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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元大人壽三美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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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元大人壽三美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增值回饋分享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本保險當被保險人因身故或致成本契約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項別之ㄧ致契約終止時因其費率計算已考慮死亡及完全失能之脫退因素故其他未給付部分無解約
金,亦無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3.本商品為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契約,不得與以新臺幣收付之人身保險契約辦理契約轉換。
4.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5.傳真:02-27517016
6.電子信箱E-mail:
life@yuanta.com
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
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的解,應求契當事人的意,得拘泥於用的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保險金
額有變更時,以變更後的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
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
三、「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指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之
和乘上附表一所列「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所得之數額。但被
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四、「年繳保險費總額」,於繳費期間內係指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
保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
扣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保單經過年度之總額,未滿一週年
者,以一週年計算;於繳費期滿後為按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二者之和計算所得之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以本契約未扣
除折扣之費率為準)乘以繳費年期之總額。
五、「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
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六、「解約金」係指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
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七、「保險年齡」係指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
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八、「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相當
日之當月份宣告,用以計算及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率。該
利率係參考本公司運用此類商品所累積資產的實際狀況,扣除
相關費用,並參考市場利率訂定之。本契約宣告利率將公告於
本公司網站,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
宣告利率。
九、「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每一保單年度
屆滿時,按本契約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
利率(1.75%)之差值,乘以期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金額。但
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
準。
十、「匯款相關費用」係指匯款銀行所收取之匯出費用(含匯款手
續費、郵電費)、收款銀行所收取之受款手續費及國外中間行所
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十一、「匯款銀行」係指外幣匯出之匯出銀行。
十二、「國外中間行」係指匯款銀行無法將外幣直接匯達指定的收
款銀行,而需透過匯款銀行與收款銀行以外的第三家銀行轉
匯或再轉匯之銀行。
十三、「收款銀行」係指外幣款項匯出後之收受款項的銀行。
十四、「全額款項」係指要保人或受益人向匯款銀行提出申請使匯
款金額全額到達本公司所指定之帳戶。
十五、「指定美元匯率」係指被保險人身故當時,特定行庫局收盤
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倘當日無匯率,則以次一個營
業日之匯率計算
十六、「特定行庫局」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三家行庫局。
未來若有變更,則以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之行庫局為準。
十七、「指定保險金」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
為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
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以於要保書或另行批註
約定之分期定期給付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
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十八、「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
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
付開始日本公司公告於本公司網站之利率為準。
十九、「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係指本公司給付第一期分期定期保
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齊本契約給付
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係指「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後每屆滿一年之相當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
最後一日。
二十一、「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約定之
給付期間,該期間可為五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如
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
準。
幣單位與匯率風險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或返還支付或償還保險單借款本息墊繳保
險費本息之收取、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給付、各項保險金給付及其他款項收付之幣別,皆以美元為貨幣單
位。
本商品係以美元計價要保人及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
間進行兌換(例如將新臺幣兌換成美元繳納保險費或於領取保險金
後將美元兌換成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兌價
差的收益或損失
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費用承擔對象
依下列方式處理,但若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
限本公司已開立之幣別帳戶)之中華民國境內分行外匯存款戶交付
或收受相關款項時,要保人或受益人無須負擔相關費用:
一、保人受益交付險費、清或部清償保險借款
息、依第二十條返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將保
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款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以全額款項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要保
人或受益人須負擔匯款銀行及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公司負擔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二、本公司給付受益人各項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及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無息退還
保險費予要保人、返還要保人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解約金或要保人辦理保險單借款時由本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及
國外中間行收取之相關費用但前述款項之受款人須負擔收款
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三、因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前段及第四款前段
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致應退還保險費或補繳保險費時由本
公司負擔匯款銀行、國外中間行及收款銀行收取之相關費用。
款項交付之方式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各款項時需依下列方以全額款項存入或
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一、要保人或受益人以外幣現鈔,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
款戶。
107 6 15 日元壽字第 1070001316 號函備
FV-上市日期:107.6.15
2
二、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以新臺幣結購外幣,存入或匯入本公司指定
之外匯存款戶。
三、由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外幣存款戶,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戶。
四、由要保人授權自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同幣別外匯存款戶以自動
轉帳方式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戶。
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
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
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
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
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
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
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
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詳如第
四條及第五條)及日期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
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
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
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
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
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
要保得於保書繳費限期間終前以面或其他定方
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應以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
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本契約及所有
附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及所有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
