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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元氣久久防癌終身保本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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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5-2019.01
元大人壽元氣久久防癌終身保本保險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險金、癌症(重度)保險金、特定癌症保險金壽險滿期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及
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本保險健康險部分之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故健康險部分無解約金。
本險之癌症等待期為九十日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內容摘要:
1.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2.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3.契約重要內容:
(1) 契約撤銷權(第三條)
(2)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恢復及終止事由(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條)
(3)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五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
(4)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九條)
(5) 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
(6)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7)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8) 保險單借款(第三十二條)
(9) 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
(10)請求權消滅時效(第三十七條)
其他事項:
1.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
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額
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保險費總和」,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體年
繳保險費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
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
繳費年期之總額
「癌症」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九十一日()以後或復
效日起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
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
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
原位癌之疾病。區分如下
()癌症(初期)
1.原位癌或零期癌。
2.第一期惡性類癌。
3.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
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癌症(輕度)
1.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 Rai 氏的分期系
統)
2.10 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3.第一期前列腺癌。
4.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5.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 1 公分
(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6.邊緣性卵巢癌。
7.第一期黑色素瘤。
8.第一期乳癌。
9.第一期子宮頸癌。
10.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癌症(重度)
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四、「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日
或復效日以前未曾被醫師診斷確定罹患本條約定之「癌症」者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遭受意外傷害事故
因而蒙受之傷害
六、「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
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並領有執業執照合法執
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
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
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範圍】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第十三條至第十八條約定給付保險
金。
若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九十日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
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已繳付的保險費,本契約自始無
效。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
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
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
10671 元壽字第1060001361號函備
106 12 1 元壽字第 1060003101 號函備查
107 4 9 日依 107 4 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0701 號令修正
107 9 14 日依 107 6 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8 1 1 日依 107 9 1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937510 號函修正
條款樣張
2
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
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
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
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
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於要保書繳費限期間終前以面或其他定方
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
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繳日前以面或其他定方式通本公司停險費
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
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
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
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
於憑載明本契及所有附墊繳之本及保單價備金
餘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
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費扣除停期間的危保險費後餘額復效當時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司得保人之復申請送達公司之日五日內要保人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
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
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
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
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
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本公司得解除契約
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險費已付達一年以或繳費累達有保單準備
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
約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年度末時,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
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給付之。但因可責於本公司
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七條約無息
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
筆已領之無息退還之所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
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
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癌(初期)
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
的百分之十。
本公司依約定給「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後,本契約
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
金」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癌症(重度)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
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癌症(重度)保險
金」
一、於第一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內,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
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保險金額。
()「保險費總和」
二、於第六保單年度至第十保單年度內,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
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
()「保險費總和」
三、於第十一保單年度()以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下列二
者中之最大值給付「癌症(重度)保險金」
()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
()「保險費總和」
本公司給付「癌(重度)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特定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附表
一所列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除按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約定給付保
險金外,另再給付「特定癌症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診斷確定
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不論同時或先後致成二項以上特定癌症,本公司僅給付一
項特定癌症。
第十六條【壽險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於本契約費期滿後算第十保週年日仍且本
約仍有效時本公司給付「壽險滿期保險金」其給付金額「保險
