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契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
本契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符合醫師法所規範之專科醫師,其經醫師考試及格且完成專科醫
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契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符合醫療法所定義之教學醫院,其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
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訓練及醫學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特定傷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或復效日起所開
始發生,並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初次罹患符合下列定義傷病之一。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
事故致成「嚴重頭部創傷」、「癱瘓」或「昏迷」者,不受前述「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之限
制:
一、嚴重頭部創傷:
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導致永久性的腦神經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科
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其中三項以上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二、運動神經元疾病:
係指原因不明的運動神經元病變,在皮質脊徑和前角細胞或延髓傳出神經產生漸進性退化
性變化導致脊柱肌肉萎縮,進行性延髓癱瘓,肌肉萎縮性側索硬化和原發性側索硬化。經
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以相關檢查確認並治療六個月以上,證實有進行性和無法恢復的
神經系統損害者。
三、多發性硬化症:
係指中樞神經系統內二個以上脫髓鞘病灶及至少有兩次以上神經缺損發作,如視力受損、
構音障礙、眼球震顫、共濟失調、單肢或多肢體無力或癱瘓、痙攣和膀胱功能障礙等,經
脊髓液檢查、聽覺及視覺誘發反應試驗、電腦斷層攝影或核磁共振等檢查證實,以及教學
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四、阿爾茲海默氏病:
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導致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中其中三項以上者。阿爾
茲海默氏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並經腦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
泛的腦皮質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
,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五、肌肉營養不良症:
係指基因遺傳引起的肌肉變性,導致軟弱無力和與神經無關的肌肉萎縮,經肌電圖檢查、
肌肉切片檢查及教學醫院神經內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活
動者。
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
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六、帕金森氏症
係指因腦幹神經內黑質的黑色素消失或減少而造成中樞神經漸進性退行性的一種疾病,須
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其診斷須同時具有下列情況:
1.藥物治療一年以上無法控制病情。
2.有進行性機能障礙的臨床表現。
3.患者無法自理三項或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日常生活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因藥物或是毒性所引起的帕金森氏症除外。
七、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超過九
十毫米水銀柱(mmHg),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八、主動脈外科置換術:
係指主動脈疾病而已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變,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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