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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婦女與嬰兒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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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婦女與嬰兒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 身故保險金
完全殘廢保險金
嬰兒祝賀保險金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
孕婦關懷保險金
核准文號:89.09.02台財保字第0890750937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第0900703095號函
91.04.03台財保字第0910702673號函
95.09.14管保二字第09502523770號函
備查文號:90.09.03三企字第00054號函
91.12.09三品字第00043號函
92.03.04三品字第00015號函
92.12.12三品字第00082號函
94.12.30三品字第00086號函
96 9 14日依 政院 融監督管 委員
9591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修正
961228管保一字第09602505761修正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
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 約)的構
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 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投保時已經懷孕之婦(以下簡稱孕婦)及該次妊娠所產下且非
死產之嬰兒(以下簡稱嬰兒)。
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教學、研究、訓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接受
及醫事院、校學生 習、實習之醫 機構。
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甄審
合格,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約所稱「先天性重大殘缺」係指經診斷確定符合下定義之疾病:
一、特定三染色體症: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三種疾病之一者:
1.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2.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3.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二、特定經管缺陷:係指經教學醫院腦經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三種疾病之一者:
1.脊:脊椎圓柱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同程的組織自骨開處凸出
2.腦膨出: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3.脊髓或脊髓膜膨出:因脊柱缺陷,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三、特定先天性代謝常: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三種疾病之一者:
1.苯症: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足導致該胺基酸代謝常。
2.高胱胺酸症:係高胱胺酸及甲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缺損導致該胺基酸代謝
常。
3.半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常,因其特定酵素足或缺乏,無法將半乳
化而造成血中半乳之上昇。
四、重症 β 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氏貧血):係指因血紅素合成常,導致紅血球破,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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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溶血性貧血,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並經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五、特定先天性心臟病: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心臟科專
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九種疾病之一者:
1.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孔道並因而接受手術治者,
或嬰兒出生九十日後仍殘該孔道者。
2.開放性動脈管:嬰兒出生後,接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並因而接受手術
者,或嬰兒出生九十日後接肺動脈及主動脈的動脈導管仍未關閉者。
3.心房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在出生後仍殘孔道並因而接受手術治者,
或嬰兒出生九十日後仍殘孔道者。
4.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右心室
出障礙。
5.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左心室
出障礙。
6.法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肺動脈瓣膜狹窄,主動脈右移及右心室肥大四種畸
型。
7.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8.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全,造成由右心房至右心室阻滯
9.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影響血循環。
、纖維性囊腫: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腺體功能足,導致黏膜分物的黏增加,造成外
腺管纖維化及囊化,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增加
,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七、唇顎:係指上唇及顎部(軟顎或硬顎)癒合全,經教學醫院整形外科專科醫師診斷
定者,但包含單純唇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約的保險期間為二,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
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本約應交付的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
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本約應交付的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
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 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
故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
得解除約,而且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
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 約訂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
明,致通知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 六 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 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 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 。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
歷年解約 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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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
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率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 八 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約保險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
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
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約給付身故保險
。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之身故保險 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
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給付
其他保險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 九 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孕婦於本約保險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 額給付「身故保」,本約就該被保險
人之效終止。
嬰兒於本約保險期間終前身故者,本公司按本約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身故保險」,
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終止。本項保險不論嬰兒之多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 十 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依第八條第一項申身故保險時,如另有應返還保險費之情形,本公司將該部分保險費返還
要保人。
第十一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孕婦於本約保險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本 約就該被保險人之效終止。
嬰兒於本約保險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按本約已繳保險費總
和給付「完全殘廢保險」,不論嬰兒之胎多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且嗣後得再申請第九
條第二項之給付。
第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完全殘廢保險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
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三條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給付】
嬰兒於本約保險期間終前經診斷確定患「先天性重大殘缺」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的百
分之五十給付「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
」。
前項保險金不論嬰兒之胎 多少,或嬰兒於出生後至本約保險期間終前經診斷確定患一
項或項「先天性重大殘缺」,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四條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
二、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保險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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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時,本公司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嬰兒之就醫相
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支付。
第十五條 【嬰兒祝賀保險金的給付】
嬰兒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出生且非死產者,本公司按保險額的百分之一給付「嬰兒祝賀保險
」。本項保險不論嬰兒之胎多少,其給付以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 【嬰兒祝賀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嬰兒祝賀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嬰兒的出生證明。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七條 【孕婦關懷保險金】
孕婦投保時懷孕存活之胎兒,於本約保險期間內,因故中止妊娠、產或死產者,本公司按
約已繳保險費總和給付「孕婦關懷保險」。本項保險不論嬰兒胎之多少,其給付
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孕婦關懷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孕婦關懷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情形之一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孕婦故意自或自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或故意終止妊娠產或死產。
三、孕婦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依本約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者,本 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
價值準備予應得之人。
要保人或孕婦於本約訂定前已知悉嬰兒於分娩 患先天性重大殘缺者,本公司亦負給
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的責任。
第二十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保險 時,其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分歸其他
受益人。
第二十一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 額,得低於本保險
最低承保額,其減少部分依本約之 約終止約定處
第二十二條 【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 範圍內向本公司申
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 停止。但本公
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三條 【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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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孕婦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孕婦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
孕婦的投保齡發生錯誤時,依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低齡為小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
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提高
保險額,而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
錯誤並非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減少保險額,而
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 息退還保險費,其息按年利率
一分計算。
第二十五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先天性重大殘缺保險」與「嬰兒祝賀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
人本人,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孕婦關懷保險」的受益人為孕婦,本公司 其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本約之身故受益
人為該部分保險之受益人。
除前三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規定指定或變受益人:
一、於訂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通知保險公司者,
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
註或發給批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
人為本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 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 【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 【批註】
約內容的變
,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
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 【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
境外時,以台灣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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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完 全 殘
項別
雙目均失明者。(註1
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 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 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 障害,終身能從事任何工
作,經常需醫 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表,眼個別依矯正視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永久在萬國式視 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個月的治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原之情況,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能作咀嚼運 質食物外 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 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 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 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U&I 23505-2008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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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婦女與嬰兒保險費率     單位:保額每萬元之年繳保險費(元)
1BM
投保年齡
1年繳費婦女與嬰兒保險
女性
226 18
226 19
227 20
227 21
226 22
226 23
226 24
226 25
226 26
226 27
227 28
228 29
228 30
230 31
231 32
232 33
234 34
235 35
237 36
238 37
240 38
242 39
244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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