費總和」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壽險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不再給付第
十七條約定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癌症(初期)癌症(輕度)保險金「癌症(重度)險金」及「特
定癌症保險金」於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壽險滿期保險金」後仍
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領取「壽險滿期保險金前身故
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費總和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
改以下列方式處理(範例詳見附表三),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無息退還所繳
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
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
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
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金額與扣要保時間先之保險司應理賠額後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八條【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繳費期間內,因遭受第二條約定
之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
本公該被保險經醫院診確定失能翌日起豁後各
3
期日應繳付之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前項所規定之保險費豁免僅適用於本契約,不包括其他附加於本契
約及併同出單之任何保險附約。
要保人若依第一項之約定豁免保險費後,不得再依第三十一條辦理
減額繳清保險,且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第十條終止本
契約及依第三十條申請減少保險金額。
第十九 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癌症(重度)保險金及特定癌症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請「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癌症(重度)保險
金」或「特定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醫療診斷書(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
出具診斷書。)
三、癌症相關檢驗病理切片報告血液學檢驗報告或經醫院斷層掃
瞄(C.T.)或核磁共振(M.R.I.)檢查確診報告。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十條【壽險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壽險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退還所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或第二十五條約定申請無
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三條【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應於知悉有得豁免保險費之事由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
通知後儘速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
豁免保險費」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失能診斷書
要保人申請「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時,本公司得
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調閱其就
醫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四條【身故後診斷生前罹患癌症的給付】
被保險人經病理切片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身故後才確定被保險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已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初期)或癌症(
)之一者本公司除依照第十七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
葬費用保險金外,並依照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受益人「癌(初期)
癌症(輕度)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病理切片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身故後才確定被保險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已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司
將依照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受益人「癌症(重度)保險金」,而非給付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病理切片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身故後才確定被保險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已初次罹患附表一所列之特定癌症者,本公司將
依照第十五條約定給付受益人「特定癌症保險金
前三項之「癌症(初期)癌症(輕度)保險金」「癌症(重度)保險金
及「特定癌症保險金」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
為該等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項情事如本公司已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
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
第二十五條【除外責任(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
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七
條約定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二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失能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第
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
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
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七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失能或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本公司不負給付「意外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
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二十八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
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
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九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無息退還
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
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
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本契約各項保險金的給付以減少後之
保險金額為準。
第三十一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
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
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
必再繼續繳保險本契約繼續有除第十八「意外第一級至
第六級失能豁免保險費」不適用外其餘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
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
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
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
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
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
退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
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身故保險金
第三十二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保險人的投保年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第二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應加
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保險金」「癌症(重度)保險金」
4
「特定癌症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
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
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
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
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本
契約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五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特定癌症
肝及肝內膽管惡性腫瘤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惡性腫瘤
女性乳房惡性腫瘤
男性乳房惡性腫瘤
女性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子宮惡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子宮頸惡性腫瘤、胎盤惡性腫瘤、子宮
體惡性腫瘤、卵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惡性腫瘤、其他及未明示之女性
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男性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攝護腺(前列腺)惡性腫瘤、睪丸惡性腫瘤、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
惡性腫瘤)
附表二: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表
項目 項次 失能程度
失能
等級
神經障害
(註1)
1-1-1
1
1-1-2
2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
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
理者
3
視力障害
(註 2
2-1-1
1
2-1-2
退0.06 5
2-1-3
退0.06 4
2-1-4
退0.1 6
聽覺障害
(註 3
3-1-1
90 分貝
5
咀嚼吞嚥及
言語機能障
害(註 4
4-1-1
1
4-1-2
5
胸腹部臟器
機能障害
(註 5
5-1-1
1
5-1-2
2
5-1-3
何工
3
膀胱機能
障害
5-2-1
3
上肢缺損
障害
6-1-1
1
6-1-2
者。
5
6-1-3
6
手指缺損障
害(註 6
6-2-1
3
上肢機能障
害(註 7
6-3-1
2
6-3-2
失機
3
6-3-3
6
6-3-4
6
6-3-5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障害者。
4
6-3-6
5
6-3-7
6
手指機能障
害(註 8
6-4-1
5
下肢缺損
障害
7-1-1
