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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新全安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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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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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新
新全安鑫保險
全安鑫保全安鑫保
全安鑫保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身故保金或葬費保險金、殘廢險金滿期險金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不參加紅利分配
不參加紅利分配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
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
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收到保單翌日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備查日期及文號:106.03.06 中壽商一字第 1060306001
傳真:(02)2712-5966
電子信(E-mail)services@chinalife.com.tw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
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本契約所稱「躉繳保險費」是指本契約訂立時之保險金額及保險費率表所載之保險費計算而得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年度險金額,是指保險單所記之保險金額(以萬元單位)乘以「每元之當年度保
金額」計算所得之金額。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其計算方式為每萬元保險金「躉繳保險費」之一點
零六倍(元以下四捨五入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依保單首頁所載。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
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
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
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
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約定事項者,本公司依照第十六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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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故。
二、致成全殘廢
三、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
【契約效力的恢復】
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要保人於止效力之起六個內提出前復效申請,並經要人清償該被保險人分之保險借款本(其
償餘額合不得逾依二十四第一項約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額上)扣除停效期間危險險費後自翌
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
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本公司得退
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視為同意
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除有同項後第四項之情交齊可保證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
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本契約有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單
值準備金,本公司應退還之保價值準備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項應據實明,如有或為
明,以變更或減少本公於危險的者,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同。但危險的
發生未明或明的時,不在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本公司的要保書書面詢問告知事項實說如有為隱匿
明,為不明,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危險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其
保險事故發生後。但危險的發生未於其或未的事,不限。
前二項解除權,自本公有解除之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二年不行使而
【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及保險效力的終止】
要保人退其他原退保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公司,保險
到達之翌日零時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止。
本公司應於通知後一個月前項被保險人退保原生當時之解約金給付予要保人逾期本公司計利
息給付,其利息利一分計算。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開始生效。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
計利息給付,其利年利一分計算。本契年解約金表如保險單。
本契約在被保險五人,保險資格之七十五本公司本契並給付
止契約當日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保險契約的效力達之翌日零時起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危險變更的通知義務】
要保人或被保險於工所、設備其他變更,致危險時,要保人應兩週
通知公司,要保人通知時,公司損失,應償責任。
本公司前項通知後三十日內,危險增加的程度要險費本契約
危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得要求本公司保險費。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十條第十一條的原本契約或被保險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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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得於本契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日起三十日內不具健康證明本公司投保不本契
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險契約本公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承保但被保險
的年業類本公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
前項之更約權,依更約當時之本公司規定申請辦理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資料詳錄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出生日期、身分證明號、保險
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
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公司儘速檢具向本
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後十五日內給付逾期本公司利一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不可於本
公司者,不限。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如經院宣告死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死亡日為依本契
給付「身保險金」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提出證明被保
外傷害事故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故發生日為,依本契約給「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
。但日後發險人還時受益人應之「身故險金」保險金」還本公司,該
被保險人保險契約效力自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保險給付】
本契約保險金的給付分為「身故保險金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滿期保險金項,
下列約定給付:
一、「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一)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身故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價值準備
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動終止。本契約年「身故保險金」表如保
單所載
(二)訂立本契約時,以神障其他心智缺陷,致能辨行為行為力者為被保
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前民國日(後所喪葬險金公司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十七條遺產稅喪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分本公司不
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四)前形,如要保人向二)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用保險金額合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用金額範圍內,依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目喪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分其要保時間後者,該保險公司應依用保險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保險公司之金額後所餘之限責任
