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GI03 第一版-2
領保 險費 時,應 催告要保 人交付保 險費, 自催 告到 達 翌日起三 十日 內為 寬限期 間。
逾寬 限期 間仍未 交付者,本契 約自 寬限 期間終了 翌 日起 停止 效力。如在 寬限期間 內發 生保 險事故時,
本公 司仍 負保險 責任。但 應由給付 保險金 內扣 除本 契 約該被保 險人 欠繳 保險費 。
第
第第
第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
【【
【 被 保險 人的 異動
被保險 人 的異 動被保險 人 的異 動
被保險 人 的異 動 】
】】
】
要保 人 因 所屬 被 保 險人 異動 而 申 請 加保 時 ,應以 書面 通 知本公 司,自 通 知到 達 之翌日 零時起 開 始生
效, 如通 知起保 日期在後 ,則自該 起保日 零時 起生 效 。
要保 人 因 所屬 被 保 險人 停止 就 托 或 喪失 學 籍或其 他原 因 而退保 時,應 以 書面 通 知本公 司,被 保 險人
資格 自 通 知到 達 之 翌日 零時 起 喪 失 ,如 通 知退保 日期 在 後,則 自該退 保 日零 時 起喪失 ,其保 險 效力
終止 。
被保 險 人 因第 五 條 以外 原因 致 身 故 而喪 失 被保險 人資 格 時,本 公司按 日 數比 例 返還未 滿期之 保 險費
予要 保人 。
第
第第
第
九
九九
九
條
條條
條 【
【【
【 資 料的 提供
資料的 提 供資料的 提 供
資料的 提 供 】
】】
】
要保 人 應 保存 每 位 被保 險人 的 個 別 資料 , 詳錄該 被保 險 人的姓 名、性 別 、年 齡 、出生 日期、 身 分證
明編 號、 保險終 止日期, 以及其他 與本契 約有 關的 資 料。
要保 人應 依本公 司的要求 ,提供前 項資料 。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條
條條
條 【
【【
【 殘 廢保 險金 的給付
殘廢保 險 金的 給付殘廢保 險 金的 給付
殘廢保 險 金的 給付 】
】】
】
被保 險 人 在保 險 期 間內 ,因 疾 病 或 遭遇 意 外傷害 事故 , 致成附 表一所 列 殘廢 程 度之一 者,本 公 司給
付殘 廢保 險金, 其金額按 該表所列 之給付 比例 乘以 新 臺幣壹佰 萬元 計算 。
被保 險 人 因同 一 事 故, 致成 附 表 一 所列 二 項以上 殘廢 程 度時, 本公司 給 付各 該 項殘廢 保險金 之 和,
但最 高 以 新臺 幣 壹 佰萬 元為 限 。 但 不同 殘 廢項目 屬於 同 一手或 同一足 時 ,僅 給 付一項 殘廢保 險 金;
若殘 廢項 目所屬 殘廢等級 不同時, 給付較 嚴重 項目 的 殘廢保險 金。
被保 險 人 因本 次 事 故所 致之 殘 廢 , 如合 併 以前( 含本 契 約訂立 前)或 因 第十 四 、十五 條規定 之 除外
責任 所 致 之殘 廢 , 可領 附表 一 所 列 較嚴 重 項目的 殘廢 保 險金者 ,本公 司 按較 嚴 重的項 目給付 殘 廢保
險金 ,但 以前的 殘廢,視 同已給付 殘廢保 險金 ,應 扣 除之。
被保 險 人 在保 險 期 間內 ,因 疾 病 或 遭遇 意 外傷害 事故 致 成附表 一所列 第 一、 二 級者, 除給付 殘 廢保
險金 外, 並分期 給付生活 補助金如 下:
一、 第一 級殘廢 生活補助 金
(一 )致 成第一 級殘廢之 日起算滿 一年仍 生存 者給 付 新臺幣壹 拾伍 萬元 。
(二 )致 成第一 級殘廢之 日起算滿 二年仍 生存 者給 付 新臺幣貳 拾萬 元。
(三 )致 成第一 級殘廢之 日起算滿 三年仍 生存 者給 付 新臺幣貳 拾伍 萬元 。
(四 )致 成第一 級殘廢之 日起算滿 四年仍 生存 者給 付 新臺幣參 拾萬 元。
二、 第二 級殘廢 生活補助 金
(一 )致 成第二 級殘廢之 日起算滿 一年仍 生存 者給 付 新臺幣壹 拾壹 萬貳 仟伍百 元。
(二 )致 成第二 級殘廢之 日起算滿 二年仍 生存 者給 付 新臺幣壹 拾伍 萬元 。
(三 )致 成第二 級殘廢之 日起算滿 三年仍 生存 者給 付 新臺幣壹 拾捌 萬柒 仟伍百 元。
(四 )致 成第二 級殘廢之 日起算滿 四年仍 生存 者給 付 新臺幣貳 拾貳 萬伍 仟元。
被保 險 人 在訂 立 本 契約 前或 因 第 十 四、 十 五條規 定之 除 外責任 所致附 表 一所 列 之第二 級殘廢 程 度之
一者 , 於 本契 約 有 效期 間內 因 發 生 疾病 或 遭遇意 外傷 害 事故, 致其殘 廢 程度 加 重為附 表一所 列 之第
一級 殘 廢 程度 之 一 者, 對以 前 殘 廢 部分 視 同已給 付第 二 級殘廢 之生活 補 助金 , 本公司 僅就第 一 級與
第二 級殘 廢生活 補助金差 額部分所 計得之 金額 ,給 付 本條之生 活補 助金 。
第
第第
第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條
條條
條 【
【【
【 醫 療保險金 的給付
醫療 保險 金的給 付醫療 保險 金的給 付
醫療 保險 金的給 付 】
】】
】
被保 險 人 於本 契 約 保險 期間 內 , 因 疾病 或 遭遇意 外傷 害 事故而 需要醫 療 者, 本 公司按 下列約 定 給付
各項 醫 療 保險 金 。 已參 加公 、 勞 、 農、 僑 保等社 會保 險 或其眷 屬保險 者 ,於 申 請實支 實付型 醫 療給
付時 , 其 醫療 給 付 應扣 除社 會 保 險 已給 付 之部分 。領 有 中央健 康保險 局 核發 之 重大傷 病卡者 , 以不
超過 各 項 醫療 保 險 金限 額全 額 給 付 ;倘 非 領有重 大傷 病 卡者, 如已參 加 社會 保 險之被 保險人 , 若未
以 社 會保 險 被 保 險人 身 分 就 醫 , 其 醫 療給 付 僅按 其支 出之 實 際 醫 療費 用 的 百 分 之 六 十 五給 付 保 險
金, 但以 不超過 各項醫療 保險金限 額為限 。
被保 險 人 於本 契 約 保險 期間 內 , 因 同一 疾 病或傷 害或 其 引起之 併發症 , 必須 住 院治療 二次以 上 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