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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中國信託人壽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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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DDR-AB06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甲型主要給付項目:
1.特定傷病保險金
乙型主要給付項目:
1.特定傷病保險金
2.特定傷病生存保險金
(本險癌症等待期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
九十日之期間)
(本險除癌症外之其他項「特定傷病」等待期
為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但被保險人投保時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其新
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以行政
院衛生署公告為準)不受等待期間限制。)
中華民國93826
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056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10484
1046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於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瞭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本公司資訊公開說明文件已登載於網站上(www.ctbclife.com),並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公開
查閱下載。
◎免付費申訴電話:0800-213-269。
第一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中國信託人壽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人壽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以主契約被保險人為本附約之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
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名詞定義如下:
一、「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四、「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與執業執照,合法執業者。
五、「特定傷病」:本附約所稱之「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
十日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一款至第二十款所約定之傷病之
一者或持續有效九十日或復效日以後開始發生並經醫師診斷符合第二十一款「癌症」者。
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第五款所稱之「癱瘓」或須接受第六款所稱之「重大
器官移植手術」或者致成第十二款所稱之「重大燒燙傷」或致成第十三款所稱之「昏迷」
者,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本附約續保時,自續保之日起發生的第一款至第二十一
款疾病均包括在內:
(一)、心肌梗塞: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份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
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急性心肌梗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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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DDR-AB06
3、心肌酶之異常增高。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心導管檢
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
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腦中風: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
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
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完
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係指
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完全損傷
而患失語症者。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
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係指兩側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地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
治療者。
(五)、癱瘓: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
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
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
包括股、膝、踝關節。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係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者。
(七)、多發性硬化症: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
損發作,如視力受損、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
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
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心臟瓣膜手術:係指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的手術。
(九)、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主動脈疾病而已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
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十)、阿爾茲海默氏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腦變性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
中其中三項以上者。阿爾茲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斷
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皮質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十一)、帕金森氏症: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
退行性的一種疾病,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且具有下列情況: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
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
狀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十二)、重大燒燙傷:係指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燒燙傷情事之一者。
(十三)、昏迷: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
系統持續超過三十天。但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
除外。
(十四)、運動神經元疾病: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
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
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
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神經系統損害者。
(十五)、良性腦腫瘤: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腦腫瘤。或係指
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證實,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教
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上
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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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DDR-AB06
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
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語言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
而患失語症。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
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所謂永久是
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本款所稱之良性腦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牙腫、腦血腫、腦
動靜脈畸形、血管瘤和脊髓腫瘤。
(十六)、再生不良性貧血:係指因慢性永久完全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導致紅血球、白
血球及血小球減少,經骨髓檢查確認及教學醫院血液專科醫師確診,並曾接受下
列一項以上之治療者:
1、經輸血治療九十天以上,仍需定期輸血。
2、經骨髓刺激性藥物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3、經免疫抑制劑治療達九十天以上。
4、骨髓移植。
(七)、肌肉營養不良症: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
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確診,合
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動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
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
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八)、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
