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嬰兒出生九十日後仍殘留該孔道者。
2.開放性動脈管:嬰兒出生後,連接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並因而接受手術
治療者,或嬰兒出生九十日後連接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仍未關閉者。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或嬰兒出生九十日後仍殘留孔道者。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右心室
流出障礙。
5.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左心室流
出障礙。
6.法洛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肺動脈瓣膜狹窄,主動脈右移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
型。
7.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流由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
。
9.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影響血流循環。
六、纖維性囊腫: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的黏度增加,造成外
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量增加
,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七、唇顎裂:係指上唇及顎部(軟顎或硬顎)癒合不全,經教學醫院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定者,但不包含單純唇裂。
第 三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二年,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應交付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應交付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五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者,
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 六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 七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BMA 第 A 版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