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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全球人壽健康保險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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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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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文號:台財保字第 0900713386 號函
核准日期: 91 1 28
備查文號:(96)全球壽(市產)字第011701號函
備查日期: 96 1 17
全球人壽健康保險附約
契約條款
給付項目: 住院日額保險金、重大手術額外保險金、加
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住院雜費補助金、
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保險費豁免、健康增
值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
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
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以避免權益受損。」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00-662
第一條【附約之訂定及構成】
本全球人壽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
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被保險人」包括主契約被保險人,配偶及子女,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且其姓名記載於要保書上或嗣後批註於
保險單者。
「配偶」係指本附約訂立時,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的親生子女或養子女,而未達二十歲者
二、「疾病」係指被保險人參加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發生的疾病。但續保者,自續保之
日起發生的疾病,不受三十日限制。
三、「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五、「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院。
六、「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七、「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全日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
診療者。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
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並經本公司同意承保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翌日上午零時生效,並以主契約當年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第四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本附約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
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
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
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
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主契約被保險人及配偶得分別續保至七十四歲之保單週年日,子女得分別續保至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依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
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
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
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七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
公司依下列二款方式處理:
一、若要保人不同意自動墊繳,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若要保人同意自動墊繳,本公司將以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
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同時自動墊繳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
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
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每月本公司公告之主契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應於墊繳日後之三十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
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主契約、本附約及
附加於主契約之其他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主契約、本附約及附加於主契
約之其他附約之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附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前因主契約申請復效或主契約仍然有效的情形下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本附約始能恢復效力。其保險費應
按當期應繳保險費就未滿期之日數比例計算之。
第九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
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不退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
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比照前項處理方式,就該被保險人解除本附約。
