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包 括 主 動 脈 之 分 枝 血 管 手 術 。
九 、 腦 中 風 :
係 指 因 腦 血 管 的 突 發 病 變 導 致 腦 血 管 出 血 、 栓 塞 、 梗 塞 致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者 。 所 謂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係 指 事 故 發 生 六 個 月 後 , 經 腦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仍 遺 留 下 列 之 殘 障 者 :
1.植 物 人 狀 態。
2.一 肢 以 上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者 。
3.兩 肢 以 上 運 動 或 感 覺 障 礙 而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 大 小 便 始 末 、 穿 脫 衣 服 、 起 居 、 步 行 、 入 浴
等 ,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
4.喪 失 言 語 或 咀 嚼 機 能 者 。
言 語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者 。
咀 嚼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機 能 障 礙 ,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運 動 , 除
流 質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之 狀 態 。
十 、 重 度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
係 指 經 教 學 醫 院 風 濕 科 或 免 疫 過 敏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且 包 含 三 個 或
三個以 上 之 重 要 關 節 出 現 關 節 炎 及 關 節 的 破 壞 及 變 形 , 且 須 經 教 學 醫 院 風 濕 科 或 免 疫 過 敏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符 合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
1.被 保 險 人 經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時 之 年 齡 小 於 或 等 於 六 十 足 歲 , 被 保 險 人 須 達
完 全 失 能 而 無 法 從 事 任 何 之 工 作 。
2.被 保 險 人 經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類 風 濕 性 關 節 炎 時 之 年 齡 大 於 六 十 足 歲 , 則 被 保 險 人 須 達 無 法
自 理 下 列 六 項 日 常 生 活 功 能 中 三 項 以 上 者 :
( 1) 穿 衣 : 無 需 他 人 之 扶 助 而 能 執 行 穿 脫 衣 服 。
( 2) 如 廁 : 無 需 他 人 之 扶 助 而 能 自 行 使 用 廁 所 。
( 3) 起 居 : 無 需 他 人 之 扶 助 而 能 自 行 上 、 下 床 或 從 椅 子 上 站 起 、 坐 下 。
( 4) 大 小 便 始 末 : 能 自 行 控 制 大 小 便 功 能 。
( 5) 飲 食 : 無 需 他 人 之 扶 助 而 能 自 行 吃 東 西 。
( 6) 入 浴 : 無 需 他 人 之 扶 助 能 自 行 洗 澡 。
身 體 之 重 要 關 節 包 括 : 左 右 手 、 左 右 腕 、 左 右 肘 、 頸 椎 、 左 右 膝 、 左 右 踝 、 及 左 右 蹠 趾 關
節 , 以 上 關 節 區 分 左 右 部 位 , 均 各 自 視 為 一 個 重 要 關 節 。
十 一 、 癱 瘓 :
係 指 肢 體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 包 括 兩 上 肢 、 或 兩 下 肢 、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 各 有 三 大 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以 上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
所 謂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係 指 經 六 個 月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 喪 失 者 。
關 節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關 節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關 節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超 過 六 個 月 以 上 。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肩 、 肘 、 腕 關 節 ,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髖 、 膝 、 踝 關 節 。
十 二 、 昏 迷 :
係 指 腦 部 功 能 衰 竭 造 成 意 識 喪 失 , 對 外 界 各 種 刺 激 無 反 應 , 使 用 生 命 維 持 系 統 持 續 超 過
三 十 天 。 但 因 酒 精 或 藥 物 濫 用 或 醫 療 上 使 用 鎮 定 劑 所 致 的 深 度 昏 迷 除 外 。
第 三 條 【 契 約 撤 銷 權 】
要 保 人 於 保 險 單 送 達 的 翌 日 起 算 十 日 內 , 得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檢 同 保 險 單 向 本 公 司 撤 銷 本
契 約 。
要 保 人 依 前 項 規 定 行 使 本 契 約 撤 銷 權 者 , 撤 銷 的 效 力 應 自 要 保 人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之 意 思 表
示 到 達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本 契 約 自 始 無 效 , 本 公 司 應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所 繳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後 所 發 生 的 保 險 事 故 , 本 公 司 不 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契 約 撤 銷 生 效 前 , 若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者 , 視
為 未 撤 銷 , 本 公 司 仍 應 依 本 契 約 規 定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四 條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
前 項 情 形 ,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