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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防癌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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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IR-1
大都會國際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大都會國際人壽團體防癌保險附約
主要給付項目:1.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2.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3.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4.癌症休養保險金、5.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6.癌症骨髓移植醫療保險金、7.癌症身故保險金
中華民國8729
台財保第872433104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89 5 29
89大法字第036號函報財政部備查
中華民國 89 11 30
89 大法字第 071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9096
90 大法字第 039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3
92 大法字第 002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2 1 27
台財保字第 0920700286 號函核准修正
中華民國 92 6 11
台財保字第 0920017096 號函核准
中華民國 92 12 19
92 大法遵字第 044 號函報財政部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5 9 27
95 大精企字第 032 號函備查修正
中華民國 96 8 31
95 9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第一條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本團體防癌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團體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之
要保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之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
份。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意,不得拘泥所用;如有疑義時,以
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
本附約稱名義如
一、要保人,係主契約之要保單位
被保險人,係主契約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包括團體成及依本
附約定申請加本附約之團體成員眷屬
「眷屬」,係團體成父母配偶或子女
「父母」團體成生身父母或養父母團體成員僅得就生身父母或養父母
加,且選後不得再變更
「配偶」是指在保險有效期間內與團體成員存有合婚姻關
「子女」是指十五歲以下未婚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
二、團體」: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之一團體
1.
一定主之員工團體。
2.
依法成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
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
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
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
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權利義務皆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
閱讀解。
◎本公司資訊開說明文件已登載網站上
(www.metlife.com.tw)於本公司提供電腦設備供
下載
◎本險「癌症」待期保險人投保本生效日起持續有
效六十日期間
申訴專線0800-213-269
GCIR-2
3.
債權債務人團體。
4. 得參加公保險、勞工保險、人保險、健康保險
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退休計畫之團體。
5.
地方民意代表成之團體。
6.
非屬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係指組織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惡性腫瘤惡性白血球過多症
病理檢驗確院衛署最近刊印際疾病傷害死因分類標準
惡性腫瘤疾病。(一)
醫院,係照醫療定,執照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財團法人醫院
醫師,係醫師證執照業者
保險計劃,係要保人為其被保險人本附約中所選擇保之保險項目
初次罹患,係被保險人加本附約生效起持續有效日以,於本
附約有效期間內
醫師診斷確定第一次罹患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加本附約生效起持續有效日以,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醫院檢
查,並經診斷確罹患,本公司其保險計劃,依本附約約定,付各保險
金。日之限制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交付保險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同意保並第一保險保險責任,並應保險單作保的
本公司於同意當於第一保險之金,其應之保險責任,以同
溯自預當於第一保險
情形本公司為同意之意示前發之保險事,本公司
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保險冊】
本公司應被保險人保險保險冊,被保險人名、保、保險
、保險期間、保險計劃及本公司電話
【保險交付
本附約保險費總額一被保險人個別保之保險計劃均保險
但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的異動保險計劃變更保險費總額
,要保人本公司應差額補交返還
個別保險計劃均保險」是指訂定本附約,依保險
計劃之被保險人的、年、保險計劃算出的保險費總和保險
本附約之保險,應保險期間內與主契約保險併交付
【第二保險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停止
繳納的第二保險,應主契約所載交付法及日本公司所在或指
點交付本公司前往,並交付本公司。第二
GCIR-3
費到期未交付自催告到達翌起三寬限期間;季繳
則不催告保險單所載交付起三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其他式交付第二保險,本公司於知悉
約定保險,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自催告到達翌起三
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交付,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停止如在寬限期間內
保險事,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保險金扣除本附約被保險人欠繳
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
要保人本附約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據實說明如有
隱匿因過失遺漏說明變更或本公司險的
本公司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同。險的生未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加保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據實
說明如有隱匿因過失遺漏說明變更或本公司
,本公司除該被保險人部之保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同。
生未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不在此限
本公司,經使消滅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所屬異動請加保,應以書本公司,及其眷屬知到
起開生效保日期在後自該保日生效
要保人所屬退休其他退,應以書本公司,及其
眷屬之被保險人資格到達喪失退保日期在後自該退
喪失,其保險力終止
【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情形之一,其終止
一、主契約終止
二、要保人申請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在參加本保險之團體成
( )
人,有參加保險資格團體成
( )
,本公司終止本附約。
本附約終止本附約未期滿,本公司返還滿
