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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幼童團體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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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I03 第四版-1
(以下稱本公司)
合需
合需 合需
合需
必詳
必詳 必詳
必詳
0800
08000800
0800-
--
-022258
022258022258
022258
條 【
之 診
條 【
間 的
條 【
或 保
條 【
條 【
的 計
條 【
以 後
費, 期,向
要 給
要 給 要 給
要 給
: 殘 廢 保
廢 保 廢 保
廢 保 金 、
醫 療
險 金 險 金
險 金
101.08.
20
三品字
00154
號函備查
104.08.20 品字第 00178 號函備查
KGI03 第四版-2
者,本 力。如
條 【
人 的
退
退 退
滿
條 【
提 供
條 【
險 金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滿
保 險
保 險
者,各 額,均
KGI03 第四版-3
費 用
項 醫 有 衛
大 傷
費 用
給 付
滿 分 不
給 付
給 付
滿
保 險
保 險
滿
責 任 責 任
責 任
責 任 責 任
責 任
人 之
人 之
分,
KGI03 第四版-4
事 故 事 故
事 故
金 的
金 的
、請 者, ( )
, 如 滿
( )
金 申
金 申
調
的 無
的 無
退
滿 滿 準。
使
KGI03 第四版-5
項目 項次 殘廢程度
殘廢
等級
給付
金額
神經障害
(註 1
1-1-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經常需
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1-1-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之病致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常生活需
助者
2
90%
1-1-3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且日常生活
尚能自理者
3
80%
1-1-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障害身祇能從事輕便工作者 7
40%
視力障害
(註 2
2-1-1 雙目均失明者。 1
100%
2-1-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5
60%
2-1-3 雙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7
40%
2-1-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06 下者。 4
70%
2-1-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 0.1 以下者 6
50%
2-1-6 一目失明者 7
40%
聽覺障害
(註 3
3-1-1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聽能喪 90 分貝以上者 5
60%
3-1-2 兩耳聽覺機能喪失 70 分貝以上者。 7
40%
缺損及機能
4
4-1-1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存顯害者。 9
20%
咀嚼吞嚥及
語機能障害
(註 5
5-1-1 永久喪失咀嚼、吞嚥或之機 1
100%
5-1-2 咀嚼、吞嚥及言語之機久遺著障害者 5
60%
5-1-3 咀嚼、吞嚥或言語構音能永存顯著障害者。 7
40%
胸腹部臟器
能障(註6)
6-1-1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經常需要
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1
100%
6-1-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且日常生
人扶助。
2
90%
6-1-3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但日常生
可自理者
3
80%
6-1-4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終身祇能從事輕便 7
40%
臟器切除 6-2-1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 9
20%
膀胱機能障
6-3-1 膀胱機能永久完全喪失 3
80%
脊柱運動障
(註 7
7-1-1 脊柱永久遺存顯著運動 7
40%
KGI03 第四版-6
上肢缺損障
8-1-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 1
100%
8-1-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有二節以上缺失者。 5
60%
8-1-3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 6
50%
手指缺損障
(註 8
8-2-1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80%
8-2-2 雙手兩拇指均缺失 7
40%
8-2-3 一手五指均缺失者 7
40%
8-2-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手指四指缺失者 7
40%
8-2-5 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者 8
30%
8-2-6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手指三指以上缺失者。 8
30%
8-2-7 一手拇指及其他任何手有二失者。 9
20%
8-2-8 一手拇指一手食指或一手拇指及食指以外之任指共指缺失者
11
5%
上肢機能障
(註 9
8-3-1 兩上肢肩及腕關節均永久喪能者 2
90%
8-3-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各有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8-3-3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各有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8-3-4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喪失者。 6
50%
8-3-5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有二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7
40%
8-3-6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有一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3-7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久遺著運動障害者。 4
70%
8-3-8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各有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8-3-9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各有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0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8-3-1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障害者。 8
30%
8-3-12
兩上肢肩、肘及腕關節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8-3-13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手指機能障
(註 10
8-4-1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 5
60%
8-4-2 雙手兩拇指均永久喪失 8
30%
8-4-3 一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 8
30%
8-4-4 一手拇指、食指及其他手指有四指永久喪失機能者 8
30%
8-4-5 一手拇指及食指永久喪能者 11
5%
8-4-6 一手含拇指及食指有三以上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9
20%
8-4-7 一手拇指或食指及其他手指,共有三指以上永機能者。 10
10%
KGI03 第四版-7
下肢缺損障
9-1-1 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1
100%
9-1-2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有關節以上缺失者。 5
60%
9-1-3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50%
縮短障害
(註 11
9-2-1 一下肢永久縮短五公分者。 7
40%
足趾缺損障
(註 12
9-3-1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60%
9-3-2 一足五趾均缺失者 7
40%
下肢機能障
(註 13 )
9-4-1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永久機能者。 2
90%
9-4-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各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80%
