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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癌症五年定期醫療保險附約(96) 保單條款
(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癌症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癌症出院後療養保險金、癌症門診醫療保險金、癌症放射
線醫療保險金、癌症化學治療保險金、癌症骨髓移植保險金、癌症義肢裝設保險金及癌症義齒裝設保險金等)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
日起算十日內)。
核准日期及文號:92.05.13 台財保字第 0920750258 號
核准日期及文號:98.06.16 金管保理字第 09802552211 號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98.06.20 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107 年 09 月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年 06 月 0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人壽癌症五年定期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投保單位」係指本保險單所載明之投保單位。如該投保單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投
保單位為準。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移轉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
驗確定符合行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詳如附件二)
之疾病。上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本附約承保之「癌
症」,為被保險人在等待期間屆滿後所發生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算九十日(含)之期間。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專供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等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
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
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
本附約所稱「每次住院期間」係指被保險人因同一癌症而住院治療時,自住院日起至出院日止之期間;
但如住院二次以上而其每次出院至下次住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十四日時,視為同一次住院。倘被保險
人係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
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