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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婦女與嬰兒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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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本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婦女與嬰兒保險
內容摘要
一、審閱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二、當事人資料: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三、契約重要內容
(一)契約撤銷權(第3條)
(二)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終止事由(第4條、第7條)
(三)保險期間及給付內容(第5條、第10條、第13條、第15條
、第17條、第19條)
(四)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第6條)
(五)保險事故之通知、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第8條、第
9條、第11條、第12條、第14條、第16條、第18條、
第20條)
(六)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第21條、第22條)
(七)保險金額之變更(第23條)
(八)保險單借款(第24條)
(九)受益人之指定、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第27條、第
28條)
(十)請求權消滅時效(第29條)
BMA A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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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MA A - 2
三商美邦人壽婦女與嬰兒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退還已繳保險費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嬰兒祝賀保險金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孕婦關懷保險金
890902日台財保字第0890750937號函核准
100 07 18日依100 04 11
金管保品字第10002523040號函修正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傳真:02-25163359
電子信箱(E-mail):callcenter@mail.mli.com.tw
保險契約的
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
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時已經懷孕之婦女(以下簡稱孕婦)及該次妊娠所產下且非
死產之嬰兒(以下簡稱嬰兒)。
本契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教學、研究、訓練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
訓練及醫事院、校學生臨床見習、實習之醫療機構。
本契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
合格,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本契約所稱「先天性重大殘缺」係指經診斷確定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
一、特定三染色體症: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2.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3.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異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二、特定神經管缺陷:係指經教學醫院腦神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脊柱裂:脊椎圓柱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不同程度的組織自骨裂開處凸出來。
2.腦膨出: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3.脊髓或脊髓膜膨出:因脊柱缺陷,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三、特定先天性代謝異常: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列三種疾病之一者:
1.苯酮尿症: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不足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常。
2.高胱胺酸尿症:係高胱胺酸及甲硫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異
常。
3.半乳糖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異常,因其特定酵素不足或缺乏,無法將半乳糖轉
化而造成血中半乳糖之上昇。
四、重症 β 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利氏貧血):係指因血紅素合成異常,導致紅血球破裂,造
成溶血性貧血,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並經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五、特定先天性心臟病: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心臟科專
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列九種疾病之一者:
1.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樣本
或嬰兒出生九十日後仍殘留該孔道者。
2.開放性動脈管:嬰兒出生後,連接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並因而接受手術
治療者,或嬰兒出生九十日後連接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仍未關閉者。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留孔道並因而接受手術治療者,
或嬰兒出生九十日後仍殘留孔道者。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右心室
流出障礙。
5.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左心室流
出障礙。
6.法洛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肺動脈瓣膜狹窄,主動脈右移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
型。
7.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不全,造成血流由右心房流至右心室阻滯
9.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影響血流循環。
六、纖維性囊腫: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泌腺體功能不足,導致黏膜分泌物的黏度增加,造成外
分泌腺管纖維化及囊狀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量增加
,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七、唇顎裂:係指上唇及顎部(軟顎或硬顎)癒合不全,經教學醫院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定者,但不包含單純唇裂。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
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二年,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契約應交付的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本契約應交付的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者,
本公司依該條款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
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保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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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事故的
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第十條約定退還已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
,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條約定退還已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已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
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
者,仍應予給付。
【已繳保險費之退還、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孕婦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契約就該被保險
人之效力終止。
嬰兒於本契約保險期間終了前身故者,本公司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僅退還本契約已繳保險費予
要保人,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力終止。本項保險金,不論嬰兒胎數之多少,其給付以一次
為限。
第十一條 【退還已繳保險費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九條、第十條或第二十一條約定申請退還「已繳保險費」時,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二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依第九條第一項申領身故保險金時,如另有應返還保險費之情形,本公司將該部分保險費返還
要保人。
第十三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孕婦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本契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力終止。
嬰兒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本契約已繳保險費總
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論嬰兒之胎數多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且嗣後不得再申請第十
條第二項之給付。
第十四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
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
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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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先天性重大
殘缺保險金的給付】
嬰兒於本契約保險期間終了前經診斷確定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
分之五十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前項保險金不論嬰兒之胎數多少,或嬰兒於出生後至本契約保險期間終了前經診斷確定罹患一
項或數項「先天性重大殘缺」,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
二、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保險金申請書。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時,本公司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嬰兒之就醫相
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七條 【嬰兒祝賀保險金的給付】
嬰兒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出生且非死產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嬰兒祝賀保險
金」。本項保險金,不論嬰兒之胎數多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嬰兒祝賀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嬰兒祝賀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嬰兒的出生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孕婦關懷保險金】
孕婦投保時懷孕存活之胎兒,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內,因故中止妊娠、流產或死產者,本公司按
本契約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孕婦關懷保險金」。本項保險金,不論嬰兒胎數之多少,其給付
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條 【孕婦關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孕婦關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孕婦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或故意終止妊娠流產或死產。
三、孕婦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
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
要保人或孕婦於本契約訂定前已知悉嬰兒於分娩前罹患先天性重大殘缺者,本公司亦不負給付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責任。
嬰兒因第一項第一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退還「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應得之
人。
第二十二條 【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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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本契約之契約終止約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本契約為質,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
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2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
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
人未返還者,本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十五條 【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六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孕婦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孕婦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孕婦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
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
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年利
率一分」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二十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與「嬰兒祝賀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
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孕婦關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孕婦,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契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除前三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
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九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七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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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一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一
完 全 殘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 23507-2011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婦女與嬰兒保險費率     單位:保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元)
1BM
投保年齡
1年繳費婦女與嬰兒保險
女性
226 18
226 19
227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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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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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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