於次墊繳以書或其他約定方通知公司止保費的
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
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
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
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
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
於憑上載本契及所附約墊繳本息保單價值備金
餘額本契約及所有附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本
契約及所有附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
約效力停止。
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險費除停期間危險保險後之額及按復當時
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
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
司得要保之復申請達本公司日起日內要求保人
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
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
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
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
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依第項提申請效者,除同項段或第四之情
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七條第一
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本契約若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
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
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
明,以變或減本公對於危險估計,本公司解除
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
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
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居住所不明,通知不能送
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保險已付達一以上或繳累積有保單價準備
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
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
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第十三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除要保人辦理展期定期保險外,依要
保人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之一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但於保單經過
年度未滿六年者,其增值回饋分享金僅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一、現金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
後依約定現金該保年度回饋享金
要保人。若該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
第一款儲生息積高一百保單度屆滿
後給付。
二、儲存生息︰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各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將按各保單年度首月之宣告利率以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
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
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三、增額繳清: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
前一度屆滿時計得之值回金為繳純
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前項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
增額繳清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前述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採增額繳清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者
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四條約定辦理。
要保人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退還歷年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予要保
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
享金之給付方式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後應將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增值回饋
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或提供查詢介面供要
保人查詢。
第十四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
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身,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二者中之最大值給
付「身故保險金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身,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給
付「身故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身
故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
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
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
公司負給責任本公並應無息退還該過部分之繳保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
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
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
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
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
費用險金與扣要保間在先之險公應理賠之額後
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約定付之葬費保險金以定美匯率換算值新
幣後,不得超過第四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
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
約之力即終止但若保人有指分期式給付「故保
金」,改依第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五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之一者,如
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
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於繳費期間內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二者中之
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3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於繳費期滿後完全失能,本公司按完全失能當時下列三者中之
最大值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當年度保險金額」
()「年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要保人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前述
「完全失能保險金」之金額,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但若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改依第
十六條第一項約定辦理。
第十六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本契約即不適用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
約定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
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按約
定將期分定期險金付予受益。分定期給付間屆滿
時,本契約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計算之「身故保險金」(不包括變更為喪葬
費用保險金),將各受益人應得之「身故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之
指定保險金後,倘有餘額時,應將該餘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給付予各受益人
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扣除各受益人
之指保險後,有餘時,應將餘額分期定期付開
日,給付予被保險人。
第十七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每年給付各受益人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千兩百美元者,本公司
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各受益人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
行終止。
本契於分定期險金付期間,保人得變更或止本
約,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十八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失能。但自契約訂立
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
失能。
前項一款第三三條形致被保人成表二所列全失
時,本公司按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十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或受人應知悉公司應負險責之事故後日內
知本司,於通後儘檢具所需件向公司申請付保
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
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
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
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
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四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
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或增值回饋分享金
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
扣除。
第二十一條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第二十二條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
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九條約定應給付
之期限。
第二十三條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限給付之效
受益於分定期險金付期間每第一申領所約之給
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
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及外幣收款銀行與帳戶資料。
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險金比例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受益第一申領期定給付保險益人法定承人
