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疫安心住院醫療基本型健康保險附約】-2/7-
本契約所稱「護理人員」係指經護理人員考試及格,並依人員法領有護理人員證書者,包括護理師及
護士。
本契約所稱「衛生主管機關」係指傳染病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主管機關。
本契約所稱「住院日數」係指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實際「住院日數」(含住院及出院當日),但
如被保險人出院後,又於同一日入院診療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住院日數」。
本契約所稱「住院日額」係指保險單所載本契約之「住院日額」,若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
金額為準。
本契約所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 COVID-19):係指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
規定於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衛授疾字第 1090100030 號公告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
本契約所稱「COVID-19 疫苗接種」係指於契約有效期間以免疫為目的,接種經獲衛生主管機關批准
之 COVID-19
疫苗(包括首劑注射,後續注射及加強劑注射),且需由醫師或護理人員在中華民國境
內經政府機關或醫療機構指定之場所進行注射接種。
本契約所稱「中華民國境內」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其他為統轄權所及之地區。
本契約所稱「疫苗接種不良事件」係指被保險人於疫苗接種後二十八日內,出現身體上負面之症狀或
疾病,且無法排除為疫苗接種所致。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
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
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接受COVID-19疫苗接種且因第二條約定之疫苗接種不良事件而住院
或住進加護病房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
「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
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