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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元大人壽三美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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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三美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的解,應求契當事人的意,得拘泥於用的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
額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
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
和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
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
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
者,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
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
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
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
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
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
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
本公司網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
宣告利率。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
屆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
利率(1.7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
準。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
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
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
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
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
款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行庫局收盤
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
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六、「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
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
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
約定之分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
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
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給付第一期分期定期保
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
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
最後一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
給付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
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
準。
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
險費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
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
間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
後將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
差的收益或損失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
依下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
限本公司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
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保人受益交付險費、清或部清償保險借款
息、依第二十條返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將保
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
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無息退還
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
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
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前段及第四款前段
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
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以全額款項存入或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戶。
107 6 15 日元壽字第 1070001316 號函備查
109年1月1日元壽字第1080003746號函備查
FV-2020.01
2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
轉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
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
四條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
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得於保書繳費限期間終前以面或其他定方
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
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墊繳以書或其他約定方通知公司止保費的
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
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
於憑上載本契及所附約墊繳本息保單價值備金
餘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
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險費除停期間危險保險後之額及按復當時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司得要保之復申請達本公司日起日內要求保人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依第項提申請效者,除同項段或第四之情
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
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
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
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
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
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明,以變或減本公對於危險估計,本公司解除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已付達一以上或繳累積有保單價準備
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
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
保人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
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後依約定現金該保年度回饋享金
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
第一款儲生息積高一百保單度屆滿
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
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
前一度屆滿時計得之值回金為繳純
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
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
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
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
保人查詢。
第十四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
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
付「身故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
付「身故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
故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負給責任本公並應無息退還該過部分之繳保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險金與扣要保間在先之險公應理賠之額後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約定付之葬費保險金以定美匯率換算值新
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
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
約之力即終止但若保人有指分期式給付「故保
3
金」,改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五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
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
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
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
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
「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
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
約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
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
定將期分定期險金付予受益。分定期給付間屆滿
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
