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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信託人壽團體防癌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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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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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IR-1
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中國信託人壽團體防癌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1.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2.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3.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4.癌症休養保險金、5.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6.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7.癌症身故保險金
中華民國8729
台財保第872433104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101 1 1
100 12 23 日金管保理字第 10002210020 號函
辦理公司更名
第一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團體防癌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
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
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
本附約所稱名如下
一、要保人,係主契約之要保單位
被保險人,係主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之人包括團體成及依本
附約定申請加本附約之團體成員眷屬
「眷屬」,係團體成父母配偶或子女
「父母」團體成生身父母或養父母團體成員僅就生身父母或養父母
加,且選不得再變更。
「配偶」是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與團體成員存有合法婚姻關
「子女」是指二十五歲以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團體」: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1.
一定主之員工團體。
2.
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成之團體。
3.
債權債務人團體。
4. 定得加公險、勞工保險、人保險、健康保險勞動
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退休計畫之團體。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本公司資訊開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
(www.chinatrustlife.com.tw)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
開查下載
◎本險「癌症」待期保險人投保本生效日起持續有
效六十日期間
申訴專線0800-213-269
GCIR-2
5.
地方民意代表成之團體。
6.
非屬列而具有法資格之團體。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惡性腫瘤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檢驗確行政院衛最近刊印際疾病傷害死因分類標準」
惡性腫瘤疾病。(如一)
醫院,係照醫療法規定,執照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財團醫院
醫師,係醫師證執照合法業者
保險計劃,係要保人為其被保險人本附約中所選擇保之保險項目
初次罹患,係被保險人加本附約生效起持續有效日以,於本
附約有效期間內
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加本附約生效起持續有效日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醫院檢
,並經診斷確罹患,本公司其保險計劃,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
金。,不受六日之限制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保險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同意保並第一保險保險責任,並應保險單作保的
本公司如於同意當於第一保險之金,其應之保險責任,以同
溯自預當於第一保險開始
情形本公司為同意之意示前發給付之保險事,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保險冊】
本公司應被保險人保險保險冊,被保險人名、保、保險
、保險期間、保險計劃及本公司電話
【保險
本附約保險費總額一被保險人個別保之保險計劃均保險得之;
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的動或保險計劃更,保險費總額
,要保人本公司應差額補交返還
所稱個別保險計劃均保險」是指訂定本附約,依保險
計劃之被保險人的、年、保險計劃算出的保險費總和保險
本附約之保險,應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保險併交
【第二期保險期間及附約停止
繳納的第二期保險,應主契約所付方及日本公司所或指
點交本公司前往,並本公司。第二期
費到期未自催告到達翌起三期間;月季繳
催告保險起三日為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其他式交二期保險,本公司於知悉
約定受領保險,應催告要保人保險自催告到達翌起三
GCIR-3
期間
逾寬期間,本附約自寬期間終了翌停止。如期間內
保險事,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給付保險金扣除本附約被保險人欠繳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
要保人本附約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據實說明,如
隱匿因過失遺漏為不說明減少本公司險的
本公司得解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同。險的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不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加保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據實
說明,如隱匿因過失遺漏為不說明減少本公司
,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同。
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不
本公司,經月不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
要保人動而申請加保,應以書本公司,及其眷屬知到
起開始生效,如保日期在後自該保日生效
要保人退休或其他而退應以書本公司,及其
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知到達,如退保日期在後自該退
,其保險力終止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情形之一,其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
、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成數少
( )
人,有參加保險資格團體成
( )
,本公司得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終止,如本附約未期滿,本公司返還滿
之保險
本附約之力自知到達終止終止前發保險事,本公司仍負給付
保險金的責任
一條【
被保險人的更約
本公司條的終止本附約被保險人加本附約滿本附約被保險
資格,被保險人得於本附約終止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健康
本公司保不於本附約被保險人之保險計劃人防癌保險契約,
本公司被保險人更約當之年齡承保。被保險人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不
予承
一、被保險人條的本公司解契約
、被保險人的年本公司範圍內者
、被保險人之保險於本公司人防癌保險契約
十二
提供
要保人應保被保險人的個別詳錄被保險人的名、、年
GCIR-4
分證號、保險終止,以及其本附約有關
要保人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項資
【保險事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保險責任之事後十本公
司,並於儘速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後十五給付之。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給付,應給付
【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條所約定的癌,本公司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其保險計劃
條款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一、初次罹患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本公司其保險計劃之金給付初次
