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附加本附加條款者始生效力)
主要給付項目: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核准文號:89.07.06台財保第0890750704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第0900703095號函
92.01.15台財保字第0910713160號函
95.08.10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
備查文號:90.09.28三企字第00056號函
92.12.12三品字第00082號函
93.10.05三品字第00060號函
96年 9月 14日依行 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
95年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225B號令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限制與構成】
本「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 」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個人傷害保險契 約或
個人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契(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 (附)約上,並構成本契 (附)約之一部份。本契(附)約與本附加條
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原則。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附)約之約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保險金 額」係指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保險金 額,倘爾後該
保險金額有所變更 ,則以變更後金 額為保險金額。
本附加條款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領 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
加班班次)於兩地間固定路線,且供大眾搭乘之交通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乘客」係指以乘客身分而非以駕駛、服務員、維修員等工作人員身分搭乘大
眾運輸工具之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水上或水裏運行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陸地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陸上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空中飛行 器且飛行 高 度 可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之
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離 開該大眾運輸
工具為止。
第 三 條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陸地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 (附)
約第二條(附約為第六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
故者,本公司除按本契 (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 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一
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
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契 (附)約第二
條(附約為第六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公司除按本契 (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金 額的四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但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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