之保險
本附約之力自知到達終止終止前發保險事,本公司仍負
保險金的責任
一條【
被保險人的
本公司條的終止本附約被保險人加本附約滿喪失本附約被保險
資格,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終止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內不具健康
本公司於本附約被保險人之保險計劃人防癌保險契約,
本公司被保險人約當之年齡承保。被保險人情形之一,本公司得不
予承
一、被保險人條的本公司解契約
二、被保險人的年本公司範圍內者
GCIR-4
、被保險人之保險於本公司人防癌保險契約
二條
提供
要保人應保被保險人的個別詳錄被保險人的名、、年
分證號、保險終止,以及其本附約有關
要保人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項資
【保險事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保險責任之事後十本公
司,並於儘速具所本公司申請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後十五之。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
,應
【保險金的
被保險人遭遇約定的癌,本公司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其保險計劃
條款約定保險金
一、初次罹患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本公司其保險計劃所列之金初次
罹患保險金名被保險人
二、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並醫院症治療,本公司醫師診斷
罹患以其保險計劃所列醫療
保險金院醫療保險金
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並醫院外科治療,本公司
其保險計劃所列之金醫療保險金
症休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院治療養者,本公司依其
以其保險計劃所列保險金症休保險金
次給最近之癌院治療
診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並依醫師囑咐,以診醫療方醫院
放射之癌症治療,本公司診次以其保險計劃
所列次醫療保險金診醫療保險金
骨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而在醫院骨髓
,本公司其保險計劃所列之金骨髓醫療保險金
名被保險人
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罹患,並,本公司其保險計劃所列
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約定之保險事故致該被保險人部份之契約
力終止,本公司返還滿保險費予要保人。
十五
【保險金的申
人申保險金應列文
GCIR-5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師診斷書及檢驗病理切片
、申院醫療險金」或「症休保險金」者院起
診斷證書。
、申醫療保險金
、申診醫療保險金」者診醫療證書。
、申骨髓醫療保險金」者骨髓醫療證書。
、申保險金」者被保險人戶戶籍謄本及書。
人的分證
被保險人人為醫師被保險人有關診斷證不得作為申保險
金的
診斷
被保險人之罹患醫院有不同意診斷,本公司有權指醫院
診斷,其本公司
診斷罹患
被保險人病理切片檢驗定為癌本附約
,本公司之付責任自該被保險人日,定為被保險人罹患
之日,並其保險計劃依本附約約定付各保險金。
人的定及變更
保險金人的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屬或其法定人為未指
,其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
人的變更,於要保人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本公司時生效
保險金的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或變更
被保險人,癌保險金之其保險金故受
本公司為保險金,應以直接
【附約的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本公司保,經保條保的
附約屆滿日的
廿
保年錯誤
被保險人的保年,以但是未滿過六
被保險人的保年錯誤使保險交情,本公司要保人應差額
補交返還,保險事故發生後同。
廿一條
【經驗分
本附約經驗分訂定
廿二條
所變更
要保人的所有變更時,應以書本公司。
要保人,本公司之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
之。
GCIR-6
廿
時效
本附約所生權利為請求之日,經使消滅
廿
【批註】
本附約變更,應經要保人本公司
同意,並本公司批註批註書。
廿
【管
本附約涉訟,同意以要保人地地方為第一,要保人的所在
華民國,以台地方為第一但不得法第
條及民事訴訟法第條之訴訟
GCIR-7
、癌症項目
細分類
140-149
口腔咽喉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腹膜惡性腫瘤
160-165
呼吸器官惡性腫瘤
170-175
結締組織皮膚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明示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組織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
GCIR-8
團體防癌保險附約
保險計劃表
計劃
保險金項目
初次罹患保險金
院醫療保險金
(
)
醫療保險金
症休保險金
(
)
診醫療保險金
(
)
骨髓保險金
保險金
GCIR-9
驗分
一、
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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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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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要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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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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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要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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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末下之虧損虧損是指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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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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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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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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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L
t-1
NC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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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該差額的正為其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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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保要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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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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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NCL
t
本公司保要保單位
t
度末備金金
二、 一保險年度末驗分其金為正
;如其金,其虧損抵沖之經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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