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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中國人壽團體住院日額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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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簡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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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
本公司本公司
本公司
中國人壽團體住院日額給付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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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團體住院日額給付保險 保險單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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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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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疾病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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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疾病之定義:
是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
是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是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
是指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詳情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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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為確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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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保險公司
基於保險公基於保險公
基於保險公
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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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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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選擇保險商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
本商品如有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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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實或違法情事
不實或違法情事不實或違法情事
不實或違法情事,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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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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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
請慎請慎
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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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84 04 10 841497961
84 12 23 841554442
86 07 17 862397215
87 09 28 871866181
92 04 04 日台 0920703004
民國 98 06 16 日金 09802552211
88 12 13 882607720
89 12 22 89 0636
95 06 28 950582
民國 98 06 20 日中壽商二字第 0980620009
民國 99 01 01 日中壽商發字第 0990101040
民國 96 08 3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09 01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令修正
民國 97 05 30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 12 28 金管保一字第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民國 97 09 22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 07 23 日金 09702523902令逕修正
民國 101 07 01 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02 07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令修
101 10 25
101 09 19 金管保壽字第 10100062820 函修
102 03 01
102 01 10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函修
103 05 01
103 01 22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函修
104 08 04
104 06 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函修
免費申訴電話0800-09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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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份。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最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第二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員工及員工家屬
本契約所稱「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人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員工家屬」是指本公司同意承保之被保險員工的父母、配偶、子女與配偶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被保險員工戶籍登記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被保險員工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被保險員工戶籍登記之婚生子女、繼子女或養子女。
本契約所稱「配偶之父母」是指配偶於戶籍登記之父母。
本契約所稱「疾病」是指被保險人參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後
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
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或復效日以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
齡為零歲者,發生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項目之疾病,則不受前述三十日期間之限制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是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之傷害。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每次住院間」是指被保險人因同一傷害或疾病及其因此產生之其他併發症必須住院治療,自住院日起至
院日止之期間;但如住兩次以上而其每次出院至下次住院之間隔時間未超過九十日時,視為同一次住院。倘被保險人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屆滿後出院者,本公司就再次住院部分不負保險責任。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
養、靜養、戒酒、戒煙、戒毒、護理、養老等場所或類似性質之醫療處所
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險法第十一條所稱日間住院及衛生法第三所稱之日間院。
本契約所稱「醫師」是指領有醫師執照並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者。
本契約所稱「」是指具有人以上員工之列團
一、有一定雇主員工體。
二、依法成立工、合作業工聯合體或聯盟成之體。
三、債務體。
、依規定得參加公員保險保險、人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參加退休金計劃
地方意代
非屬以上所而具有法人資格體。
【保險範圍】
第三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因疾病或意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之約
金。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公司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本公司受理之要保書上所載保險期間時起至時止。
GHD 3/7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總額均保險費率院保險金額計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住院保險金
而致保險費總額增減,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額補交退還
前項所稱保險費率」是本契約或續保時,依每一被保險人當時的年齡、住院保險金出的保險費總
以全體被保險人住院保險金日額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第二期以後保應照本契約所付方法及日期本公司所指定點交或由本公員前
,並公司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者,到達起三十日內為
間;季繳,則自保險單所載日期起三十日為限期間
約定以金轉帳或其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本公司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應
保人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任。
