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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新全安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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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614-1/6
中國人壽團體新全安鑫保險 保單條款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期保險金)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 -098 -889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箱(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03.06 中壽商一字第 1060306001
修正日期及文號:107 09 10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 06 07 日金管保壽字 10704158370
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
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本契約所稱「躉繳保險費」是指本契約訂立時之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表所載之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是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每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
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為每萬元保險金額「躉繳保險費」之一
零六倍(元以下四捨五入)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依保單首頁所載。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
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
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第六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約定事項者,本公司依照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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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
二、致成完全失能。
三、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
【契約效力的恢復】
第七條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
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
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
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第八條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
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
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
滅。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及保險效力的終止】
第九條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
到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按前項被保險人退保原因發生當時之解約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
【契約的終止】
第十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
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保險單。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契約並給付終
止契約當日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由於工作場所設備、業務種類或其他變更,致危險有顯著增加時要保人應於知悉後兩週內
通知本公司,要保人怠於通知時,對本公司因此所受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本公司接到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得根據危險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險費或將本契約終止。
危險顯著減少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重新核定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第十二條
本公司因第十條第十一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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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
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
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前項之更約權,依更約當時之本公司規定申請辦理。
【資料的提供】
第十三條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證明編號、保險
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四條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不可歸責於本
公司者,不在此限。
【失蹤處理】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
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該
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保險給付】
第十六條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滿期保險金」等三項
照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
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本契約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險
單所載。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目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
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目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目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目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二、「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附表「失能程度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
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本契約歷年「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險單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三、「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任何一項保險金後,對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不再負各項給付之責。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七條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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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八條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第十九條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失能診斷書。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除外責任】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該被保險人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
之人且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受益人之受益權】
第二十一條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第二十二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法定繼承人為限除第一項
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完全失能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的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除要
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未還款項的扣除】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
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二十四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
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百分之九十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
險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該被
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第二十五條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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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冊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
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效其已繳
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
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實
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
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可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住所變更】
第二十七條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時效】
第二十八條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批註】
第二十九條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第三十條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本公司
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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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失能程度表
項次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上述「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
浴等。
男性 保額:1萬元 女性 保額:1萬元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20年期
年期年期
年期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20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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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8,160 16 8,160
17 8,160 17 8,160
18 8,160 18 8,160
19 8,160 19 8,160
20 8,160 20 8,160
21 8,160 21 8,160
22 8,160 22 8,160
23 8,160 23 8,160
24 8,160 24 8,160
25 8,160 25 8,160
26 8,160 26 8,160
27 8,160 27 8,160
28 8,160 28 8,160
29 8,160 29 8,160
30 8,160 30 8,160
31 8,160 31 8,160
32 8,160 32 8,160
33 8,160 33 8,160
34 8,160 34 8,160
35 8,160 35 8,160
36 8,160 36 8,160
37 8,160 37 8,160
38 8,160 38 8,160
39 8,160 39 8,160
40 8,160 40 8,160
41 8,160 41 8,160
42 8,160 42 8,160
43 8,160 43 8,160
44 8,160 44 8,160
45 8,160 45 8,160
46 8,160 46 8,160
47 8,160 47 8,160
48 8,160 48 8,160
49 8,160 49 8,160
50 8,160 50 8,160
51 8,160 51 8,160
52 8,160 52 8,160
53 8,160 53 8,160
54 8,160 54 8,160
55 8,160 55 8,160
56 8,160 56 8,160
57 8,160 57 8,160
58 8,160 58 8,160
59 8,160 59 8,160
60 8,160 60 8,160
61 8,160 61 8,160
62 8,160 62 8,160
63 8,160 63 8,160
64 8,160 64 8,160
65 8,160 65 8,160
66 8,160 66 8,160
67 8,160 67 8,160
68 8,160 68 8,160
69 8,160 69 8,160
70 8,160 70 8,160
71 8,160 71 8,160
72 8,160 72 8,160
73 8,160 73 8,160
74 8,160 74 8,160
75 8,160 75 8,160
中國壽團新全鑫保
中國壽團新全鑫保中國壽團新全鑫保
中國壽團新全鑫保
躉繳費表
躉繳費表躉繳費表
躉繳費表
公司友邦人壽幸福團體保險
請問一下公司保的團體險內容是什麼呢?加上我自己期滿的保險,要規劃那些保險才不會保障重複無效呢?
· 回應 17
詢問停售保單:中國人壽新松允&新高峰
保單內有兩張保單分別是:中國人壽新松允終身還本保險甲型(30w)中國人壽新高峰終身還本保險甲型都只有主約,正在考慮要不要把錢拿出來,但顧慮裡面是否有其他的保障內容。
· 回應 14
中國人壽終身保險疑問
因為是爸爸以前的保單,但沒有保單內文或單張,所以不大瞭解相關給付內容或金額,該保單是松全終身還本保險,保額20萬,20年期,87年12月起保,只有聽到媽媽說什麼3年領3萬,完全沒有頭緒,請問版上有大大可以協助查詢主要的權利嗎?謝謝
· 回應 6
三倍依靠、全球人壽實支、新全意住院醫療
想請問各位,目前我有保了三倍依靠實支實付(新簽約約一年)、今年五月份又保了全球人壽XHR(五計劃)以及12年前的新全意住院醫療實支實付。目前這三支是都有在繳費中。但最近有保險業者一直叫我把三倍依靠與新全意住院醫療實支解約,去保元大的JR。說是保費較少與保障比較多。請問各位真的是如此嗎?若真不想三支實支實付,有推薦先解約哪一張嗎?