9-4-3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各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50%
9-4-4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久喪能者。 6
50%
9-4-5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 7
40%
9-4-6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 8
30%
9-4-7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4
70%
9-4-8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各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60%
9-4-9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各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0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存永久顯著運動障害者 7
40%
9-4-1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動障害者 8
30%
9-4-12
兩下肢髖、膝及足踝關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50%
9-4-13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9
20%
足趾機能障
(註 14
9-5-1 雙足十趾均永久喪失機 7
40%
9-5-2 一足五趾均永久喪失機 9
20%
1
1 1
1 :
1-1. 「神經障害之審定基本原則:綜合其病灶症狀,
響日常生態及需他情況依下
各項狀況定其等級。於時,須有精神科、神經經外科或科等診斷證明資料為依據。
1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生命必要之日,全須他人扶助者:第 1 級。
2 )因高度神經障害,為維生命必要之日之一部份須他人扶助者:適用 2
3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活活動尚可自經障害高度,終身不事工:適用第 3 級。
4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日常生活活動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衣服、起居、步行、入
5 )失語失行等之病、四肢麻痺錐體外路症狀、記憶力障害知覺障害感情障害、意欲減退
人格變化等高度障;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無法遂行其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6 )因中等度神經障害,精及身體之勞動顯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7 中樞神經系統障例如無知覺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輕度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須據專科醫師檢查、診斷之結審定之
8 )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如發生於四肢機能障害,按其發現所定,諸如因中樞損
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機能障害審定之。
1-2. 「平衡機能與聽力障害之審定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須合其障害狀
況定其等級
1-3. 「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人格崩壞即成癲癇
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
KGI03 第四版-8
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審定之
1 )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一次以上發作 3 級
2 )雖經充分治療,每月仍一次以上發作 7 級
1-4. 「眩暈及平能障害」級之審定: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不單由於
耳障害引起,因小腦、部、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發現者亦,其審定標準如次
1 )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活活動仍有可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能從何工作者:適用第 3 級。
2 )因中等度平衡機能障害勞動能力較一明低下者:適用第 7 級
1-5. 「外傷性脊髓障」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四肢等之運動障害知覺障害、腸管障害、尿路障害、生殖
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合其所遺諸症候
按照附註說明
神、神經障害等級之審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 2
2 :
2-1. 「視力」之測定,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或依矯正後發生不等像,因而影響顯
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
2-2. 「失明」係指永久視力表 0.02 以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摘出或不能辨明暗或僅能辨眼前手動者
2-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治療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 3
3 :
3-1. 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將兩耳之聽覺障害綜合審定。
3-2. 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力計 (Audiometer) 之,其平均聽力喪率以分貝表示之。
3-3. 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審定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 4
4 :
4-1. 「鼻部缺損」,係指鼻軟骨全部分缺損之程度。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
困難、不能矯治,或兩覺脫失者
5
5 5
5 :
5-1. 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於牙原因(如頰、舌、軟硬口蓋、顎骨、下顎關節等之障害),所引起者
食道狹窄、舌異常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之吞嚥障害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
嚥障害」
1 )「喪失咀嚼吞嚥之機能」 ,指因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嚥運動,除流質食物外
攝取或吞嚥者。
2 )「咀嚼、吞嚥機能遺存著障害 , 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運動,致除粥、糊、或類似之外,不
攝取或吞嚥者。
5-2. 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損傷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發聲機能障害及機能障害等
1 )「喪失言語機能障害」係指後列構成音、齒舌音、口蓋音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以上不能構音者。
2 )「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係指後列口唇音、齒舌音、口、喉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
二種以上不能構音
A. 唇音:ㄅㄆ ( 發音部位雙唇 )
B. 唇齒音:ㄈ ( 發音部位唇齒 )
C. 舌尖音:ㄉㄊㄋㄌ ( 發音部位舌 )
D. 根音:ㄍㄎ ( 發音部位舌根 )
E. 舌面音:ㄐㄑㄒ ( 發音部位與硬 )
F. 舌尖後ㄓㄔㄕㄖ ( 發音部位舌尖 )
G. 尖前音:ㄗㄘㄙ ( 發音部位舌上牙 )
5-3. 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以言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等級
6
6 6
6 :
6-1. 胸腹部臟器:
1 )胸部臟器,包括心臟、囊、主動脈、管、肺臟、胸膜、食
2 )腹部臟器,包括胃、肝、膽囊、胰臟小腸及大腸、腸間膜及脾臟等
3 )泌尿器,包括腎臟、副、輸尿管、膀尿
4 )生殖器,包括內生殖器外生殖器等
6-2. 大部分切除主要臟器者之臟器、肺臟、食道、胃、肝臟、小腸及大腸、腎臟、副腎、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等。
6-3.腹部障害: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
永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動之狀況及需
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審定其等
7
7 7
7 :
7-1. 脊柱運動障害:
「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係指頸柱完全強直或在於胸、左右屈及左右迴旋三種的運動之中,二種
