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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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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附加本附加條款者始生效
主要給付項目: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
核准文號:89.07.06台財保第0890750704號函
90.06.19台財保字第0900703095號函
92.01.15台財保字第0910713160號函
95.08.10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函
備查文號:90.09.28三企字第00056號函
92.12.12三品字第00082號函
93.10.05三品字第00060號函
96 9 14日依 政院 融監督管 委員會
9591保二字第0950252225B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
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一 條 【附加條款之限制與構成】
本「大眾運輸傷害保險 」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個人傷害保險 約或
個人傷害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 (附)約上,並構成本 (附)約之一部份。本(附)約與本附加
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原則。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保險 額」係指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承保之保險 額,倘爾後該
保險額有所變 ,則以變 額為保險額。
本附加條款所稱「大眾運輸工具」係指 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
加班班次)於地間固定線,且供大眾搭乘之交通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乘客」係指以乘客身分而非以駕駛、服務員、維修員等工作人員身分搭乘大
眾運輸工具之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水上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水上或水裏運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地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在上或地下運之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係泛指空中飛 器且飛 可高於海平面一百公尺之
大眾運輸工具。
本附加條款所稱「搭乘」係指被保險人登上大眾運輸工具至終止乘客身分完全 開該大眾運輸
工具為止。
第 三 條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地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 (附)
約第二條(附約為第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
故者,本公司除按本 (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 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 。但超過一
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 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
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 (附)約第二
條(附約為第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
,本公司除按本 (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 額的四倍給付大眾運輸身故保險 。但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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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
此限。
第 四 條 【大眾運輸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大眾運輸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搭乘水上、地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五、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 五 條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水上或地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 (附)
約第二條(附約為第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
成附表一所 殘廢程 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 (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 額乘以該表所
之給付比 再乘以一倍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
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以乘客身分搭乘空中大眾運輸工具而遭受本 (附)約第二
條(附約為第 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
表一所殘廢程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 附)約約定給付外另按保險 額乘以該表所
給付比再乘以四倍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 二項以上殘廢程時,本公司分別計算給付大眾
運輸殘廢保險 ,其合計殘廢給付比
,最高以百分之百為限。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
同一足時,僅給付一項大眾運輸殘廢保險 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 同時,給付較嚴重項
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附加條款訂 前)的殘廢,可
附表一所 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 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
,但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應予扣除,其計算方式為於致成以前殘廢之事故與致成較
嚴重殘廢之本次事故係分別屬於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故者,為較嚴重殘廢項目給付比,依第
一項或第二項之約定乘上倍 ,扣減視同已給付之殘廢項目給付後再乘以保險 額認定;
於致成以前殘廢之事故與致成較嚴重殘廢之本次事故係同屬第一項或第二項之事故者,則為依
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約定計算可得給付之較嚴重項目的大眾運輸殘廢保險 扣除視同已給付的大
眾運輸殘廢保險後認定。
前項所稱本附加條款訂 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部份,不論原因為何,均以視同依第一項約定已
給付大眾運輸殘廢保險認定。
第 六 條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大眾運輸殘廢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殘廢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搭乘水上、地或空中大眾運輸工具之證明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大眾運輸殘廢保」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
第 七 條 【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殘廢或身故保險 的給付,其合計 為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一項情形,分別最高以
額為限;為第三條或第五條第二項情形,則分別最高以保險額的四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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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大眾運輸殘廢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 指定或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予被保險人,則以主 約之身故
受益人為該部分保險之受益人。
U&I 283 (08-2007)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TADD7 第七版 - 3
三商美邦人壽大眾運輸傷害保險金附加條款
一、附加於ADD之TADD
費率:每萬元保額年繳保費4.3元
備註:不分職業類別、年齡及性別
二、附加於ADDR之TADDR或TADDC
費率:每萬元保額年繳保費4.3元
備註:不分職業類別、年齡及性別
第 1 頁 TADD&TAD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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