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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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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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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附加本附加條款者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核准文號:89.07.06台財保第0890750704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第0900703095號函
92.01.15台財保字第0910713160號函
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
備查文號:90.09.28三企字第00056號函
92.12.12三品字第00082號函
93.10.05三品字第00060號函
96 9 14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9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 B號令修正
961228日金管保一字09602505761號令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限制與構成
本「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個人傷害保險契約或
個人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附)約上,並構成本契(附)約之一部份。本契(附)約與本附加條
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原則。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附)約之約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保險金額」係指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
保險金額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金額為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
加班班次)於兩地間固定路線,且供大眾搭乘之交通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乘客」係指以乘客身分而非以駕駛、服務員、維修員等工作人員身分搭乘大
眾運輸工具之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水上或水裏運行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陸地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陸上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空中飛行器且飛行高度可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之
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開該大眾運輸
工具為止。
第 三 條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
約第二條(附約為第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
故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
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
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約第二
條(附約為第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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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的四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但超過
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
此限。
第 四 條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搭乘水上、陸地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五、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 五 條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
約第二條(附約為第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
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
列之給付比例再乘以一倍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附)約第二
條(附約為第六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
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契(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額乘以該表所列之
給付比例再乘以四倍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分別計算給付大眾
運輸殘廢保險金,其合計殘廢給付比例,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
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
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可領
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
險金,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予扣除,其計算方式為於致成以前殘廢之事故與致成較
嚴重殘廢之本次事故係分別屬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故者,為較嚴重殘廢項目給付比例,依第
一項或第二項之約定乘上倍數,扣減視同已給付之殘廢項目給付比例後再乘以保險金額認定;
於致成以前殘廢之事故與致成較嚴重殘廢之本次事故係同屬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故者,則為依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約定計算可得給付之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扣除視同已給付的大
眾運輸殘廢保險金後認定。
前項所稱本附加條款訂立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部份,不論原因為何,均以視同依第一項約定已
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認定。
第 六 條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搭乘水上、陸地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 七 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殘廢或身故保險金的給付,其合計若為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一項情形,分別最高以保
險金額為限;若為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情形,則分別最高以保險金額的四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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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另行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主契約之身故
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U&I 283 (05-2008)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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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一、附加於ADD之TADD
費率:每萬元保額年繳保費4.3元
備註:不分職業類別、年齡及性別
二、附加於ADDR之TADDR或TADDC
費率:每萬元保額年繳保費4.3元
備註:不分職業類別、年齡及性別
第 1 頁 TADD&TAD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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