罹患保險金名被保險人給付
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並醫院症治療,本公司醫師診斷
罹患以其保險計劃醫療
保險金給付院醫療保險金
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並醫院外科治療,本公司
其保險計劃之金給付醫療保險金
休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院治療休養者,本公司依其休養
以其保險計劃休養保險金給付休養保險金
次給付最近之癌院治療
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並依醫師囑咐,以診醫療方醫院
放射之癌症治療,本公司診次以其保險計劃
次醫療保險金給付診醫療保險金
骨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而在醫院骨髓,不
,本公司其保險計劃之金給付骨髓醫療保險金
名被保險人給付
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並,本公司其保險計劃
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約定之保險事故致該被保險人部份之契約
力終止,本公司返還滿保險費予要保人。
十五
【保險金的申
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應
一、保險金申請書。
醫師診斷書及檢驗切片報
、申院醫療保險金」或「休養保險金」者院起
診斷證書。
GCIR-5
、申醫療保險金
、申診醫療保險金」者診醫療證書。
、申骨髓醫療保險金」者骨髓醫療證書。
、申保險金」者被保險人戶戶籍謄本及書。
人的分證
被保險人人為醫師,所被保險人有關診斷證,不得為申保險
金的文
【不同診斷理】
被保險人之罹患經不同醫院不同意診斷,本公司有權指醫院
診斷,其本公司
診斷罹患給付
被保險人切片檢查檢驗定為癌本附約各項
,本公司之給付責任溯自該被保險人日,定為被保險人罹患
之日,並其保險計劃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人的定及更】
保險金人的定及更,以被保險人的屬或人為未指
,其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
項受人的更,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本公司時生效
保險金的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理其或變更。
被保險人,癌保險金受領之其各項保險金
受領
本公司為保險金給付,應以直接
【附約的保】
要保人得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本公司,經保條保的
附約屆滿日的
二十
保年錯誤理】
被保險人的保年,以但是未滿過六
被保險人的保年錯誤使保險繳情,要保人本公司應差額
補交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同。
二十一條
【經驗分
本附約經驗分訂定如附
二十二
更】
要保人的有變,應以書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本公司之各項,得以本附約所要保人之
之。
二十
時效
本附約所權利得為請求之日,經年不使消滅
二十
【批註】
GCIR-6
本附約更,,應經要保人本公司
同意,並本公司批註批註書。
二十五
【管
本附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人地地方為第一,要保人的
華民國境外,以台地方為第一不得
條及民事條之
GCIR-7
、癌症項目
細分類
140-149
口腔咽喉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腹膜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器官惡性腫瘤
170-175
結締組織皮膚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明示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組織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
GCIR-8
中國信託團體防癌保險附約
保險計劃表
計劃
保險金項目
初次罹患保險金
院醫療保險金
(
)
醫療保險金
休養保險金
(
)
診醫療保險金
(
)
骨髓保險金
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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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分
一、
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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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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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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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末保險驗分之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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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盈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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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要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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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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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要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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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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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要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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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末下之虧損虧損是指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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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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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t-
1
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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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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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L
t-1
N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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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該差額正值為其虧損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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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要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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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用;以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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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NCL
t
本公司保要保單位
t
度末金金
一保險年度末驗分,如其金正值
如其金,其虧損抵沖之經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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