1
7-1-2
失者。
5
7-1-3
6
足趾缺損障
害(註 9
7-2-1
5
5
下肢機能障
害(註 10
7-3-1
2
7-3-2
3
7-3-3
6
7-3-4
下肢
6
7-3-5
害者。
4
7-3-6
5
7-3-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
者。
6
1
1-1.於審定「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
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失能評估
(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神經電生理檢
查報告、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
必要時保險人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
起居、步行、入浴等。
(2)有失語失認失行等之病灶症狀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
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或者麻痺等症狀
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
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度腦萎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
師檢查、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
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
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
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
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認為不能期待
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
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
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
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原則,綜
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
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附註說明精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
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
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
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
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
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
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
「咀嚼、吞嚥障害」
(1)「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
吞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2)「咀嚼、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吞嚥運動,致除
粥、糊、或類似之食物以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
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
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2)「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ㄈ(發音部位唇齒
C.舌尖音: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ㄍㄎㄏ(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ㄗㄘㄙ(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齦)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
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心囊、主動、氣管支氣管、肺臟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肝臟膽囊胰臟小腸大腸、腸間膜、脾臟及腎上
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輸尿管、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定: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
量,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
等級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
迴腸導管、寇克氏囊與輸尿管造口)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若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合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
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份仍視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
況者:
(1)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3.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
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
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4.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
(2)在其他各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
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
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運動障害」之審定
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
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6
上、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右肩關節
前舉
後舉
(正常 60 )
關節活動度
左肘關節
屈曲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右肘關節
屈曲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左腕關節
掌屈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右腕關節
掌屈
背屈
(正常 70 )
關節活動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 125 )
伸展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 125 )
伸展
(正常 10 )
關節活動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 140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 140 )
伸展
(正常 0 )
關節活動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 45 )
背屈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 45 )
背屈
(正常 20 )
關節活動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
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附表: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所繳保險費計之範例
一般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20,000 元,若於第 2 保單年度身故,
將退還 2 期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240,000 元。
繳別變更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20,000 元,採月繳方式,則月繳保險
費為 10,000 元,採季繳方式,則季繳保險費 30,000 元。
如繳交 3 期月繳保險費後變更為季繳,續繳 2 期季繳保險費後身故,將退還 3
期月繳保險費 2 期季繳保險費 90,000 元。
保費折扣件
假設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率表年繳保險費 120,000 元,採半年繳方式,則半年繳
保險費為 60,000 適用 1%保費折扣實繳之半年繳保險費為 59,400 元。
如繳交 3 退 3
180,000 元。
元大人壽元氣久久防癌終身保本保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0 565 355
1 565 355
2 566 357
3 568 359
4 571 362
5 574 367
6 579 372
7 585 378
8 591 385
9 599 393
10 606 402
11 609 404
12 613 407
13 619 412
14 627 417
15 637 424
16 638 425
17 640 426
18 641 427
19 643 428
20 644 429
21 647 429
22 650 431
23 653 432
24 656 433
25 659 434
26 662 436
27 665 438
28 668 440
29 671 442
30 674 445
31 677 446
32 680 448
33 683 452
34 686 456
35 689 461
36 692 467
37 696 474
38 699 482
39 703 490
40 706 500
41 710 508
42 713 518
43 717 530
44 720 546
45 723 563
46 725 584
47 728 598
48 730 621
49 732 648
50 735 676
51 739
52 744
53 754
54 769
55 783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5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33333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C5DB00(15年期)
C5DC00(20年期)
元大人壽元氣久久防癌終身保本保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新臺幣元
0 559 351
1 560 351
2 560 353
3 562 354
4 564 358
5 568 362
6 572 367
7 578 372
8 583 380
9 591 388
10 598 397
11 600 398
12 604 402
13 610 406
14 618 412
15 628 419
16 629 421
17 631 422
18 632 424
19 634 426
20 636 428
21 638 430
22 640 432
23 642 433
24 644 435
25 646 437
26 648 439
27 650 440
28 652 442
29 654 443
30 656 444
31 658 449
32 661 454
33 663 459
34 665 464
35 668 469
36 670 474
37 672 478
38 674 483
39 675 487
40 677 492
41 678 501
42 679 511
43 680 520
44 681 530
45 681 539
46 682 549
47 682 558
48 683 567
49 683 577
50 684 586
51 687
52 692
53 703
54 718
55 733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5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33333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C5DB00(15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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