前二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
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已身故、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附約效力的終止及其他情形之處理】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但於豁免保險費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附約。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
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當期已繳付但未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其他情形之處理方式如下:
一、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時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即不適用,但要保人得以年繳方式交付保險費,
使本附約繼續有效。要保人依前述方式繼續交付保險費時,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
翌日起停止效力。
二、主契約經辦理終止或經申請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本公司依主契約條款約定給付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附約其餘被保險人之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
滿後終止。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年齡七十四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或其子女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起,本附約對該
被保險人之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一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或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
司按其投保計劃及等級,依本附約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內,本公司自其住院治療之日起至出院之日止,按保險單所記載的「住院日額保險金
乘以其實際住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給付保險金。但每一保險事故住院日額之給付日數最高以3
5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除給付前項保險金外,並另按保險單記載的「加護病
日額補助保險金」給付。但每一保險事故加護病房給付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三、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時,本公司依保險單記載該項手術之基數乘以其投保計劃別之「
科手術定額保險金」給付。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手術,若不在附表「外科手術表」所載的項目內時,本
司將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外科手術項目之基數,決定給付金額。被保險人因同一保險事故,接受二項
上手術時,本公司應分別計算及給付各該項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但最高給付總額以其投保計劃別之「外
手術定額保險金」之三倍為限。若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有二項以上器官接受手術時,本公司僅給
其中最高一項之「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
四、健康增值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連續兩年未曾發生理賠者(含「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補助
險金」、「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本公司於屆滿兩年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起,增加
購計劃別保險金(含「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及「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之
分之廿,為「健康增值保險金」,而不另行收取額外的保險費。若此未發生理賠的狀況持續,每屆滿一保
週年日,本公司將再增加原購計劃別保險金之百分之十,為「健康增值保險金」,但此一「健康增值保險金」
最高以原購計劃別之百分之五十為限,且被保險人於申請任何理賠後,本「健康增值保險金」之增值比率
歸零重新起算。
前項連續兩年期間係以下列三個日期中最接近當年度保單週年日之日期起算。
1.保單生效日。
2.最近一次理賠事故之次一保單週年日。
3.復效後之次一保單週年日。
五、重大手術額外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需接受外科手術,且符合給付「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時,其外科手術項目之基數超
百分之二百時,本公司除給付「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外,另按保險單記載的「重大手術額外保險金」給
之。
六、住院雜費補助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事故住院其住院期間本公司按其投保計劃別按日給付「住院雜費補助金」。但
事故住院雜費補助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第十二條【附約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治後依其當時的身體狀況確實喪失從事一切工作的能力,
而無法經由工作獲得報酬(以下簡稱失能),且此狀況持續超過一百八十天未能治癒者,本公司將溯自失能診斷確
定之日起,於失能期間內,豁免下列二款之保險費:
一、保險費應繳日在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退還已收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保險費應繳日在失能診斷確定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之後者,且被保險人尚在失能狀況中,要保人免繳該期應繳
的保險費。
若被保險人失能狀況持續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時,本公司將豁免保險費至本附約保險期間屆滿日。當本附約保