· 回應 11
安聯人壽失能保險附約
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這2個附約會不會因為主約壽險第二年減額繳清後,會不保證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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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主約:如果投保 安聯人壽萬世福終身壽險 (WL1N)   20年   30萬那附約:安聯人壽享安心失能照護健康保險附約 NDR1    (最高保額到多少)            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            (最高保額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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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全心全憶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YMDL/NYLC0102)問題
對「台灣人壽全心全憶一年定期健康保險 (YMDL/NYLC0102)」有興趣請問大家覺得這張跟定期失能險差在哪裡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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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30 歲男住板橋,想投保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請問有業務協助我規畫一份醫療保單嗎?想問一下,在這裡找的業務能夠協助我用「中國人壽安心樂高終身保險 (LEGOAE)  保額 100 元」的方案投保嗎?還是一定要找中國人壽的業務才能呢?再麻煩大家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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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早期保險vs實支實付詢問
請問各位保險大大,約於民國90年,家中長輩替我買了保險,而我想請問下面三張,前兩個附約【住院健康乙型】是否只理賠手術不理賠雜費?(不清楚早期保險規定)在門診手術跟門診雜費的部分是否有理賠?1.住院健康險乙型 額度10002.中國人壽住院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額度1000 第三張是否有理賠住院雜費但金額不高?3.中國人壽新康泰綜合住院醫療 5單位想請問若我考慮買張實支實付取代上面,是否建議,個別有什麼優缺點呢?還煩請專業的保險大大給我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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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的問題
中國人壽意千萬終身傷害保險,是不是意外受傷不理賠?要意外造成有失能等級才理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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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
請問中國人壽    心安保本終身保險,無法加到我的保單相關問題當初契約起始日期是2001年5月18日保險項目有主要有=>主契約如上列保險種類{壽險}要保人豁免保費附約@新重大疾病豁免保費附約提前給付附約終身型中國人壽改名凱基,目前要在系統建置無法鍵入,請問有人有經驗可以幫忙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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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新松允終身還本保險甲型(30萬)
意外傷害特約(本人)150萬意外醫療特約(本人)3萬意外傷害日額償金特約(本人)1千元住院健康保險附約甲型(本人)1千5百元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個人型60萬康泰住院醫療(本人)5單位想請問早期有買上面的保險,主約20年期已到期繳完了,繼續續繳附約一年約8000元。請問接下來還能規劃保什麼(5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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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理賠問題請教
請問「安聯人壽新失能給付健康保險附約 (DR2A)」同一個疾病導致的失能,若保額假設為100萬;若第一次申請是7級,是理賠保額的40%,也就是40萬,若之後變成3級(理賠保額的80%),則第二次理賠金額會是多少呢? 再請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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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新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限額實支實付型) (NAMR)
不好意思可以問一下安聯意外實支可以接受第二家那可以問一下他有規定NADR意外險保多少才可以保多少意外實支嗎?我可以保意外險10萬然後意外實支保10萬嗎?還是建議買全球人壽e直安心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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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想要加附約
請問在2018年買的中國人壽好福氣殘廢照護終身保險(險種代碼LEGOOA) (保額/計畫5000元),現在想加附約-癌症一次金100萬,會有辦法加嗎?目前歲數是38歲,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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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附加眷屬,主契約失效(如身故),附約還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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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全球和中國人壽的保險業務員
有購買保險的需求~不知道該從何管道~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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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國人壽新住院醫療定額型定期健康保險附約(97)計畫5
想請問這張保單剖腹住院有理賠到嗎?看了手術列表沒相關內容!住院保險金日額500元每次手術費用保險金(條款規定) 10000元每日加護病房 500元麻煩各位版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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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請問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是否可以用台灣人壽新好易保一年定期壽險 OTL1當主約來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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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聯人壽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110) (YHB2)
對「(停售)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 (Y%)」有興趣對「(停售)新光人壽綜合保障附約 (P)」有興趣對「(停售)新光人壽長安終身壽險 (6A)」有興趣對「(舊版)安聯人壽享健康健康保險附約(110) (YHB2)」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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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問題詢問
已有保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NRB) 最新版為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 最近業務告知要契約變更單為原可投保至75歲延長保障至85歲有規定一定要簽嗎??新舊版差異是否為保障投保年紀差異而已?? (HNRB)  75歲(HNRC)  85歲煩請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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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銀人壽新安心享終身保險 (JC)
主要想買附約實支實付想詢問臺銀人壽新安心享終身保險 (JC) 此主約可以減額繳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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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85
請問買這張保單,做了大腸瘜肉切除手術卻沒有理賠是正常的嗎?查過條款,有包含門診手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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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康健人壽的新醫定健康保險
請問康健人壽的新醫定終身險好嗎? 優點 ? 缺點 ? 我想幫先生保,先生41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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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國人壽好福氣失能照護終身保險」
請問這張保險有一項「照護扶助保險金」看了條款有一段「於失能診斷確定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前項給付期限屆滿後,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各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於該週年日起一年內之每一週月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按其失能診斷確定當時之「保險金額」給付「照護扶助保險金」。」是指如果符合失能狀況時,每個月給付「保險金額」,最高幾次保險金額的600倍,最多五年的意思嗎?條款有一句"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是指即使沒有生存了,還是可以繼續領到給付上限嗎?非常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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