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90毫米水銀柱(mmHg),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
師確診者。
(九)、全身性紅斑狼瘡症併狼瘡性腎炎:係指一種自體抗體對抗多種自體抗原的自體免
實符織 WHO所
的狼瘡性腎炎第三級至第五級的病理分類,合併持續之蛋白尿(++以上),經教
學醫院免疫專科醫師確診者。其他類型之紅斑性狼瘡,如盤性狼瘡,或只有血液
及關節病變者不在此保障範圍內。
世界衛生組織狼瘡性腎炎之分級:
第一級:微小病變型(minimal)
第二級:間質組織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sangial)
第三級:局部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focal segmental)
第四級:廣泛增生性之狼瘡腎絲球腎炎(diffuse)
第五級:膜型之狼瘡腎絲球腎炎(membranous)
( 廿 )、脊髓灰質炎:係指病毒感染造成運動神經細胞的破壞,所引起之神經、肌肉、
關節、骨骼等之併發症,並造成附表二所列肢體障礙等級情事之一者。
(廿一)、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
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列疾病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型別:本附約之型別分為甲型、乙型兩種。甲型提供「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乙型提
供「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與「特定傷病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第三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發生第二條所約定的「特定傷病」者,本公司按其投保型別及
投保單位,依照本附約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四條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所約定的「特定傷病」者,本公司
按其投保單位及罹患之特定傷病種類(見附表三)計算出之金額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本
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即行消滅。
第五條 【特定傷病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投保乙型者,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所約定的「特定
傷病」且本公司依本附約條款約定給付「特定傷病保險金」者,本附約雖然已經終止,但自其
確定初次罹患特定傷病後屆滿五年仍生存時,本公司開始按其投保單位依下列方式給付「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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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生存保險金」:於確定初次罹患特定傷病後,第五至第九年每屆滿週年日仍生存時給付
之。每一投保單位每年給付金額為新台幣十萬元。
第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特定傷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七條 【保險責任始期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所負責任之始期,自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
第八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收到本附約保險單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該保險單,向本
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
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
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要保人依主契約有關契約撤銷權規定撤銷主契約者,本附約亦視同撤銷。
第九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
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第十條 【續保保險費的調整】
本公司得依實際經驗,向主管機關申請調整各年齡之保險費率,並將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新
費率通知要保人,自續保時起,採用新費率計算保險費。要保人如不同意該調整後之保險費,
應於調整通知到達後兩週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不續保,其保險效力自保險期間屆滿後即行終
止。
本附約保險費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十一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的保險費(包括續年度首期保險費),應照本附約保險單所載交付方式及
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
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
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
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
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 【主契約繳費期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附約的續保】
主契約繳費年期屆滿或辦理減額繳清保險且持續有效時,本附約得依約定繼續投保,其繳費採
用年繳方式。
第十三條 【續保保險年齡的限制】
本附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投保年齡最高為七十四歲。
第十四條 【附約效力的停止】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本附約之效力同時停止。
第十五條 【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當主契約申請復效時,本附約亦同時申請復
效;或主契約仍然有效時,本附約單獨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繳清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欠繳的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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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零時起,本附約始能恢復效力。惟本附約停效期間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之效力。
第十六條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
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附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附約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七條 【附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約定之保險事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
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期滿,其效力繼續至當期已繳保險費期間屆滿時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時。
二、契約經申請變更為展期保險時。
第十八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
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附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
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
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
按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第十九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
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
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二十條 【受益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
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特定傷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
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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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外科手術者,另檢具其外科手術證明文件。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
公司負擔。
第二十二條 【特定傷病生存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傷病生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之生存證明
第二十三條 【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四條 【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
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五條 【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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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重大燒燙傷表
「重大燒燙傷」係指依據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一覽表中,中文疾病名稱定義第九項
: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
者。
其範圍依國際疾病分類標準,如下表:
國際疾病
分類號碼
中文疾病名稱 英文疾病名稱
949.2
()二度燒傷
BLISTER,EPIDERMAL LOSS
()三度燒傷:
948.1
1.體表面積10~1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10~19% OF BODY SURFACE
948.2
2.體表面積20~2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20~29% OF BODY SURFACE
948.3
3.體表面積30~3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30~39% OF BODY SURFACE
948.4
4.體表面積40~4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40~49% OF BODY SURFACE
948.5