險期間屆滿時若被保險人仍處於失能狀況中本附約依第五條續約之規定自動續保且在續保期間仍適用前項一、
二款豁免保險費之規定。
前項保險費之豁免僅適用於該被保險人,而不包括主契約及併同出單之其他任何保險契約。
第十三條【同一保險事故的認定】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因同一傷害或疾病或因此引發的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二次以上或需再度接受手術
時,若每次出院日期與再入院日期未超過九十天時,均視為同一保險事故辦理。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住院或發生其他保險事故時,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
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是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重大手術額外保
險金」及「住院雜費補助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申領證明文件。)
四、接受手術者,應另檢具手術證明文件或在診斷書上載明手術名稱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六、依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之但書所列之情形申請者,另需檢附產前檢查門診記錄、腹部超音波檢查記錄及胎
兒心音記錄。
要保人申請「保險費豁免」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豁免保險費申請書。
診斷書如被保險人失能持續達一年以上應每年檢送診斷書本公司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申領證明文件。)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指定醫院檢驗被保險人的身體,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
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三)醫療行為必要之剖腹產,並符合下列情況者:
1.產程遲滯:已進行充足引產,但第一產程之潛伏期過長(經產婦超過14小時、初產婦超過20小時),或第一
產程之活動期子宮口超過2小時仍無進一步擴張,或第二產程超過2小時胎頭仍無下降。
2.胎兒窘迫,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在子宮無收縮情況下,胎心音圖顯示每分鐘大於160次或少於100次且呈持續性者,或胎兒心跳低於基礎心
跳每分鐘30次且持續60秒以上者。
b.胎兒頭皮酸鹼度檢查PH值少於7.20者。
3.胎頭骨盆不對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a.胎頭過大(胎兒頭圍37公分以上)。
b.胎兒超音波檢查顯示巨嬰(胎兒體重4000公克以上)。
c.骨盆變形、狹窄(骨盆內口10公分以下或中骨盆9.5公分以下)並經骨盆腔攝影確定者。
d.骨盆腔腫瘤(包括子宮下段之腫瘤,子宮頸之腫瘤及會引起產道壓迫阻塞之骨盆腔腫瘤)致影響生產者。
4.胎位不正。
5.多胞胎。
6.子宮頸未全開而有臍帶脫落時。
7.兩次(含)以上的死產(懷孕24周以上,胎兒體重560公克以上)。
8.分娩相關疾病:
a.前置胎盤。
b.子癲前症及子癇症。
c.胎盤早期剝離。
d.早期破水超過24小時合併感染現象。
e.母體心肺疾病:
(a)嚴重心律不整,並附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或心電圖檢查認定須剖腹產者。
(b)經心臟科採用之心肺功能分級認定為第三或第四級心臟病,並附診斷證明。
(c)嚴重肺氣腫,並附胸腔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
五、不孕症、人工受孕或非以治療為目的之避孕及絕育手術。
第十八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
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而致短繳保險費時,應補足原繳保險費與最高年齡
應繳保險費之差額。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其原繳
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退還當時本公司公告之主
契約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十九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主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一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二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
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
管轄法院之適用。
保險計劃表
單位:新台幣元
基本計劃
HI-05
計劃一
HI-10
計劃二
HI-20
計劃三
HI-30
計劃四
HI-40
住院日額保險金
500 1,000 2,000 3,000 4,000
加護病房日額補助保險金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外科手術定額保險金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重大手術額外保險金
10,000 15,000 20,000 25,000 30,000
住院雜費補助金
250 500 1,000 1,500 2,000
【附表】 外科手術表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一、鼻
1.鼻竇切開
2.鼻息肉切除
3.鼻腔內竇手術
4.鼻甲切除術
5.鼻切片
二、咽喉
1.聲帶切除術
2.喉咽切除術
3.全喉切除術
4.咽喉膿腫切開術
5.喉或甲狀軟骨切開術
6.使用喉直達鏡或切片
三、胸腔
1.氣管或支氣管切開造口
2.肺切除伴胸廓整型術或
切除重建胸壁
3.開放式引流術
4.肺單元切除術
5.氣管、支氣管細支氣管
異物除去術
6.氣管鏡檢查
四、食道
1.食道癌切除與食道重建
手術
2.食道切除術
3.食道胃底吻合術
4.食道內腔置管術
5.逆行食道擴長術
五、胃
1.迷走神經切斷和幽門整
型、併有無胃腸吻合術
2.胃次全切除及吻合術
3.胃、腸、肝等組織切片
4.胃造廔
5.胃全部切除術
6.幽門成形術
7.十二指腸縫合術
8.胃縫合術
六、腸、闌尾、直腸
1.結腸切開術
60%
30%
30%
30%
5%
100%
100%
100%
30%
60%
10%
60%
150%
30%
100%
10%
5%
100%
80%
50%
30%
5%
150%
100%
30%
30%
200%
50%
50%
60%
100%
2.闌尾切除術闌尾膿瘍切
開引流術
3.全直腸肛門切除
4.全直腸切除伴小腸移植
修護
5.直腸周圍膿腫之切開引
6.直腸活體組織切片
七、肛門
1.內、外痔、脫肛、全
術切除術
2.痔廔
3.肛裂
4.肛門膿瘍切開引流
5.皮下廔管切開術
八、肝、胰臟
1.肝區域切除術
2.切肝取石術
3.肝葉切除術
4.縫肝術
5.肝部份切除術
6.肝動脈結紮
7.楔狀活動切片
