術額外保險金」及「住院雜費補助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是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
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請「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重大手術額外保險金」
及「住院雜費補助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記載入、出院日期的診斷證明書。
三、接受手術者,應另檢具手術證明文件或在診斷書上載明手術名稱。
要保人申請「保險費豁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二、診斷書。如被保險人失能持續達一年以上,應每年檢送診斷書。本公司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被保險人如為醫師時,不得為其本人作診斷之證明。本公司認為有調查需要時,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
醫院查證其病歷抄(影)本。
第十九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無論直接或間接所致的疾病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或犯罪行為。
二、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之武裝變亂。
三、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
四、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吸食、注射麻醉藥品,服食禁藥或未經醫生處方之管制用藥所致事故。
被保險人因下列各款所致住院及醫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先天性疾病(包括天生畸型)
二、精神病。
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疾病(AIDS)
四、懷孕、分娩、人工受孕或避孕及絕育手術。但懷孕期間所發生之流產、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
盤早期剝離、產後大出血、子癇前症、子癇症、妊娠毒血症等九項合併症之一者或因意外傷害所致必要之
流產或分娩,不在此限。
五、酒精中毒。
六、健康檢查、療養或靜養。
七、美容手術或外科整型及其引起之併發症,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八、選擇性或預防性手術:如變性手術或預防性闌尾切除、包皮割除等。
九、鑲補牙齒或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
第二十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
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上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附約自被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
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
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其原
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財政部核定之保單
分紅利率計算。
第二十一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二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二十四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台北
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保險計劃表
單位:新台幣元
計 劃
基本計劃
HI-05
計劃一
HI-10
計劃二
HI-20
計劃三
HI-30
計劃四
HI-40
住院日額保險金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重大手術額外保險金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住院雜費補助金 250 500 1,000 1,500 2,000
【附表】 外科手術表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一、鼻
1.鼻竇切開
2.鼻息肉切除
3.鼻腔內竇手術
4.鼻甲切除術
5.鼻切片
二、咽喉
1.聲帶切除術
2.喉咽切除術
3.全喉切除術
4.咽喉膿腫切開術
5.喉或甲狀軟骨切開術
6.使用喉直達鏡或切片
三、胸腔
1.氣管或支氣管切開造口
2.肺切除伴胸廓整型術或
切除重建胸壁
3.開放式引流術
4.肺單元切除術
5.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
異物除去術
6.氣管鏡檢查
四、食道
1.食道癌切除與食道重建
手術
2.食道切除術
3.食道胃底吻合術
4.食道內腔置管術
5.逆行食道擴長術
五、胃
1.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
