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人壽合家歡團體住院醫療限額健康保險】-2/8-
本契約所稱「子女」係指戶籍登記之子女或養子女。
本契約所稱「全戶」係指各團體成員及其家庭成員之合稱。
本契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之醫師,且非被保險人本人者。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
院。
本契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
所稱之日間留院。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 三 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第 四 條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團體成員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團體成員姓名、保單號碼、保險範圍、保險期間
、保險金額及本公司服務電話。
【保險範圍】
第 五 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保險
金。
【保險費的計算】
第 六 條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總額的
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全戶的保險金額所
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全戶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第 七 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全戶欠繳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