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05月20日三品字第00056號函備查
104年 11月 19日 三 品 字 第 0 0 2 1 8 號 函 備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 , 惟 為 確 保 權 益 ,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 , 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基 金 的 配 息 可 能 由 基 金 的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 任 何 涉 及 由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分 ,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
※ 本 公 司 委 託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事 業 代 為 運 用 與 管 理 之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可 能 由 該 帳 戶 之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 任 何 涉 及 該 帳 戶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分 ,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
※ 保 險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 022-258
傳 真 : 02-25163359
電 子 信 箱 (E-mail): callcenter@mail.mli.com.tw
第 一 條 【 本 批 註 條 款 之 訂 定 及 構 成 】
本「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投 資 標 的 批 註 條 款 」( 以 下 簡 稱『 本 批 註 條 款 』), 適 用 於 本 批 註 條 款 附 表 一
所 列 之 投 資 型 保 險 商 品 主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 本 契 約 』 ) 。
本 批 註 條 款 構 成 本 契 約 之 一 部 分 , 本 契 約 與 本 批 註 條 款 牴 觸 時 , 應 優 先 適 用 本 批 註 條 款 。 本 批
註 條 款 未 約 定 者 , 適 用 本 契 約 之 相 關 約 定 。
第 二 條 【 投 資 標 的 】
本 公 司 依 附 表 三 之 投 資 標 的 與 類 別 約 定 , 作 為 本 公 司 提 供 本 契 約 之 投 資 標 的 選 項 。
因 選 擇 連 結 本 批 註 條 款 投 資 標 的 所 產 生 之 投 資 相 關 費 用 詳 如 附 表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