型、併有無胃腸吻合術
2.胃次全切除及吻合術
3.胃、腸、肝等組織切片
4.胃造廔
5.胃全部切除術
6.幽門成形術
7.十二指腸縫合術
8.胃縫合術
六、腸、闌尾、直腸
1.結腸切開術
60%
30%
30%
30%
5%
100%
100%
100%
30%
60%
10%
60%
150%
30%
100%
10%
5%
100%
80%
50%
30%
5%
150%
100%
30%
30%
200%
50%
50%
60%
100%
2.闌尾切除術闌尾膿瘍切
開引流術
3.全直腸肛門切除
4.全直腸切除伴小腸移植
修護
5.直腸周圍膿腫之切開引
6.直腸活體組織切片
七、肛門
1.內、外痔、脫肛、全部
術切除術
2.痔廔
3.肛裂
4.肛門膿瘍切開引流
5.皮下廔管切開術
八、肝、胰臟
1.肝區域切除術
2.切肝取石術
3.肝葉切除術
4.縫肝術
5.肝部份切除術
6.肝動脈結紮
7.楔狀活動切片
8.胰臟全切除術
9.胰臟次全切除術
10.胰臟結石去除術
11.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
切除術
12.胰臟組織檢查切片
13.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
九、膽道
1.總膽管切開或造口術
2.膽囊切開術
3.膽囊切開引流術
4.膽囊切除
5.膽管組織切片術
十、腹壁
1.腹壁膿瘍引流術
2.腹壁惡性腫瘤切除術
3.腹壁良性腫瘤切除術
4.腹壁疝氣修補術
十一、心臟及心包膜
60%
150%
150%
10%
10%
30%
30%
30%
30%
5%
100%
100%
150%
30%
50%
30%
30%
140%
100%
80%
200%
60%
30%
100%
100%
100%
100%
30%
10%
60%
30%
80%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1.心包膜切除術
2.插入或置換永久性節律
3.單一瓣膜置換術
4.二個以上瓣膜置換術
5.冠狀動脈繞道術(一條血
管)
6.冠狀動脈繞道術(二條以
上血管)
7.廔管之修補手術
8 探查性開心術
9.經靜脈插入暫時性電極
10.心包膜穿刺放液術
11.動脈瘤切除術
十二、動脈與靜脈
1.血管成形術
2.靜脈曲張兩腿之靜脈切
開手術或注射治療
3.靜脈曲張一腿之靜脈切
開手術或注射治療
4.動脈內膜切除術
5.肺動脈栓塞切除術
十三、腎臟
1.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2.腎切除(含部份尿管切
除)
3.腎固定術
4.腎臟切片手術
5.切開取出腎石、輸尿管
石.膀胱石
6.腎結石碎石術
7.腎臟移植
十四、輸尿管、膀胱
1.輸尿管碎石術
2.輸尿管插管術(不含手術
部份)
3.膀胱切開或造口術(伴電
燒療法)
4.膀胱抽吸
5.膀胱全部切除術
6.膀胱全部切除術併淋巴
節切除
7.用燒灼法或鏡檢法取出
腎石、輸尿管石、膀胱石
8.尿道切開手術
9.尿道內切開手術
10.尿道整型術
11.外尿道口息肉切除術
十五、生殖系統
1.複雜性攝護腺切除膿瘍
外部引流術
2.完全切開法摘除攝護腺
3.前列(攝護)腺切片
4.診斷性子宮內膜搔刮術
100%
60%
250%
300%
250%
300%
300%
150%
20%
5%
200%
60%
60%
30%
130%
150%
100%
150%
100%
30%
100%
100%
200%
100%
10%
100%
5%
150%
200%
60%
60%
30%
100%
5%
100%
100%
10%
30%
5.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術
6.經腹腔子宮肌瘤摘除術
7.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8.子宮頸蒂瘤切開術
9.單側、雙側、部份、全部
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10.子宮頸切開、切除
11.睪丸切除
12.非經腹腔式之肌瘤切除
13.葡萄胎除去術
14.輸卵管外孕手術
15.精索水腫或精索靜脈瘤
16.胎盤取出術
17.輸卵管切除術
十六、淋巴及內分泌系統
1.脾臟切除
2.甲狀腺全切除術或甲狀
腺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淋
巴腺根除術
3.甲狀腺單純腫瘤手術
十七、大腦、神經系統
1.切開腦腔、穿顱術
2.椎皮切開術合併脊管探
查術
3.腦瘤手術
4.脊椎硬膜內、外手術
5.脊椎腫瘤摘出術
6.頸腰部交感神經切除術
7.胸部交感神經切除術
8.下腹部神經欉切除術
9.神經瘤或神經纖維瘤切
除術
十八、眼部
1.抽取式水晶體摘除術
2.眼眶內容物全割除術
併義眼植入
3.青光眼虹膜環鑽術
4.青光眼虹膜扣壓術及透
熱凝固法及冷凍固定法
5.視網膜剝離
6.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
水晶體摘除術
7.青光眼虹膜切除、鉗頓、
分離術
8.翼狀贅肉去除
9.眼外肌倒口修復
10.青光眼環狀冷凍治療術
11.鞏膜表面異物除去
12.眼瞼良性腫瘤切除
十九、耳部
1.一側或兩側開窗術
2.兩側之乳突鑿開根除術
3.針刺鼓膜穿刺術
4.關節切開術(穿刺不計)
5.聽小骨重建術
100%
100%
120%
5%
100%
60%
60%
30%
30%
60%
60%
10%
30%
100%
150%
60%
100%
100%
200%
100%
200%
100%
130%
100%
20%
150%
100%
100%
100%
100%
100%
60%
30%
30%
30%
5%
5%
100%
100%
30%
30%
125%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6.耳介膿瘍或血腫切開引
流術
廿、乳部
1.單側或雙側乳房根除
