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DDF 第 F 版 - 2
此限。
第 四 條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搭乘水上、陸地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五、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 五 條 【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
約第二條(附約為第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
成附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
列之給付比例再乘以一倍給付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約第二
條(附約為第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
表一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
給付比例再乘以四倍給付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失能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失能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分別計算給付大眾
運輸失能保險金,其合計失能給付比例,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但不同失能項目屬於同一手或
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若失能項目所屬失能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
目的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失能,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可領
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大眾運輸失能保
險金,但以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應予扣除,其計算方式為於致成以前失能之事故與致成較
嚴重失能之本次事故係分別屬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故者,為較嚴重失能項目給付比例,依第
一項或第二項之約定乘上倍數,扣減視同已給付之失能項目給付比例後再乘以保險金額認定;
於致成以前失能之事故與致成較嚴重失能之本次事故係同屬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故者,則為依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約定計算可得給付之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扣除視同已給付的大
眾運輸失能保險金後認定。
前項所稱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失能視同已給付部份,不論原因為何,均以視同依第一項約定已
給付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認定。
第 六 條 【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失能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搭乘水上、陸地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大眾運輸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 七 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失能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若為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一項情形,分別最高以保
險金額為限;若為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情形,則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四倍為限。
第 八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