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如欲轉入之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則本公司應即通知要保人延緩計算
欲轉入之投資單位數;並於該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特殊情事消滅後,本公司應即依次一評
價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轉入之投資單位數。
【投資標的的終止】
如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通知某一投資標的因解散、清算或其他原因終止者,本公司將於收到其書面通知後
儘速以書面通知本契約有選擇該投資標的之要保人。
有前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投資標的終止之三個工作日前向本公司申請轉換投資標的或部分終止。
如要保人於投資標的終止之三
個工作日前仍未通知本公司,則本公司將於投資標的終止日,將該投資標
的結算後之價值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若主契約為附表一所列之外幣保單,則置於美元貨幣帳戶)。但若本
公司收到通知至投資標的終止日不足三十工作日,本公司將逕自以投資標的終止日,將該投資標的結算
後之價值置於至新台幣貨幣帳戶(若主契約為附表一所列之外幣保單,則置於美元貨幣帳戶)。若終止之投
資標的為外幣計價,除主契約為附表一所列之外幣保單外,其結算後之價值將以投資標的終止日匯率參
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換算新台幣後,再置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之收益分配】
第十一條 主契約(中國人壽沛樂人生變額壽險除外)及本批註條款所提供之投資標的如有收益分配,本公司將於該
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置於主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前述收益分配金額如依法應繳納稅捐時,本公司應依規定代扣之。
若主契約為附表一中類別五所列之外幣保單時,本公司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
項下同幣別之貨幣帳戶中。
若於前兩項實際分配日前主契約已
終止、停止效力或年金遞延期間屆滿時,其應分配但尚未實際分配之
收益,本公司將於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以現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
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若主契約為附表一中類別四所列之台幣保單
時,則要保人可選擇下列方式給付收益分配,要保人如未選
擇時,則由本公司依本項第一款「累積單位數」方式給付:
一、累積單位數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及當日該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換算單位數,並置於本契約
項下的保單帳戶中。
二、配置於同幣別停泊帳戶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依收益分配金額及該投資標的之幣別配置於本契約項下同幣別之停泊帳
戶中。
三、現金給付
本公司應於該實際分配日起算一個月內,將收益分配金額以現金給付給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另本公司以該
實際分配日的前一營業日,匯率參考機構就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
格,將收益分配金額換算新台幣。若當次收益分配金額總和未達主契約約定之金額限制者,則當次
收益分配金額將改以本項第二款「配置於同幣別停泊帳戶」方式給付。
【要保人結匯額度超過法定上限之處理】
第十二條 要保人之個人每年累積結購
或結售外匯金額超過法定上限額度時,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該日曆年度將不
再受理要保人對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
之買入及轉入或贖回及轉出,並將儘速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但符合
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無幣別轉換適用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有前項情形發生時,要保人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向本公司申請變更保險費各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如
本公司於指定期限屆滿前仍未接獲通知者,則自超過前項外匯結購法定上限額度以後,要保人原擬配置
於外幣計價投資標的之投資配置比例,將改投資於新台幣貨幣帳戶。
【投資標的之適用】
第十三條 本批註條款生效後,除本公司原提供予主契約要保人選擇之投資標的外,要保人尚可依本批註條款附表
二之約定,將所列之投資標的作為投資之選項。
【解約或部分終止之費用的計算】
第十四 條 若主契約為本批註條款附表一中類別四所列之台幣保單且依主契約約定有解約或部分終止之費用收取
時,本公司 將於要保人申請契約終止或部分終止時收取解約或部分終止之費用。解約或部分終止之費用
收取將依下列之計算方式計算之:
一、契約終止之解約費用:
「申請契約終止時之保單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時之停泊帳戶價值」×「申請契約終止時相對應
之解約費用率」。
二、部分終止之解約費用:
「申請部分終止之金額-申請部分終止之停泊帳戶金額」×「申請部分終止時相對應之解約費用率
」。
三、部分終止費用:
第一保單年度無此費用。第二保單年度起每年可免費部分終止六次。超過前述次數者,每次新台幣
五百元。如當次申請部分終止之投資標的僅包含停泊帳戶,則該次部分終止不列入次數累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