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本公司應於收齊各
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受益人申領第二次(含)以後之分
期定期保險金時,本公司應於下列較晚者給付之:
一、第二期以後分期定期給付日。
二、本公司收齊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
年利一分。
第二十四條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
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
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要保人申請減少保險金額後本契約增值回饋分享金及各項保險金
的給付以減少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二十五條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險金對應保單值準金扣除營費用的數額作一次
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
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
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
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當時保險金額對
應之單價準備加上公司應給的增回饋分享扣除
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六條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以當時保
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展期後的身故保險金
或喪費用險金全失能保金之付金為申展期
保險時依契約十四及第十五約定計算之金扣除
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其展延期間如保險單面頁所附保單價值表,但不得超過被保
險人保險年齡達到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
如當保單值準金扣營業費用的數超過展期期保
至被險人險年達到百一十一之保週年日所的躉
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原
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保險單面
頁所附保單價值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
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
加上公司給付增值饋分享金除欠保險費或款本
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原保險金額所對應
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後,本契約即不適用第二條第三
款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之約定。
第二十七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要保人得向本公司
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
分之七十五,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
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
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
日之次日起停止
要保人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保險單借款利率按
下列二款數值最大者加計 1%計算:
一、本契約各保單年度始日之宣告利率。
二、本契約預定利率。
第二十八條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
準備金或無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
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
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條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
保險的投年齡以足計算,但滿一的零數超六個
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
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
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
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
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
保險照所的保與被險人年齡例減
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
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一條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
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身故保險金或喪葬
費用保險金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
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
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險金喪葬用保金受益人時或於被保險本人
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契約受益人。
前項定繼人之序及得保險金比例用民法繼編相
規定。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份則以本契
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第三十二條【本契約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
保險金以第二條定義之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
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
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
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三十三條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人喪受益,而無受人受保險
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
之受人原得之分,其他受益原約比例分歸他受
人。
第三十四條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
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一條規定者外,
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
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轄法院
因本約涉者,意以保人住所地方院為第一管轄
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保單
年度
當年度保險
金額係數
1
1.0500
31
0.6374
61
0.3869
91
0.2349
2
1.0327
32
0.6269
62
0.3806
-
-
3
1.0156
33
0.6166
63
0.3743
-
-
4
0.9989
34
0.6064
64
0.3681
-
-
5
0.9824
35
0.5964
65
0.3620
-
-
6
0.9662
36
0.5865
66
0.3561
-
-
7
0.9502
37
0.5769
67
0.3502
-
-
8
0.9346
38
0.5673
68
0.3444
-
-
9
0.9191
39
0.5580
69
0.3387
-
-
10
0.9040
40
0.5488
70
0.3331
-
-
11
0.8891
41
0.5397
71
0.3276
-
-
12
0.8744
42
0.5308
72
0.3222
-
-
13
0.8600
43
0.5221
73
0.3169
-
-
14
0.8458
44
0.5134
74
0.3117
-
-
15
0.8318
45
0.5050
75
0.3065
-
-
16
0.8181
46
0.4966
76
0.3015
-
-
17
0.8046
47
0.4884
77
0.2965
-
-
18
0.7913
48
0.4804
78
0.2916
-
-
19
0.7783
49
0.4725
79
0.2868
-
-
20
0.7654
50
0.4647
80
0.2821
-
-
21
0.7528
51
0.4570
81
0.2774
-
-
22
0.7404
52
0.4495
82
0.2728
-
-
23
0.7282
53
0.4420
83
0.2683
-
-
24
0.7161
54
0.4347
84
0.2639
-
-
25
0.7043
55
0.4276
85
0.2596
-
-
26
0.6927
56
0.4205
86
0.2553
-
-
27
0.6813
57
0.4136
87
0.2511
-
-
28
0.6700
58
0.4068
88
0.2469
-
-
29
0.6590
59
0.4000
89
0.2428
-
-
30
0.6481
60
0.3934
90
0.2388
-
-
註:如保險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以後,其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同保險年齡
一百一十歲時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係數,本表將不適用
範例:
王小偉(男性 40 )投保「元大人壽三美增利率變動型終身壽
71 年時保險年齡為 110
額係數為 0.3276
保險年齡大於 111 ()
維持 0.3276 不變。
5
附表二:完全失能項別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
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
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
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元大人壽三美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男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20 670
21 670
22 700
23 720
24 750
25 770
26 800
27 820
28 850
29 870
30 910
31 920
32 950
33 1000
34 1010
35 1050
36 1070
37 1100
38 1120
39 1160
40 1170
41 1220
42 1260
43 1300
44 1320
45 1370
46 1420
47 1450
48 1500
49 1520
50 1560
51 1610
52 1660
53 1700
54 1750
55 1800
56 1850
57 1900
58 1920
59 1970
60 2020
61 2070
62 2150
63 2170
64 2220
65 2270
66 2350
67 2400
68 2450
69 2500
70 2550
71 2610
72 2670
73 2720
74 2800
75 2850
76 2920
77 300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繳費期間
投保年齡
FVAP00(3年期)
元大人壽三美增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女性費率表
每萬元保險金額 單位 : 美元
20 550
21 550
22 560
23 570
24 600
25 620
26 650
27 660
28 670
29 700
30 720
31 750
32 770
33 800
34 820
35 850
36 900
37 910
38 920
39 960
40 970
41 1020
42 1060
43 1100
44 1120
45 1160
46 1200
47 1220
48 1260
49 1300
50 1320
51 1370
52 1420
53 1470
54 1510
55 1560
56 1610
57 1650
58 1700
59 1750
60 1770
61 1850
62 1900
63 1950
64 2000
65 2060
66 2110
67 2160
68 2220
69 2270
70 2320
71 2410
72 2500
73 2600
74 2700
75 2770
76 2860
77 2960
註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 0.52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 0.262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 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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