【告知義務及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立本契約時,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事項如有隱匿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
減少本公,本公司得解契約,且保險。保險事故發生後。但
發生未說明或未之事實,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保時,本公司要保書詢問的告項應如有為隱匿或為
實的說明變更本公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保險資格,而且保險保險
故發生同。但險的發生未於其說明說明之事實,不在此限。
前二項,自本公司有解因後,經過一個月使消滅
【被保險人資格的無效】
本契約時,要保人或被保險已知保險事故發生者,被保險人之格無,本公司不退還該被保險人之保
【被保險人的資格限制】
第九條
本保險承保之員工,必須是事正常工者。
員工因故於契約生效日正常時,得自恢復正常之日起三十日內參加本保險三十加者,須
康證明文件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參加
加。
【被保險人的異動及被保險人資格的喪失】
第十條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申請保時,應以書其他約定通知本公司,工正式報到事正常工
時起開效,如通知保日期在後,則自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員工死亡退或其正常退保時,應以其他約公司,員工及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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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家屬之被保險人資格員工最後正常零時知退日期在後,則退日零時起喪失,其保
險效。本公司應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給保人。
要保人因所屬其家屬加保或退時,應以或其他約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保之
日零時起生效,或自通知退保之日零時起,其保險效力終。本公司應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費給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
第十一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人,於有參加資格員工分之,本公司止本契約,並數比例退滿
期之保費給要保人
保險契約之效通知到日零時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保險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前以通知公司本契約,已繳保險費扣除按附件一所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
滿期保要保人。
【資料的提供】
第十二
要保人應位被保險人的別資詳錄保險人的、年齡、出生日期、保險日期,以及其他與
契約有切資。要保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供前項資料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第十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間內遭三條約定的疾病或意外傷害事故因而住院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住院之
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應於收前項文件後十日內給付之。本公司應利一分加給付。但期事於要保人或受
人者,本公司得不負
【住院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
被保險人依本契約條款三條之約定而住院,本公其住院日日及日)以「住院保險金日給付住院
險金。但每次住院期十日為限。
【住院保險金的申請手續】
第十
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
二、醫院診斷證明書(須院、出院日期
三、受的身分證明
【除外責任】
第十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的疾病或傷害,本公司不負給付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傷、自
二、被保險人行為
三、精神精中毒、迷幻
被保險人因下故,本公司不給付項保險金的責任
GHD 5/7
一、非以醫療為目的之、外科整選擇性手可見之天形矯,但因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外科整
在此限
二、療或手,但由意外傷害所致者不在此限
三、補牙齒設義、義、義眼鏡助聽或其附屬
、非以治療為目的、療養、或靜養。
、自起保日效日起一年內懷孕產或及其所引致之併發症
、不、人工非以治療為目的之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第十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但是未滿一歲的零個月者加歲,保人在申請投保時,被保險人
生年日在要保書填明錯誤應依照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本公司保險費率載最齡為被保險人部分之保險契約效始無效,
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而致者,本公息退還溢分的保險。如在發生保險事故且其錯誤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原繳比例計保險
三、因投保年齡的而致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的保險被保險人的真實年
減少險金。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錯誤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補繳短的保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情形誤原責於本公司者,應退還,其利息按民法第二三條法定
年利計算
【契約的續保】
第十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通知本公司續保,經本公司同意後,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被保險人續保效受「被保險人
加本契約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後所發生之疾病」之限制
續保保計算,依本契約第條的約定辦理。
【受益人】
第十九
本契約住院保險金的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的保險給付或未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部分保險金之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相關定。
【變更住所】
第二十
要保人的住所變更時,或其他約公司。要保人時,本公本契約所載之最後
所所發通知視為送達保人。
【時效】
廿
由本契約所生利,自得為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消滅
【批註】
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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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院】
廿
本契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地方法院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時,則以本公公司
地地院為法院
【經驗分紅】
廿四
本契約之經計算附件二
GHD 7/7
【附件一
附件一附件一
附件一】
短期費率計算方式
短期費率計算方式短期費率計算方式
短期費率計算方式:
依據 82.11.18 臺財保第八二一七二九六九六號及 82.5.12 財保第八二一七二三八二五號辦理
對年
保費
對年
保費
對年
保費
對年
保費
100 12 80 8 45 4 個月 5 1
95 11 個月 75 7 35 3 個月
90 10 個月 65 6 25 2 個月
85 9 55 5 15 1 個月
保險期間破月者,其對年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訂定,每月以三十日,超過三百六十日者以一年計。
對半年繳
保費
對半年繳
保費
對半年繳
保費
100 6 65 3 10 1
95 5 個月 50 2 個月
90 4 個月 30 1 個月
保險期間破月者,其對半年繳保費比例以內插訂定,每月以三十日計。
對季
保費
對季
保費
對季
保費
對季
保費
100 3 個月 85 2 個月 55 1 20 1
保險期間破月者,其對季繳保費比例依上表以內插訂定,每月以三十日
【附件
附件附件
附件二
二】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團體經驗分紅計算公式
經驗分紅計算公式如下:
R= × (T-E-)-C
:經驗退費
:分紅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積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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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4 37
15-19 37
20-24 37
25-29 56
30-34 58
35-39 71
40-44 75
45-49 86
50-54 88
55-59 104
60-64 125
65-69 144
70-75 183
 
0-14 40
15-19 40
20-24 40
25-29 62
30-34 63
35-39 77
40-44 82
45-49 94
50-54 96
55-59 113
60-64 136
65-69 157
70-75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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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4 124
15-19 124
20-24 124
25-29 190
30-34 194
35-39 238
40-44 253
45-49 291
50-54 295
55-59 350
60-64 419
65-69 485
70-75 615
 
0-14 135
15-19 135
20-24 135
25-29 208
30-34 211
35-39 260
40-44 277
45-49 318
50-54 322
55-59 381
60-64 458
65-69 529
70-75 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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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4 133
15-19 133
20-24 133
25-29 204
30-34 208
35-39 256
40-44 272
45-49 313
50-54 317
55-59 376
60-64 451
65-69 521
70-75 661
 
0-14 145
15-19 145
20-24 145
25-29 223
30-34 227
35-39 279
40-44 297
45-49 341
50-54 346
55-59 410
60-64 492
65-69 569
70-75 7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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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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