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約有間內全殘殘廢為附程度列七項之本公
全殘斷確定時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與「保單價值準備金」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且該被保險
人的保險效。本契約「全殘廢保險金」同保險單所年「身故保險金表。
三、「滿期保險金」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仍生存時,本公司「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且本契約效止。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任項保險金後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不項給付之責
【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的身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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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
一、被保險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的身分證明。
【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全殘廢保險金」應檢具下列
一、殘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的身分證明。
受益「全殘廢保險金時,公司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要時並得同意調閱被保險人
就醫資料,其費用公司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
被保險人故意自自成全殘但自契約訂立或該被保險人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本公司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犯罪處死越獄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款情形而付保險金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值準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
之人且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動終止。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故意致被保險人於者,受益權。
前項情形,受益失受權,而致無受益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
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算後其他受益人。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指定或變更。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的指定及變更,以被保險人的家屬或其承人為限。除第一項
約定,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如要保人未述變公司者,不公司
前項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本公司書。
本公司為身故或全殘廢給付時,應以限。
「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被保險人本人身故,致無受益險金時,除要
保人已指定受益,以被保險人之人為本契
前項承人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法繼規定
【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保險解約金或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該被保險人之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
司得上述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保險有保值準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
該被保險人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未償還之借款本息,保單值準該被保險人部分之
險契約效力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該被
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保單,不參加,並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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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被保險人名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的零數超個月者,
被保險人的投保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其已
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為大該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力自始無其已
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三、投保而致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錯誤發生在本公司本公司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險金不退還部分的保
費。
投保而致保險費者,保人的保險費或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人的真
齡比例減險金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
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前形,錯誤於本公司者,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保單辦理
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三條年利者取其大計算
【住所變更】
要保人所有變更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所發送之。
【時效】
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
【批註】
本契約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第二十二條規定者經要保人與本公書面或其他約定方
同意,本公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管轄法院】
本契者,意以要保人地地為第管轄法院保人所在中華民國境外以本公司
公司所在地地第一審管轄法但不費者四十七條及訴訟三十六條
九小訴訟管轄法院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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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殘廢程度表
殘廢程度表
項次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
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害之六個為判但眼等明之情
況,不在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除流質食物外,
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
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為維持
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穿脫衣服、起步行
等。
男性 保額:1萬元 女性 保額:1萬元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20年期
年期年期
年期
年齡
年齡年齡
年齡
20年期
年期年期
年期
16 8,160 16 8,160
17 8,160 17 8,160
18 8,160 18 8,160
19 8,160 19 8,160
20 8,160 20 8,160
21 8,160 21 8,160
22 8,160 22 8,160
23 8,160 23 8,160
24 8,160 24 8,160
25 8,160 25 8,160
26 8,160 26 8,160
27 8,160 27 8,160
28 8,160 28 8,160
29 8,160 29 8,160
30 8,160 30 8,160
31 8,160 31 8,160
32 8,160 32 8,160
33 8,160 33 8,160
34 8,160 34 8,160
35 8,160 35 8,160
36 8,160 36 8,160
37 8,160 37 8,160
38 8,160 38 8,160
39 8,160 39 8,160
40 8,160 40 8,160
41 8,160 41 8,160
42 8,160 42 8,160
43 8,160 43 8,160
44 8,160 44 8,160
45 8,160 45 8,160
46 8,160 46 8,160
47 8,160 47 8,160
48 8,160 48 8,160
49 8,160 49 8,160
50 8,160 50 8,160
51 8,160 51 8,160
52 8,160 52 8,160
53 8,160 53 8,160
54 8,160 54 8,160
55 8,160 55 8,160
56 8,160 56 8,160
57 8,160 57 8,160
58 8,160 58 8,160
59 8,160 59 8,160
60 8,160 60 8,160
61 8,160 61 8,160
62 8,160 62 8,160
63 8,160 63 8,160
64 8,160 64 8,160
65 8,160 65 8,160
66 8,160 66 8,160
67 8,160 67 8,160
68 8,160 68 8,160
69 8,160 69 8,160
70 8,160 70 8,160
71 8,160 71 8,160
72 8,160 72 8,160
73 8,160 73 8,160
74 8,160 74 8,160
75 8,160 75 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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躉繳費表躉繳費表
躉繳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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