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契 約 所 稱 「 傷 害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
本 契 約 所 稱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
本 契 約 所 稱 「 專 科 醫 師 」 係 指 符 合 醫 師 法 所 規 範 之 專 科 醫 師 , 其 經 醫 師 考 試 及 格 且 完 成 專 科 醫
師 訓 練 , 並 經 中 央 衛 生 主 管 機 關 甄 審 合 格 , 領 有 專 科 醫 師 證 書 者 。
本 契 約 所 稱 「 教 學 醫 院 」 係 指 符 合 醫 療 法 所 定 義 之 教 學 醫 院 , 其 教 學 、 研 究 、 訓 練 設 施 , 經 依
法 評 鑑 可 供 醫 師 或 其 他 醫 事 人 員 接 受 訓 練 及 醫 學 院 、 校 學 生 臨 床 見 習 、 實 習 之 醫 療 機 構 。
本 契 約 所 稱 「 特 定 傷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以 後 或 復 效 日 起 所 開
始 發 生 , 並 經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初 次 罹 患 符 合 下 列 定 義 傷 病 之 一 。 但 被 保 險 人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致 成 「 嚴 重 頭 部 創 傷 」 、 「 癱 瘓 ( 重 度 ) 」 或 「 昏 迷 」 者 , 不 受 前 述 「 持 續 有 效 三 十 日 以
後 」 之 限 制 :
一 、 嚴 重 頭 部 創 傷 :
係 指 因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引 起 的 大 腦 損 傷 , 導 致 永 久 性 的 腦 神 經 功 能 障 礙 , 經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或 神 經 外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 合 併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其 中 三 項 以 上 者 。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 大 小 便 始 末 、 穿 脫 衣 服 、 起 居 、 步 行 、 入 浴 等
,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
永 久 是 指 經 過 六 個 月 之 治 療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 喪 失 者 。
二 、 運 動 神 經 元 疾 病 :
係 指 原 因 不 明 的 運 動 神 經 元 病 變 , 在 皮 質 脊 徑 和 前 角 細 胞 或 延 髓 傳 出 神 經 產 生 漸 進 性 退 化
性 變 化 導 致 脊 柱 肌 肉 萎 縮 , 進 行 性 延 髓 癱 瘓 , 肌 肉 萎 縮 性 側 索 硬 化 和 原 發 性 側 索 硬 化 。 經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以 相 關 檢 查 確 認 並 治 療 六 個 月 以 上 , 證 實 有 進 行 性 和 無 法 恢 復 的
神 經 系 統 損 害 者 。
三 、 多 發 性 硬 化 症 :
係 指 中 樞 神 經 系 統 內 二 個 以 上 脫 髓 鞘 病 灶 及 至 少 有 兩 次 以 上 神 經 缺 損 發 作 , 如 視 力 受 損 、
構 音 障 礙 、 眼 球 震 顫 、 共 濟 失 調 、 單 肢 或 多 肢 體 無 力 或 癱 瘓 、 痙 攣 和 膀 胱 功 能 障 礙 等 , 經
脊 髓 液 檢 查 、 聽 覺 及 視 覺 誘 發 反 應 試 驗 、 電 腦 斷 層 攝 影 或 核 磁 共 振 等 檢 查 證 實 , 以 及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者 。
四 、 阿 爾 茲 海 默 氏 病 :
係 指 慢 性 進 行 性 腦 病 變 所 致 的 失 智 , 導 致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中 其 中 三 項 以 上 者 。 阿 爾
茲 海 默 氏 病 須 有 精 神 科 或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 並 經 腦 斷 層 掃 描 或 核 磁 共 振 檢 查 確 認 有 廣
泛 的 腦 皮 質 萎 縮 , 但 神 經 官 能 症 及 精 神 病 除 外 。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者 ,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 大 小 便 始 末 、 穿 脫 衣 服 、 起 居 、 步 行 、 入 浴 等
, 皆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
五 、 肌 肉 營 養 不 良 症 :
係 指 基 因 遺 傳 引 起 的 肌 肉 變 性 , 導 致 軟 弱 無 力 和 與 神 經 無 關 的 肌 肉 萎 縮 , 經 肌 電 圖 檢 查 、
肌 肉 切 片 檢 查 及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內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 合 併 無 法 自 理 三 項 或 以 上 的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者 。
所 謂 無 法 自 理 日 常 生 活 活 動 者 , 係 指 食 物 攝 取 、 大 小 便 始 末 、 穿 脫 衣 服 、 起 居 、 步 行 、 入
浴 等 日 常 生 活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
六 、 帕 金 森 氏 症
係 指 因 腦 幹 神 經 內 黑 質 的 黑 色 素 消 失 或 減 少 而 造 成 中 樞 神 經 漸 進 性 退 行 性 的 一 種 疾 病 , 須
經 教 學 醫 院 神 經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 其 診 斷 須 同 時 具 有 下 列 情 況 :
1.藥 物 治 療 一 年 以 上 無 法 控 制 病 情 。
2.有 進 行 性 機 能 障 礙 的 臨 床 表 現 。
3.患 者 無 法 自 理 三 項 或 以 上 的 日 常 生 活 , 包 括 食 物 攝 取 、 大 小 便 始 末 、 穿 脫 衣 服 、 起 居 、
步 行 、 入 浴 等 日 常 生 活 不 能 自 己 為 之 , 經 常 需 要 他 人 加 以 扶 助 之 狀 態 。
因 藥 物 或 是 毒 性 所 引 起 的 帕 金 森 氏 症 除 外 。
七 、 原 發 性 肺 動 脈 高 血 壓 :
係 指 原 因 不 明 的 肺 動 脈 血 壓 過 高 , 經 臨 床 檢 驗 包 括 心 導 管 檢 查 證 實 , 肺 動 脈 收 縮 壓 超 過 九
十 毫 米 水 銀 柱 ( mmHg) , 及 教 學 醫 院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確 診 者 。
八 、 主 動 脈 外 科 置 換 術 :
係 指 主 動 脈 疾 病 而 已 施 行 主 動 脈 切 除 和 置 換 手 術 , 以 矯 正 胸 主 動 脈 或 腹 主 動 脈 的 病 變 , 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