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FG1 第一版- 4
第 十 條 【匯款相關費用及其承擔對象】
本契約於下列款項之往來,因匯款而產生相關費用時,由匯款方支付匯出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
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由受款方支付匯入銀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一、要保人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八條交付或清償保險費、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時。
二、本公司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
條及第二十六條給付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退還已繳保險費或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加
計利息時。
三、要保人依第五條撤銷本契約,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時。
四、依第三十四條錯誤原因致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利息或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
因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致本公司退還保險費或利息或要保人補足其差額保險費時,匯款相關費用
由本公司負擔。
除上述項目外,保險單借款、契約終止或減少保險金額時解約金之償付、溢繳保險費之退還時
,由本公司支付匯出銀行及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並由受款人支付匯入銀行
所可能收取之相關費用。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
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本公司將附著於保險單面頁後之「解約金暨各項保險金額表」中。
第十二條 【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及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後,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增
值回饋分享金:
一、自第一保單週年日至第六保單週年日,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
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抵繳保險費:要保人投保時選擇「抵繳保險費」者,於繳費期間內之每一保單週年
日時,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抵繳該次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本契
約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屬有效
契約時,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依照下目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辦理。
(二)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
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
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第六保單週年日之後至本契約效力終止,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
,所選擇下列三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 儲存生息:要保人投保時選擇「儲存生息」者,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之方
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日單利月複利方式累積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
或本契約終止時,並依本契約約定於應給付各項保險金或契約終止時一併給付。
(二) 現金給付:要保人投保時選擇「現金給付」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依每年
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主動以現金給付之方式予要保人。若每年計算之增值回
饋分享金低於美元一佰元時,則依前目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美元一佰元(含)以上
時給付。
(三) 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要保人投保時選擇「購買增額繳清保險」者,於每一保單週年
日,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當日起生效之增額
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含)前,於繳費期間內之每
一保單週年日時,依每年計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值抵繳該次應繳保險費。但如要保人依本契
約約定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屬有效契約時,而
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應改採前項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
週年日(含)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值為躉繳純保險費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並計算自該保
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