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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揪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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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揪防癌定期健康保險 保單條款
(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度癌症保險金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商品等待期間為契約生效日起算九十日()期間。續保者不受前述生效日起算九十日之限制。
※本商品因費率計算已考慮脫退率致使本商品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
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癌症」係指組織細胞有惡性細胞不斷生長、擴張及對組織侵害的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
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最近採用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版本歸屬於惡性腫瘤或
原位癌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癌症(初期)」係指歸屬於癌症之下列疾病
原位癌或零期癌。
第一期惡性類癌。
第二期(含)以下且非惡性黑色素瘤之皮膚癌(包括皮膚附屬器癌及皮纖維肉瘤)。
本契約所稱「癌症(輕度)」係指歸屬於癌症之下列疾病
慢性淋巴性白血病第一期及第二期(按Rai氏的分期系統)。
10公分(含)以下之第一期何杰金氏病。
第一期前列腺癌。
第一期膀胱乳頭狀癌。
甲狀腺微乳頭狀癌(微乳頭狀癌是指在甲狀腺內1公分(含)以下之乳頭狀癌)。
邊緣性卵巢癌。
第一期黑色素瘤。
第一期乳癌。
第一期子宮頸癌。
第一期大腸直腸癌。
本契約所稱「癌症(重度)」係指癌症(初期)和癌症(輕度)以外之癌症。
本契約所稱「初次罹患」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前未曾被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任何本條約定之
「癌症」,且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九十日以後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本條約定之「癌症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
107.11.05 中壽商二字第 1071105001
傳真:(02)2712-5966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9 01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108 04 09 日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9 01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06 13 日金管保壽字 10804933330
號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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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契約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保險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
準。
本契約所稱「應已繳保險費」,係指以被保險人發生本契約約定保險事故當時的「保險金額」為準,按
本險標準體年繳保險費乘以當時保單年度數所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保單年度數」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續保自續保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
故當時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但最多以十年為限。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係按被保險人投保本契約時之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之後須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始加計一歲。
【契約撤銷權】
第三條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本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
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四條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
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範圍】
第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或於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且未曾發生
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九十日()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者,本公
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續保者不在此限。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六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
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費後之餘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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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契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第八條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十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本契約或附加之附約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或本契約終止
時,本契約不得續保外,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續保之始日自本契約保險期
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算,續保之保險期間與原投保之保險期間相同。
本契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保險金額」及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重新計
算保險費,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要保人應於續保之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交付
續保保險費,逾三十日仍未交付者,視為不續保。
被保險人在前項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本公司給付保險金時得先扣除欠繳保
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本契約續保時,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不得超過六十五歲。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九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契約訂立後,經過二
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通知不能送達要保人時,得將該通知送達於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時,開始生效。
本契約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時,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倘終止後有未到期之保險費者,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退還要保
人。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初期)」或「癌症
(輕度)」者,本公司按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一、新投保件:
()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
續保件「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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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癌症(初期)」或「癌症(輕度)」時,本
公司僅給付一次「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申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以ㄧ次為限,若被保險人已於續
保前領取「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本公司則不再給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
【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癌症(重度)」者,本公
司按下列各款方式,給付「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新投保件:
()第一保單年度:「應已繳保險費」。
()第二保單年度(含)起:「保險金額」。
二、續保件:「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不論同時或先後罹患二項以上「癌症(重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
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發生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所約定之保險事故且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
者,本公司按「應已繳保險費」的百分之十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本契約續保時,亦同。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如經證實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之情形時,應返還
予本公司。
【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
受益人申領初次罹患初期或輕度癌症保險金、初次罹患重度癌症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及癌症相關檢驗報告、病理切片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
,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癌症相關檢驗報告、病理切片報告及癌症期數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
第十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
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或受益人溢領保險金之情形者,
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金額的減少】
第十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契約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的終止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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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請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民法第
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計算。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二十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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