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1/6-
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中國人壽
中國人壽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團體一年定期住院醫療日額健康保險 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保單條款
保單條款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
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
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備查日期及文號: 97.08.01 中壽商二字第 0970801022 號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1200
修正日期及文號: 99.03.05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8 年 12 月 28 日
金管保財字第 09802513192 號令修正
網址:www.chinalife.com.tw 備查日期及文號: 99.08.16 中壽商發字第 0990816002 號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1.07.01 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1 年 02 月 07 日
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1561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3.05.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202131810 號函修正
修正日期及文號: 104 年 08 月 04 日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4 年 06 月 24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保險契約的構成】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
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
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所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依規定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農民健康保險或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參加退休金計畫之團體。
五、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所組成之團體。
六、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