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GI03 第四版-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三 商 美 邦 人 壽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幼 童 團 體 保 險
幼 童 團 體 保 險幼 童 團 體 保 險
幼 童 團 體 保 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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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其 內容業 已符 合一般 精算 原則及 保險法 令
本商 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其 內容業 已符 合一般 精算 原則及 保險法 令本商 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其 內容業 已符 合一般 精算 原則及 保險法 令
本商 品經本 公司 合格 簽署人 員檢 視其 內容業 已符 合一般 精算 原則及 保險法 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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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惟為確 保權 益
惟為確 保權 益惟為確 保權 益
惟為確 保權 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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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於保 險公 司與消 費者 衡平 對等
基於保 險公 司與消 費者 衡平 對等基於保 險公 司與消 費者 衡平 對等
基於保 險公 司與消 費者 衡平 對等
原則
原則原則
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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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費者 仍應 詳加閱 讀保 險單條 款與相 關文 件
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 單條款與 相關 文件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 單條款與 相關 文件
消費 者仍 應詳加 閱讀 保險 單條款與 相關 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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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慎 選擇 保險商品
審慎 選擇 保險商品審慎 選擇 保險商品
審慎 選擇 保險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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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 或違法情 事
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 或違法情 事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 或違法情 事
本商 品如有 虛偽 不實 或違法情 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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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由本 公司 及負責
應由本 公司 及負責應由本 公司 及負責
應由本 公司 及負責
人依 法負責
人依 法負責人依 法負責
人依 法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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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
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
投保 後解約 或不 繼續繳 費可能 不利 消費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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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
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
請慎 選符 合需 求之保 險商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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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
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
保險 契約各 項權 利義務 皆詳列 於保 單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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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 者務 必詳 加閱讀 了解
消費 者務 必詳 加閱讀 了解消費 者務 必詳 加閱讀 了解
消費 者務 必詳 加閱讀 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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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費 申訴電 話
免費 申訴電 話免費 申訴電 話
免費 申訴電 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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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800
0800080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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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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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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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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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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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的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 批 註 及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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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
【 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名 詞 定 義
名 詞 定 義 】
】】
】
本 契 約 所 稱 名 詞 定 義 如 下 :
一、「 要 保 人 」係 指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私 立 幼 兒 園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設 立 之 教 保 服 務 機 構 之 幼 兒 園 園
長 或 其 職 務 代 理 人 。
二、「 被 保 險 人 」係 指 公 立 及 已 立 案 私 立 幼 兒 園、 依 幼 兒 教 育 及 照 顧 法 設 立 之 教 保 服 務 機 構 之 幼 兒 園
之 幼 童 。
三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四 、「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
五、「 住 院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因 疾 病 或 傷 害,經 醫 師 診 斷,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診 療 時 ,經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
六、「 診 所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之 診所。 前 述 「 診 所 」給 付 範 圍 以 本 條 款 第 十 一 條
第 二 項 第 二 款 所 規 定 者 為 限 。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期 間 的始 日 與 終 日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保 險 期 間 的 始 日 與 終 日 】
】】
】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期 間 , 以 本 契 約 保 險 單 上 所 載 日 時 為 準 。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證 或 保險 手 冊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
本 公 司 應 發 給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載 明 被保 險 人 姓 名 、 保 險 商 品 名 稱 、 保 單 號 碼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金 額 、 本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及 被 保 險 人 具 有 撤 銷 其 同 意 投 保 之 權 利 。
第
第第
第
五
五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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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範 圍
保 險 範 圍保 險 範 圍
保 險 範 圍 】
】】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因 疾 病 或 遭 受 意 外 傷 害事 故 , 以 致 殘 廢 、 需 要 住 院 或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之 門 診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的 約 定 , 給 付 保 險 金 。
第
第第
第
六
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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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保 險 費 的 計算
保 險 費 的 計 算保 險 費 的 計 算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
】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費 總 額 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乘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計算 , 但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保 險 金 額 的 增
減 而 致 保 險 費 總 額 有 增 減 時 ,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應 就 其 差 額 補 交 或 返 還。
前 項 所 稱「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是 按 訂 定 本 契 約 或 續 保 時,依 要 保 人 的 危 險 程 度 及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職 業 、
職 務 、 保 險 金 額 所 算 出 的 保 險 費 總 和 除 以 全 體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計 算 。
第
第第
第
七
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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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條條
條 【
【【
【 第 二 期 以 後保 險 費 的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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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
】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 半 年
繳 者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主 要 給 付 項 目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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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殘 廢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殘 廢 保 險 金
殘 廢 保 險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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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 療 保 險 金
醫 療 保 險 金醫 療 保 險 金
醫 療 保 險 金
三品字第
號函備查
104.08.20 三品字第 00178 號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