運動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之一以上者
8
8 8
8 :
8-1. 「手指缺失」係指:
1 )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節切斷
2 )其他各指係指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8-2. 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全喪為缺失。足趾亦同
8-3.取拇合於時,若拇本之缺失已符合殘廢標準,接合後機能全正常,之部視為缺失
拇趾之自截部份不予計
9-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喪失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全強直或完全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
KGI03 第四版-9
上肢
下肢
肩關節
膝關節
關節
腕關節
髖關節
踝關節
末節
末關節
第一趾關
足趾關節
跗蹠關
趾骨
蹠骨
跗骨
趾節間關
指節
腕掌關節
指節間關節
遠位指節間關節
指骨
掌指關節
末節
近位指節間關節
9
9 9
9 :
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全強直或完全
9-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遺存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害,及該手五指久喪失機能者。
2 )一上肢肩、肘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
9-3. 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機能準,規定如下:
1 )「喪失機能」,係指關完全強直或完
2 )「顯著運動障害」,係喪失生理運動一以上者
3 )「運動障害」,係指喪生理運動範圍上者
9-4. 運動限制之測定
1 )各關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 ( 運動 ) 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障害程
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
2 )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慮其癒後恢復,作適宜之決定
9-5. 上下肢關節名稱如說明圖
10
1010
10:
10-1. 「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指:
1 )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
2 )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節,或近位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一以上者。
3 )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斷達二分之一
11
1111
11:
11-1. 下肢縮短之測定,自患側之腸骨前上棘與內踝下端之長度,與健側下肢比較測定其短縮程度
12
1212
12:
12-1. 「足趾缺失」係指: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3
1313
13:
13-1. 「一下肢髖、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直或完全麻痺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 )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直或完全麻痺
13-2. 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顯著運動障害」「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規定
14
1414
14:
14-1. 「足趾永久喪失機能者」係指符合者:
1 )趾末二分之一以上者或中足趾關節趾關節之範圍喪失生理運動範之一以上
2 )在第二趾,自末關節以切斷者,或中第一趾關節喪失生理範圍二分之一上者。
3 )在第三、四、五各趾,指末關節以上趾關節及第一趾關節全強直者。
15
1515
15:
15-1. 能永久喪失判定,以被保險人於意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並六個月治療後的結果為準判定。但立即可
判定者不在此限。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上下肢關節名稱說明圖
KGI03 第四版-10
附表二
附表二附表二
附表二:
重大燒燙傷給付條件:(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定重大傷病之燒燙義,申請者應註明燒燙
(一)二度燒燙傷面積占身體面積 20%以
(二)三度燒燙傷面積占身體面積 10%以
(三)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符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中,國際碼第 940 或 941.5 號所列
詳如下表所示)。
中文疾病名稱
ICD-9-CM
英文疾病名
1.眼及其附屬器官 940 Burn confined to eye and adnexa
眼瞼及眼周區之化學燒 940.0 Chemical burn of eyelids and periocular area
眼瞼及眼周區之其他燒 940.1 Other burns of eyelids and periocular area
角膜及結膜囊之鹼性化 940.2 Alkaline chemical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角膜及結膜囊之酸性化 940.3 Acid chemical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角膜及結膜囊之其他燒 940.4 Other burn of cornea and conjunctival sac
引起眼球破裂及損壞之 940.5 Burn with resulting rupture and destruction of eyeball
眼及附屬器官未明示之 940.9 Unspecified burn of eye and adnexa
2.臉及頭之燒傷,組織三度),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 Burn of face and head,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及頭之燒傷,示位置之深部組織壞死
(深三度),伴有身體損害
941.50 Burn of face and head,unspecified site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耳(任何部位)之燒傷,深部組織
三度),伴有身體部位
941.51 Burn of ear(any part)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眼(伴有臉,頭及頸其位)之燒傷,深
部組織壞死(深三),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2 Burn of eye(with other parts of face,head,and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唇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深三度),伴有
身體部位損
941.53 Burn of lip(s)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下巴)燒傷深部組織壞(深三度)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4 Burn of chin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中隔)燒傷深部組織壞(深三度)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5 Burn of nose(septum)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頭皮任何部位)之燒傷部組織壞死
三度),伴有身體部位
941.56 Burn of scalp(any part)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前額及頰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死
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7 Burn of forehead and chee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頸之燒傷,深部組織壞深三度),伴有
身體部位損
941.58 Burn of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臉,頭及頸多處位置(外)之燒傷,深
部組織壞死(深三),伴有身體部位損害
941.59 Burn of multiple sites(except with eye) of face,head,and neck
deep necrosis of underlying tissues (deep third degree)with loss of
a body part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財政部85.07.25台財保
8523678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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