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
之指保險後,有餘時,應將餘額分期定期付開
日,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
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
行終止。
本契於分定期險金付期間,保人得變更或止本
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失能。
前項一款第三三條形致被保人成表二所列全失
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十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人應知悉公司應負險責之事故後日內
知本司,於通後儘檢具所需件向公司申請付保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
扣除。
第二十一條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二條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
得對保險的身予以驗,另得詢其醫師之醫專業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
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之
期限。
第二十三條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
受益於分定期險金付期間每第一申領所約之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險金比例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受益第一申領期定給付保險益人法定承人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五條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對應保單值準金扣除營費用的數額作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單價準備加上公司應給的增回饋分享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六條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或喪費用險金全失能保金之付金為申展期
保險時依契約十四及第十五約定計算之金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保單值準金扣營業費用的數超過展期期保
至被險人險年達到百一十一之保週年日所的躉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
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
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公司給付增值饋分享金除欠保險費或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約定。
第二十七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利率按
下列二款數值最大者加計 1%計算:
一、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始日之宣告利率。
二、本契約預定利率。
第二十八條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4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條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的投年齡以足計算,但滿一的零數超六個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照所的保與被險人年齡例減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受益人時或於被保險本人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險金比例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二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三條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失受權,致無益人領保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人原得之分,其他受益原約比例分歸他受
人。
第三十四條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轄法院
因本約涉者,意以保人住所地方院為第一管轄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保單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1
1.0500
31
0.6374
61
0.3869
91
0.2349
2
1.0327
32
0.6269
62
0.3806
-
-
3
1.0156
33
0.6166
63
0.3743
-
-
4
0.9989
34
0.6064
64
0.3681
-
-
5
0.9824
35
0.5964
65
0.3620
-
-
6
0.9662
36
0.5865
66
0.3561
-
-
7
0.9502
37
0.5769
67
0.3502
-
-
8
0.9346
38
0.5673
68
0.3444
-
-
9
0.9191
39
0.5580
69
0.3387
-
-
10
0.9040
40
0.5488
70
0.3331
-
-
11
0.8891
41
0.5397
71
0.3276
-
-
12
0.8744
42
0.5308
72
0.3222
-
-
13
0.8600
43
0.5221
73
0.3169
-
-
14
0.8458
44
0.5134
74
0.3117
-
-
15
0.8318
45
0.5050
75
0.3065
-
-
16
0.8181
46
0.4966
76
0.3015
-
-
17
0.8046
47
0.4884
77
0.2965
-
-
18
0.7913
48
0.4804
78
0.2916
-
-
19
0.7783
49
0.4725
79
0.2868
-
-
20
0.7654
50
0.4647
80
0.2821
-
-
21
0.7528
51
0.4570
81
0.2774
-
-
22
0.7404
52
0.4495
82
0.2728
-
-
23
0.7282
53
0.4420
83
0.2683
-
-
24
0.7161
54
0.4347
84
0.2639
-
-
25
0.7043
55
0.4276
85
0.2596
-
-
26
0.6927
56
0.4205
86
0.2553
-
-
27
0.6813
57
0.4136
87
0.2511
-
-
28
0.6700
58
0.4068
88
0.2469
-
-
29
0.6590
59
0.4000
89
0.2428
-
-
30
0.6481
60
0.3934
90
0.2388
-
-
註:如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以後,其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同保險年齡
一百一十歲時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本表將不適用
範例:
王小偉(男性 40 )投保「元大人壽三美增利率變動型終身壽
71 年時保險年齡為 110
額係數為 0.3276
保險年齡大於 111 ()
維持 0.3276 不變。
5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 / 2 壽險-201809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一、投保時,業務員會主動出示或告知登錄證,並告知其授權範圍;如未主動出示或告知,應要求其出示並詳細告知。
說明: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六條規定:「 業務員於招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告知授權範圍。」,如業務員未
主動出示或告知,要保人應向其提出要求以確保本身之權益。
二、告知義務: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誠實告知,否則保險公司得解除契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說明:()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定:「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又 「要保人有為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
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 因保險契約是最大的誠信契約所以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要保時應將要保書及體檢表內各項以及保險公司
指定醫師檢查健康狀況時之詢問事項都需要實實在在詳詳細細的說明或填寫清楚不能有過失遺漏故意
隱瞞或告知不實情事。(例如:被保險人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七日以上?應據實告知)
否則,保險公司在契約訂定後二年內可以解除契約(不過保險公司須在知有解除原因後一個月內行使)
即使事故發生後亦不負賠償責任,除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能證明保險事故發生原因與未告知事項無關
且因未盡告知義務解除契約時其已繳的保險費不須退還這一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請特別注意以免遭受損
失。
三、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保險公司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
說明() 解約金是要保人按時繳付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終止契約保險公司結算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契約應分攤保險
給付成本及各項費用後,經主管機關核定,應返還要保人的金額。
() 關於歷年的解約金標準,保險單上面都有記載,可以作為參考。
() 保險契約的終止,自保險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四、除外責任
說明:() 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規定,有下列原因,可以不負賠償責任。
1. 要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二一條)。
2. 被保險人訂約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內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參考保險法第一 O
條)。
() 此外在人壽保險單條款通常都有詳細訂明各種除外責任之範圍,可以參閱。
五、保險責任始期及續期保險費過期而未繳付,保險契約會自動停止效力。
說明() 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是自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保險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若在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已先行交付相當於第一期的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
時,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月繳或季繳者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有 30 天的「寬限期間」,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不繳付保險費,保險契約即自動停止效力。
()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當其繳付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果續
期保險費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付保險公司可將保險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之餘額