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窩
下淋巴節
2.乳房單側切除
廿一、截肢和關節切斷
1.肩、肘、股或膝作關節固
定、成形術
2.脊椎固定
3.前臂、小腿、股骨、肱骨
截除術
4.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5.掌骨、蹠骨、跗骨、踝關
節、腕部截除手術
6.肩、肘、股或關節切除術
7.手指、腳趾截斷術
廿二、骨折
1.骨、橈骨、脛骨、腓
肱骨、股骨、膝蓋骨骨折
5%
150%
60%
150%
150%
200%
200%
60%
60%
30%
60%
2.一個或多個脊椎壓迫性
3.脊椎橫突起
4.骨、掌骨、蹠骨、跗
鎖骨、肩胛骨、肋骨骨折
廿三、脫臼
1.踝關節、肘關節、指骨、
骨、頸、下頷節、膝蓋
骨、胸、鎖骨、趾骨、蹠
跗骨、腕關節復位術
廿四、腫瘤
1.粘液膜皮膚和皮下組織
之腫瘤探查
2.潛毛性竇或囊腫之切開
3.睪丸或乳房良性瘤生體
切除
4.除另有規定外需住院治
療一個或多個良性瘤
60%
60%
30%
30%
30%
30%
30%
30%
保險單批註
主旨:增加剖腹產手術給付
說明:健康保險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中明確規範被保險人因懷孕分娩人工受孕或避孕及絕育手術所致之住
院及醫療,本公司
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懷孕期間所發生之流產、子宮外孕、葡萄胎、前置胎盤、胎盤早
期剝離、產後大出血、子癇前症、子癇症、妊娠毒血症等九項合併症之一者或因意外傷害所致必要之流產或分
,不在此限。
於上述已開放給付之範圍外另有一些因素會在分娩過程中危及母體或胎兒的安全而必須實施剖腹生產手術
在提供被保險人更完善的醫療保障為前提下,,本公司特增加剖腹生產手術給付,其保障範圍及相關規定如下:
在生產過程上胎兒不能由產道分娩且形成危急狀態非經緊急剖腹生產手術無法確保胎兒或母體之安全,
項目包括:
1.臍帶繞項 2.扣鎖式雙胞胎 3.三胞胎(含)以上 4.胎位不正 5.死胎 6.胎兒水腦 7.早期破水
8.胎兒窘迫(胎心音記錄顯示胎心音持續下降,胎兒心跳嚴重不穩定或胎兒頭皮酸鹼度測定值少於 PH7.2)
9.因罹患子宮肌瘤或卵巢瘤,經醫師診斷發現阻礙產道而必須剖腹生產者。
10.被保險人在健康保險附約生效或復效後,因意外事故或疾病致骨盆腔嚴重變形,必須實施剖腹生產手術
者。
貳、剖腹生產手術之「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以外科手術給付基數 100%核付。
參、健康保險附約生效或復效前既已存在的狀況,仍屬不給付範圍。
肆、為使理賠審核人員能確實判定剖腹生產手術是否符合理賠規定,壽險規劃師務必協助保戶在申請理賠時,
除按條款約定提出應備之理賠文件外,尚請保戶一併檢附:
1.產前檢查門診記錄 2.腹部超音波檢查記錄 3.胎兒心音記錄
倘因保戶無法檢附上述文件
或所檢附之文件經公司特約醫師判定與診斷書的記載不一致時,理賠申請將不予以
給付。
全球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IR
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元/各計劃別 男性
計劃別\年齡
19歲以下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HI-05 1,711 1,582 1,692 1,881 2,090 2,328
HI-10 2,925 2,726 2,915 3,244 3,632 4,089
HI-20 4,895 4,597 4,856 5,453 6,179 7,025
HI-30 6,945 6,557 6,885 7,761 8,856 10,109
HI-40 9,005 8,527 8,915 10,069 11,532 13,204
計劃別\年齡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HI-05 2,667 3,094 3,791 4,617 5,254
HI-10 4,706 5,453 6,667 8,139 9,254
HI-20 8,119 9,443 11,552 14,089 16,020
HI-30 11,721 13,622 16,676 20,348 23,124
HI-40 15,313 17,811 21,810 26,606 30,228
單位:元/各計劃別 女性
計劃別\年齡
19歲以下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HI-05 1,721 1,891 2,388 2,866 3,164 3,383
HI-10 2,975 3,254 4,099 4,945 5,512 5,930
HI-20 4,985 5,482 6,846 8,338 9,413 10,199
HI-30 7,084 7,801 9,721 11,880 13,492 14,676
HI-40 9,184 10,129 12,597 15,432 17,572 19,144
計劃別\年齡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HI-05 3,522 3,602 3,821 4,149 4,537
HI-10 6,189 6,338 6,736 7,343 8,000
HI-20 10,686 10,965 11,691 12,746 13,900
HI-30 15,403 15,830 16,875 18,427 20,089
HI-40 20,139 20,686 22,069 24,109 26,278
HIR 93_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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