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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投保單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投保單位總額的增減而致
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投
保單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投保單位總和計算。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
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
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
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或加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
險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條[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員工參加本保險時,必須在職從事正常工作。
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未能正常工作時,得自恢復正常工作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
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員工參加本保險者,其家屬得於員工參加本保險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須提供健
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已參加本保險之員工,其新生子女或新婚配偶得自戶籍登記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逾三十日申請參加者,
須提供健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始得參加。
第十條[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如通知起保
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它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
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已參加本保險之家屬中途喪失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家屬資格,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退保。其被保險人資格自
喪失家屬資格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 5 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 75 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按日數比
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要保人得於五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短期費率計算已經過期間
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返還要保人。短期費率表如附表三。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十二條[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
內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