5.體表面積50~5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50~59% OF BODY SURFACE
948.6
6.體表面積60~6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60~69% OF BODY SURFACE
948.7
7.體表面積70~7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70~79% OF BODY SURFACE
948.8
8.體表面積80~8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80~89% OF BODY SURFACE
948.9
9.體表面積90~99%之燒傷之三度燒傷
BURN OF 90~99% OF BODY SURFACE
()顏面燒燙傷
940
1.眼及其附屬器官之燒傷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941.5
2.臉及頭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深三
度),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BURN OF FACE AND HEAD,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
(DEEP THIRD DEGREE) 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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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肢體障礙等級表
脊髓灰質炎-肢體障礙等級
範圍 係指上肢、下肢、軀幹、四肢
定義
係指由於中樞或周圍神經系統發生病變或後天性骨骼肌肉系統之疾病而形成肢體
障礙致無法或難以修復者。
上肢
重度 1.兩上肢之機能全廢者。
中度
1.兩上肢機能顯著障礙者。
2.一上肢機能全廢者。
下肢
重度 1.兩下肢的機能全廢者。
中度
1.兩下肢的機能顯著障礙者。
2.一下肢的機能全廢者。
軀幹
重度 因軀幹之機能顯著障礙而無法坐立者
中度 因軀幹的機能顯著障礙而致站立困難者。
四肢
極重度 四肢的機能全廢者。
備註: 上表所稱『機能顯著障礙』,係指以下情形之一:
1.正常關節活動度喪失百分之七十以上(以上所述關節,上肢包括肩、肘、腕關節,
下肢包括髖、膝、踝關節)
2.肌力喪失程度在三級(含)以下(以零至五級肌力分類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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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保險金給付表
每一投保單位的「特定傷病保險金」給付金額如下:
分類
國際詳細
分類號碼
特定傷病種類
保險金額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
之惡性腫瘤
174-175 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2 子宮之惡性腫瘤
(不含子宮頸原位癌)
20萬
除第一類以外之其他
二十一款特定傷病
3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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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DDR-AB06
中國信託人壽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甲型(DDAR)
每一投保單位年繳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男性 年齡 女性 男性 年齡 女性
初年度 續年度 投保年齡 初年度 續年度 初年度 續年度 投保年齡 初年度 續年度
154 - 0 189 - 1400 1680 38 1394 1703
155 178 1 190 216 1548 1859 39 1518 1856
157 181 2 192 218 1712 2057 40 1640 2008
160 185 3 197 224 1892 2272 41 1772 2169
164 189 4 201 229 2095 2512 42 1897 2324
167 192 5 206 234 2300 2760 43 2126 2593
170 196 6 210 239 2518 3022 44 2343 2849
172 199 7 216 245 2773 3324 45 2554 3099
176 203 8 223 253 3033 3633 46 2760 3343
179 207 9 230 262 3304 3952 47 2955 3577
182 211 10 239 271 3647 4366 48 3150 3809
185 215 11 249 283 3999 4790 49 3339 4035
188 219 12 259 295 4361 5225 50 3532 4264
193 224 13 273 310 4713 5648 51 3710 4479
218 253 14 287 327 5074 6082 52 3892 4697
260 299 15 305 348 5539 6649 53 4140 5001
305 349 16 328 374 6014 7226 54 4393 5310
349 397 17 351 400 6526 7844 55 4694 5671
390 442 18 379 433 7049 8474 56 5006 6044
421 477 19 409 467 7581 9114 57 5334 6435
426 482 20 436 499 8204 9862 58 5709 6885
435 492 21 464 531 8844 10630 59 6102 7354
444 503 22 470 540 9503 11418 60 6522 7851
466 531 23 522 603 10126 12166 61 6926 8332
488 559 24 564 653 10771 12940 62 7354 8839
532 611 25 596 694 11409 13715 63 7796 9361
571 657 26 622 727 12093 14541 64 8263 9910
609 702 27 648 761 12811 15403 65 8761 10493
660 765 28 680 804 13627 16374 66 9327 11150
708 826 29 717 853 14388 17283 67 9861 11772
763 893 30 756 905 15426 18494 68 10437 12447
817 960 31 810 972 16539 19786 69 11066 13180
872 1027 32 862 1037 17761 21197 70 11764 13987
943 1116 33 939 1134 19003 22631 71 12472 14806
1019 1210 34 1019 1236 20321 24147 72 13357 15817
1095 1306 35 1105 1343 20989 24875 73 14186 16720
1179 1409 36 1195 1454 21667 25613 74 15077 17690
1270 1519 37 1279 1560
註1: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滿續保時,其保險費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年齡所屬之續年度費率計算。
註2:本費率表若有調整費率則依據條款第十條,以新核准之費率表為準。
註3:半年繳每期保險費=年繳保險費 X 52.0%
繳每期保險費=年繳保險費 X 26.2%
繳每期保險費=年繳保險費 X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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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信託人壽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DDR-AB06
中國信託人壽特定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乙型(DDBR)
每一投保單位年繳保險費 單位:新台幣元
男性 年齡 女性 男性 年齡 女性
初年度 續年度 投保年齡 初年度 續年度 初年度 續年度 投保年齡 初年度 續年度
365 - 0 448 - 3416 4113 38 3566 4385
367 424 1 452 514 3775 4553 39 3885 4782
372 429 2 455 518 4173 5034 40 4202 5176
381 439 3 468 532 4608 5556 41 4539 5592
389 448 4 479 544 5093 6132 42 4859 5991
396 457 5 489 556 5577 6718 43 5417 6650
404 466 6 500 568 6087 7332 44 5945 7277
409 473 7 513 582 6682 8040 45 6459 7888
418 483 8 530 601 7289 8759 46 6960 8486
425 492 9 548 622 7916 9500 47 7435 9055
433 502 10 568 646 8711 10462 48 7891 9599
440 511 11 592 673 9525 11442 49 8332 10127
448 521 12 616 701 10355 12440 50 8779 10661
458 533 13 649 739 11154 13404 51 9194 11159
518 600 14 683 779 11967 14382 52 9614 11664
617 709 15 727 829 13004 15647 53 10185 12363
725 828 16 780 889 14053 16923 54 10766 13074
828 942 17 835 952 15175 18277 55 11453 13900
925 1049 18 904 1032 16305 19638 56 12163 14750
1000 1132 19 976 1116 17442 21006 57 12904 15633
1010 1145 20 1042 1193 18758 22586 58 13745 16639
1032 1169 21 1109 1272 20091 24183 59 14617 17678
1054 1194 22 1125 1294 21443 25798 60 15536 18768
1109 1265 23 1256 1451 22687 27294 61 16409 19805
1165 1335 24 1360 1579 23953 28808 62 17324 20887
1272 1461 25 1444 1684 25157 30273 63 18257 21986
1366 1573 26 1510 1770 26427 31806 64 19235 23133
1459 1684 27 1579 1860 27729 33369 65 20273 24345
1586 1843 28 1668 1980 29196 35106 66 21452 25709
1708 1995 29 1769 2115 30492 36651 67 22543 26976
1843 2163 30 1877 2256 32321 38772 68 23710 28339
1977 2329 31 2018 2434 34228 40971 69 24965 29797
2114 2498 32 2156 2607 36273 43314 70 26337 31377
2290 2720 33 2362 2870 38263 45589 71 27690 32934
2478 2954 34 2578 3144 40299 47906 72 29377 34851
2667 3190 35 2805 3430 40957 48559 73 30887 36470
2873 3444 36 3043 3726 41552 49140 74 32465 38159
3094 3715 37 3267 4009
註1: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期滿續保時,其保險費按續保當時被保險人年齡所屬之續年度費率計算。
註2:本費率表若有調整費率則依據條款第十條,以新核准之費率表為準。
註3:半年繳每期保險費=年繳保險費 X 52.0%
繳每期保險費=年繳保險費 X 26.2%
繳每期保險費=年繳保險費 X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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