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 邦 人 壽 投資標的批註條款
※ 本 保 險 為 不 分 紅 保 單 , 不 參 加 紅 利 分 配 , 並 無 紅 利 給 付 項 目 。
※ 本 商 品 經 本 公 司 合 格 簽 署 人 員 檢 視 其 內 容 業 已 符 合 一 般 精 算 原 則 及 保 險 法 令,惟 為 確 保 權 益 ,基
於 保 險 公 司 與 消 費 者 衡 平 對 等 原 則,消 費 者 仍 應 詳 加 閱 讀 保 險 單 條 款 與 相 關 文 件 ,審 慎 選 擇 保 險
商 品 。 本 商 品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或 違 法 情 事 , 應 由 本 公 司 及 負 責 人 依 法 負 責 。
※ 投 保 後 解 約 或 不 繼 續 繳 費 可 能 不 利 消 費 者 , 請 慎 選 符 合 需 求 之 保 險 商 品 。
※ 基 金 的 配 息 可 能 由 基 金 的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任 何 涉 及 由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分,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
※ 本 公 司 委 託 全 權 委 託 投 資 事 業 代 為 運 用 與 管 理 之 全 權 委 託 帳 戶 之 資 產 撥 回 機 制 可 能 由 該 帳 戶 之
收 益 或 本 金 中 支 付 。 任 何 涉 及 該 帳 戶 本 金 支 出 的 部 分 , 可 能 導 致 原 始 投 資 金 額 減 損 。
※ 保 險 契 約 各 項 權 利 義 務 皆 詳 列 於 保 單 條 款 , 消 費 者 務 必 詳 加 閱 讀 了 解 。
※ 保 險 公 司 免 費 申 訴 電 話 : 0800-022-258
傳 真 : 02-25 16 33 59
電 子 信 箱 ( E-mail):callc enter@m ai l.m li .c om.tw
第 一 條 【 本 批 註 條 款 之 訂 定 及 構 成 】
本「三商 美邦人壽投資 標 的 批註條款」( 以下簡稱『 本 批 註 條款』),適 用於本批註 條 款 附 表
一所列之 投資型保險商 品 主 契約(以下簡 稱『本契約 』 ) 。
本批 註條 款 構 成 本契 約之 一 部分 ,本 契約 與 本批 註條 款 牴觸 時, 應優 先 適用 本批 註 條款 。 本 批
註條款未 約定者,適用 本 契 約之相關約定 。
第 二 條 【 投 資 標 的 】
本公司依 附表三之投資 標 的 與類別約定, 作為本公司 提 供 本 契約之投資標 的選項。
因選擇連 結本批註條款 投 資 標的所產生之 投資相關費 用 詳 如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