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中國人壽團體新全安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G5616-1/8
中國人壽團體新全安鑫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
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03.06 中壽商一字第 1060306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107 09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107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函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109.07.01 中壽商一字第 1090701026
修正日期及文號:109 08 3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9 07 08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本契約所稱「躉繳保險費」是指本契約訂立時之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表所載之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
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為每萬元保險金額「躉繳保險費」之一點
零六倍(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契約所稱「保價係數是指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保險年齡對應附表二「保價係數表」中所列
比率。
本契約所稱「保險年齡是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依保單首頁所載。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
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G5616-2/8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
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約定事項者,本公司依照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身故。
二、致成完全失能。
三、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
【契約效力的恢復】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
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
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
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
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前恢復保單
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
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及保險效力的終止】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
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前項被保險人退保原因發生當時之解約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G5616-3/8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給付終
止契約當日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
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
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
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
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前項之更約權,依更約當時之本公司規定申請辦理。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
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不在此限。
【失蹤處理】
第十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
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該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
,仍依約給付。
【保險給付】
十六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等三項,
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
乘以「保價係數」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本契約歷年「身
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單所載。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G5616-4/8
(三)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
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一「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
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較大者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且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
「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後,對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十七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十八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失能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
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二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該被保險人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
之人且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受益人之受益權】
二十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
G5616-5/8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二十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除第一項
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完全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除要
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未還款項的扣除】
二十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單借
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二十四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
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
險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該被
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二十五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二十六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
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
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
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
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住所變更】
二十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二十八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G5616-6/8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三十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
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G5616-7/8
【附表一】
失能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
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
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G5616-8/8
【附表二】
保價係數表
保險
年齡
保險
年齡
保價
係數
16
53
1.20
17
54
1.20
18
55
1.20
19
56
1.20
20
57
1.20
21
58
1.20
22
59
1.20
23
60
1.20
24
61
1.10
25
62
1.10
26
63
1.10
27
64
1.10
28
65
1.10
29
66
1.10
30
67
1.10
31
68
1.10
32
69
1.10
33
70
1.10
34
71
1.02
35
72
1.02
36
73
1.02
37
74
1.02
38
75
1.02
39
76
1.02
40
77
1.02
41
78
1.02
42
79
1.02
43
80
1.02
44
81
1.02
45
82
1.02
46
83
1.02
47
84
1.02
48
85
1.02
49
86
1.02
50
87
1.02
51
88
1.02
52
-
-
男性 保額:1萬元 女性 保額:1萬元
年齡
20年期
年齡
20年期
16 9,739 16 9,739
17 9,739 17 9,739
18 9,739 18 9,739
19 9,739 19 9,739
20 9,739 20 9,739
21 9,739 21 9,739
22 9,739 22 9,739
23 9,739 23 9,739
24 9,739 24 9,739
25 9,739 25 9,739
26 9,739 26 9,739
27 9,739 27 9,739
28 9,739 28 9,739
29 9,739 29 9,739
30 9,739 30 9,739
31 9,739 31 9,739
32 9,739 32 9,739
33 9,739 33 9,739
34 9,739 34 9,739
35 9,739 35 9,739
36 9,739 36 9,739
37 9,739 37 9,739
38 9,739 38 9,739
39 9,739 39 9,739
40 9,739 40 9,739
41 9,739 41 9,739
42 9,739 42 9,739
43 9,739 43 9,739
44 9,739 44 9,739
45 9,739 45 9,739
46 9,739 46 9,739
47 9,739 47 9,739
48 9,739 48 9,739
49 9,739 49 9,739
50 9,739 50 9,739
51 9,739 51 9,739
52 9,739 52 9,739
53 9,739 53 9,739
54 9,739 54 9,739
55 9,739 55 9,739
56 9,739 56 9,739
57 9,739 57 9,739
58 9,739 58 9,739
59 9,739 59 9,739
60 9,739 60 9,739
61 9,739 61 9,739
62 9,739 62 9,739
63 9,739 63 9,739
64 9,739 64 9,739
65 9,739 65 9,739
66 9,739 66 9,739
67 9,739 67 9,739
68 9,739 68 9,739
69 9,739 69 9,739
中國人壽團體新全安鑫保險
躉繳保費表

沒有「中國人壽團體新全安鑫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凱基人壽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