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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壽一年定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A)
給付項目:門診手術保險金、住院手術保險金、重大手術保險金、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
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
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
起算十日內)。
本商品投保時,疾病之等待期間為三十日。但如被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因衛生福利部公告之「遺傳
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項目」指定項目檢查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受上述等待期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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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1.15 安總字第 981278 號函備查
99.09.01 安總字第 990910 號函修訂備查
100.06.13 安總字第 1000629 號函修訂備查
101.10.30 依101年10月29 日保局(壽)字第 10102148590號函逕
行修訂
103.05.01依103年01月22日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逕
行修訂
104.08.04依104年06月24日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逕
行修訂
107.02.2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541970號函核准
107.04.30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41620號函核准
108.10.01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8年08月22日金管保壽
字第 1080431743號函修正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中國人壽一年定期手術醫療健康保險附約(A)(以
下簡稱本附約)依主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
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
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適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若
爾後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保險單上所批註之
變更後保險金額為準)。
二、 「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
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續保且
續保前保單已持續有效達三十日以上者或若被保險
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因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遺傳性疾病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檢查
項目」指定項目檢查結果異常而產生之醫療行為,不
受三十日的限制。
三、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
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四、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
事故。
五、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
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 「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
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
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
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
間留院。
七、 「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執照之執業醫師,且
非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本人。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
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
前一日為本附約之終日。
本附約如係於主契約有效期間內中途申請附加者,本附
約之始日以本公司同意承保且批註於本保險單上之日期
為準,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之前一日為本附約
之終日。
第四條 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
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
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
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
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
害而接受手術,或因傷害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時,本
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六條 門診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
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司將按
保險金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
術保險金倍數」(如【附表一】)後計得之金額,給付
「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
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門
診手術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附表一】所列之
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
相當之手術項目之手術等級,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
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 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 該項手術非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
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
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已停止適用時,前項
第二款之限制即不再適用。
第七條 住院手術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
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時,本公
司將按保險金額的一點二五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
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如【附表一】)
後計得之金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
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住
院手術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附表一】所列之
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
相當之手術項目之手術等級,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
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任:
一、 依據本附約除外責任條款之規定不在賠償範圍內,
二、 該項手術非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
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舉之手術。
如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已停止適用時,前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