自動墊繳應繳保險費及利息使契約繼續有效直到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時
險契約的效力自寬限期終了翌日起停止。
上述保險費的自動墊繳,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停止自動墊繳。
保險費自動墊繳利息計算方式「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
保險單借款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
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 停止效力之本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本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
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
本公司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本公司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項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恢復效力。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前項所規定之二年期限屆滿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前項契約終止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如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應返還其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契約約定由本公司墊繳保險費者於墊繳之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其停止效力及恢復效力之申請準
用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六、保險費繳付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方可以申請保險單借款。
說明() 繳付保險費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參考保險契約歷年解約金的開始年度)要保人可以在保單價值準備金
範圍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
2 / 2 壽險-201809
() 不是投保後馬上就可申請借款,也不是可以借得已繳的全額保險費。
七、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
動提供保險單條款,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你投保的內容,及維護你的權益,如業務員及
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供。
八、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保險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保險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
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保險公司仍應依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九、被保險人為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其身故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說明()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
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 訂立本契約時,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
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 前開內容在保單條款都有詳細規定,可以參閱。
十、本保險商品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說明() 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適用於依我國法律設立許可之本(外)國人壽保險業在我國境內銷售之有效保險契約
但不包括下列契約:
1. 未經我國法令許可之保險業在國內所銷售之保險契約。
2. 國內壽險業之國外(總)分支機構在國外銷售之保險契約。
3. 保險商品之專設帳簿部分。
4.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規定銷售之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及勞退個人年金保險契約。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二點)
() 該基金對每一保險公司單一動用事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墊付之範圍及限額如下:
1. 身故、失能、滿期、重大疾病(含確定罹患、提前給付等)保險金: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或每一被保險人之所有滿期契約(含主附約),為得請 求金額之百
分之九十,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
2. 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3. 醫療給付(包含各項主附約之醫療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之墊付,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4. 解約金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5. 未滿期保險費: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6. 紅利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前項各款之得請求金額為扣除欠繳保險費自動墊繳保險費本息及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
本基金動用當時若累積之總額如有不足支應墊付之虞時,得於墊付開始前經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董事
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調降第一項各款之墊付比例及限額。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三點)
十一、因投保契約所生紛爭之處理方式及申訴之管道:
說明: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保險契約發生爭議時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先向保險業提出申訴保險業
應於收受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申訴人申訴人不接受處理結果者或保險業逾
上述期限不為處理者,申訴人得於收受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警語:(1)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
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
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說明請至元大人壽網站查詢。
(2) 保險契約屬於強制執行法規定之可執行之財產標的,債權人仍得對保險契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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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書填寫說明例
1.
「業務員登錄證」?
業務員登錄證係業務員所屬之保險公司依財政部公佈之「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核發為具有招攬保險之資格證件業務員招
攬保險時,應出示登錄證,並詳細告知授權範圍。
2.
什麼是要保書?
要保書是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書面文件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業、
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簽章等。
3.
誰來填寫要保書?
要保書應由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就有關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
不得代填寫或簽章。若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需經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並於要保書上簽章。
4.
什麼是「要保人」?
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其權利及義務為:
(1) 權利:1.指定各類保險金之受益人。
2.申請契約變更。
3.申請保單貸款。
4.終止契約。
(2) 義務:1.繳納保險費。
2.被保險人職業或職務變更及保險事故發生之通知。
3.告知義務。
5.
什麼是「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指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另依保險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以十五足歲以下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
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本公司應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之保單帳戶價值受監護宣告尚未
撤銷者為被保險人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
費用扣除額之半數。
6.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有什麼關係?
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須有保險利益才可以訂立保險契約而依保險法第十六條之規定要保人對於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
有保險利益。
(1) 本人或其家屬。
(2)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 債務人。
(4)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7.
什麼是「受益人」?
(1) 所謂「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
(2) 受益人通常除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外,並可基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代繳保險費。
(3) 受益人之義務則應於知悉保險事故發生後通知保險公司。
8.
受益人怎麼指定?
受益人由要保人指定,人數無限制,中途得以變更,次數亦無限制。
9.
要保書上要填寫什麼「地址」?有何重要性?
(1) 要保人住所地址及戶籍地址、被保險人住所地址及戶籍地址。
(2) 要保人住所地址乃要保書上約定保險公司收取第二期以後保險費及本契約所生權利義務相關文件之寄送地址住所地
如不正確或變更未通知保險公司,要保人的權益將受到影響。
10.
要保書上的「年齡」如何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的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真實出
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11.
什麼是「主契約」或「主約」?
要保人可向保險公司單獨購買之保險商品,該商品通稱為主契約或主約。
2 / 2 201809
12.
什麼是「附加契約」或「附約」?
附加契約係指附加在主契約,用以保障特定事故的保險商品,一般稱「附約」。「附約」是不單獨販賣的。
13.
保險費繳付的方式有幾種?
