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剖腹生產健康保險附加條款】-1/2-
中國人壽團體剖腹生產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保單條款
(剖腹生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
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備查日期及文號:98.10.01 中壽商發字第0981001009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99 年 03 月 05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年12月28日金管保財字第09802513192號令修正
備查日期及文號:99.04.30 中壽商發字第0990430001號
101 年 07 月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02 月 07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103 年 05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109 年 01 月 01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 年 04 月 09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本「中國人壽團體剖腹生產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以附加方式附加於【附表】所
示本公司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本公司按本契約要保人投保時所選擇,經本公司同意,附
加於本契約訂定之。
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就同一保險事故未依本契約之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者為限。
本附加條款所規定事項與本契約有所抵觸時,優先適用本附加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醫院剖腹生產時,本公司依其實際自付醫療費用給付「剖腹生產
保險金」,惟每次給付總額以不超過保單首頁所記載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為限。
受益人申領剖腹生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但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出具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剖腹生產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
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