8.胰臟全切除術
9.胰臟次全切除術
10.胰臟結石去除術
11.whipple 氏胰十二指腸
切除術
12.胰臟組織檢查切片
13.胰臟膿瘍或胰炎引流術
九、膽道
1.總膽管切開或造口術
2.膽囊切開術
3.膽囊切開引流術
4.膽囊切除
5.膽管組織切片術
十、腹壁
1.腹壁膿瘍引流術
2.腹壁惡性腫瘤切除術
3.腹壁良性腫瘤切除術
4.腹壁疝氣修補術
十一、心臟及心包膜
60%
150%
150%
10%
10%
30%
30%
30%
30%
5%
100%
100%
150%
30%
50%
30%
30%
140%
100%
80%
200%
60%
30%
100%
100%
100%
100%
30%
10%
60%
30%
80%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1.心包膜切除術
2.插入或置換永久性節律
3.單一瓣膜置換術
4.二個以上瓣膜置換術
5.冠狀動脈繞道術(一條血
管)
6.冠狀動脈繞道術(二條以
上血管)
7.廔管之修補手術
8 探查性開心術
9.經靜脈插入暫時性電極
10.心包膜穿刺放液術
11.動脈瘤切除術
十二、動脈與靜脈
1.血管成形術
2.靜脈曲張兩腿之靜脈切
開手術或注射治療
3.靜脈曲張一腿之靜脈切
開手術或注射治療
4.動脈內膜切除術
5.肺動脈栓塞切除術
十三、腎臟
1.腎周圍或腎膿瘍引流
2.腎切除(含部份尿管切
除)
3.腎固定術
4.腎臟切片手術
5.切開取出腎石、輸尿管
石.膀胱石
6.腎結石碎石術
7.腎臟移植
十四、輸尿管、膀胱
1.輸尿管碎石術
2.輸尿管插管術(不含手術
部份)
3.膀胱切開或造口術(伴電
燒療法)
4.膀胱抽吸
5.膀胱全部切除術
6.膀胱全部切除術併淋巴
節切除
7.用燒灼法或鏡檢法取出
腎石、輸尿管石、膀胱石
8.尿道切開手術
9.尿道內切開手術
10.尿道整型術
11.外尿道口息肉切除術
十五、生殖系統
1.複雜性攝護腺切除膿瘍
外部引流術
2.完全切開法摘除攝護腺
3.前列(攝護)腺切片
4.診斷性子宮內膜搔刮術
100%
60%
250%
300%
250%
300%
300%
150%
20%
5%
200%
60%
60%
30%
130%
150%
100%
150%
100%
30%
100%
100%
200%
100%
10%
100%
5%
150%
200%
60%
60%
30%
100%
5%
100%
100%
10%
30%
5.經腹腔子宮全體切除術
6.經腹腔子宮肌瘤摘除術
7.子宮頸癌全子宮根除術
8.子宮頸蒂瘤切開術
9.單側雙側部份全部
輸卵管、卵巢切除術
10.子宮頸切開、切除
11.睪丸切除
12.非經腹腔式之肌瘤切除
13.葡萄胎除去術
14.輸卵管外孕手術
15.精索水腫或精索靜脈瘤
16.胎盤取出術
17.輸卵管切除術
十六、淋巴及內分泌系統
1.脾臟切除
2.甲狀腺全切除術或甲狀
腺次全切除術合併頸部淋
巴腺根除術
3.甲狀腺單純腫瘤手術
十七、大腦、神經系統
1.切開腦腔、穿顱術
2.椎皮切開術合併脊管探
查術
3.腦瘤手術
4.脊椎硬膜內、外手術
5.脊椎腫瘤摘出術
6.頸腰部交感神經切除術
7.胸部交感神經切除術
8.下腹部神經欉切除術
9.神經瘤或神經纖維瘤切
除術
十八、眼部
1.抽取式水晶體摘除術
2.眼眶內容物全割除術
併義眼植入
3.青光眼虹膜環鑽術
4.青光眼虹膜扣壓術及透
熱凝固法及冷凍固定法
5.視網膜剝離
6.白內障或膜性白內障後
水晶體摘除術
7.青光眼虹膜切除、鉗頓、
分離術
8.翼狀贅肉去除
9.眼外肌倒口修復
10.青光眼環狀冷凍治療術
11.鞏膜表面異物除去
12.眼瞼良性腫瘤切除
十九、耳部
1.一側或兩側開窗術
2.兩側之乳突鑿開根除術
3.針刺鼓膜穿刺術
4.關節切開術(穿刺不計)
5.聽小骨重建術
100%
100%
120%
5%
100%
60%
60%
30%
30%
60%
60%
10%
30%
100%
150%
60%
100%
100%
200%
100%
200%
100%
130%
100%
20%
150%
100%
100%
100%
100%
100%
60%
30%
30%
30%
5%
5%
100%
100%
30%
30%
125%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手術名稱 給付基數
6.耳介膿瘍或血腫切開引
流術
廿、乳部
1.單側或雙側乳房根除
含乳房組織胸肌及腋窩
下淋巴節
2.乳房單側切除
廿一、截肢和關節切斷
1.肩、肘、股或膝作關節固
定、成形術
2.脊椎固定
3.前臂小腿股骨肱骨
截除術
4.骨盤腹部間截除術
5.掌骨蹠骨跗骨踝關
節、腕部截除手術
6.肩、肘、股或關節切除術
7.手指、腳趾截斷術
廿二、骨折
1.骨、橈骨、脛骨、腓
肱骨、股骨、膝蓋骨骨折
5%
150%
60%
150%
150%
200%
200%
60%
60%
30%
60%
2.一個或多個脊椎壓迫性
3.脊椎橫突起
4.骨、掌骨、蹠骨、跗
鎖骨、肩胛骨、肋骨骨折
廿三、脫臼
1.踝關節、肘關節、指骨、
骨、頸、下節、膝
骨、胸、鎖骨、趾骨、蹠
跗骨、腕關節復位術
廿四、腫瘤
1.粘液膜皮膚和皮下組織
之腫瘤探查
2.潛毛性竇或囊腫之切開
3.睪丸或乳房良性瘤生體
切除
4.除另有規定外需住院治
療一個或多個良性瘤
60%
60%
30%
30%
30%
30%
30%
30%
全球人壽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IR
總保費費率表
單位:元/各計劃別 男性
計劃別\年齡
19歲以下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HI-05 1,711 1,582 1,692 1,881 2,090 2,328
HI-10 2,925 2,726 2,915 3,244 3,632 4,089
HI-20 4,895 4,597 4,856 5,453 6,179 7,025
HI-30 6,945 6,557 6,885 7,761 8,856 10,109
HI-40 9,005 8,527 8,915 10,069 11,532 13,204
計劃別\年齡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HI-05 2,667 3,094 3,791 4,617 5,254
HI-10 4,706 5,453 6,667 8,139 9,254
HI-20 8,119 9,443 11,552 14,089 16,020
HI-30 11,721 13,622 16,676 20,348 23,124
HI-40 15,313 17,811 21,810 26,606 30,228
單位:元/各計劃別 女性
計劃別\年齡
19歲以下
20-24 25-29 30-34 35-39 40-44
HI-05 1,721 1,891 2,388 2,866 3,164 3,383
HI-10 2,975 3,254 4,099 4,945 5,512 5,930
HI-20 4,985 5,482 6,846 8,338 9,413 10,199
HI-30 7,084 7,801 9,721 11,880 13,492 14,676
HI-40 9,184 10,129 12,597 15,432 17,572 19,144
計劃別\年齡
45-49 50-54 55-59 60-64 65-69
HI-05 3,522 3,602 3,821 4,149 4,537
HI-10 6,189 6,338 6,736 7,343 8,000
HI-20 10,686 10,965 11,691 12,746 13,900
HI-30 15,403 15,830 16,875 18,427 20,089
HI-40 20,139 20,686 22,069 24,109 26,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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