保險費之交付方式分一次交付及分期交付二種採用一次交付方式繳交總保費者為「躉繳」而採用分期交付方式者分年繳、
半年繳、季繳、月繳,保戶可視個人之經濟狀況及需要作選擇,事後仍可申請變更。
14.
什麼是「保單紅利」?領取的方式有哪些?
(1) 保單紅利:
保險公司依各項預定率向保戶收取的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的差額產生盈餘時將盈餘依保險種類保險經過期間保險金
額等計算返還保戶,謂之「保單紅利」。
(2) 保單紅利領取方式:原則上有下列四種,可自行選取。
1. 現金給付:以現金支付保單紅利。
2. 抵繳保費:以保單紅利扣抵保險費。
3. 儲存生息:將保單紅利積存至契約終止為止,或保戶有請求時支付。依本公司核定之紅利分配利率以複利計息(本公
司核定之利率不得低於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
三家行庫局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4. 增加保險金額:將保單紅利移做增購保險契約,以增加保險金額。
15.
什麼是「保險費自動墊繳」?
依保單條款規定要保人若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時保險公司在取得要保人同意後得以該保險單所有之現金價值墊繳應繳保
險費的制度,即為保險費自動墊繳制度。
16.
什麼是「告知事項」?
告知事項主要為要保書中有關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等之詢問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過失遺,或為不實之說明
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17.
要保書中對健康狀況的告知義務年期或期間 (「過去兩年」、「最近兩個月」、「過去五年」等期間) 如何認定?
以要保人填寫要保書所載之申請日期起回溯計算兩個月、兩年、五年稱之。
18.
什麼是「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
(1) 健康檢查結果異於檢查標準的正常值或參考值者。
(2) 醫師要求或建議作進一步追蹤、檢查或治療者。
19.
什麼是「治療、診療或用藥」?
(1) 治療:針對疾病、傷害等異常現象直接加以手術、用藥或物理治療、心理治療等。
(2) 診療:對於身體狀況有異常之問診、檢查或治療。
(3) 用藥:服用、施打或外敷藥品。
20.
「住院七日以上」怎麼認定?
(1) 自辦理住院手續當日至辦理出院手續當日止。
(2) 前述計算方式,中間如遇有轉院等中斷住院之情形時,需連續計算在內。
21.
對要保書中告知事項所列疾病名稱有疑問時,該怎麼辦?
(1) 詢問診斷醫師。
(2) 請洽本公司客戶服務專線詢問。
電話號碼為: (0 8 0 0 ) 0 8 8 0 0 8
22.
要保書還有什麼附件?
除了要保書本身之外尚有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要保書填寫說明及保險單條款樣張或影本等附件提供給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於填寫要保書參考。
23.
什麼時候需要法定代理人簽章?
未滿二十足歲者訂立保險契約時,須經其法定代理人簽章同意。但已婚者,不在此限。
附註:本填寫說明僅供填寫參考,有關之權利義務,仍請詳閱契約條款之約定。
元大人壽三美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20 670
21 670
22 700
23 720
24 750
25 770
26 800
27 820
28 850
29 870
30 910
31 920
32 950
33 1000
34 1010
35 1050
36 1070
37 1100
38 1120
39 1160
40 1170
41 1220
42 1260
43 1300
44 1320
45 1370
46 1420
47 1450
48 1500
49 1520
50 1560
51 1610
52 1660
53 1700
54 1750
55 1800
56 1850
57 1900
58 1920
59 1970
60 2020
61 2070
62 2150
63 2170
64 2220
65 2270
66 2350
67 2400
68 2450
69 2500
70 2550
71 2610
72 2670
73 2720
74 2800
75 2850
76 2920
77 300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VBP00(3年期)
元大人壽三美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20 550
21 550
22 560
23 570
24 600
25 620
26 650
27 660
28 670
29 700
30 720
31 750
32 770
33 800
34 820
35 850
36 900
37 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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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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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1060
43 1100
44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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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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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1320
51 1370
52 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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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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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1610
57 1650
58 1700
59 1750
60 1770
61 1850
62 1900
63 1950
64 2000
65 2060
66 2110
67 2160
68 2220
69 2270
70 2320
71 2410
72 2500
73 2600
74 2700
75 2770
76 2860
77 296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VBP00(3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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