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365住院醫療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繳費一年保障一年,每年保費可能會變動,你可以續保到年齡上限,不用找業務重新簽約。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GNHS365
第
1
版
- 1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美 邦人 壽 團 體 365 住 院 醫 療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門 診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倘被保險人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可實支實付型或日額給付型二者擇㇐給付(不含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第 ㇐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之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原 則 。
第 二 條 【 名 詞 定 義 】
本 契 約 所 稱 「 要 保 人 」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
本 契 約 所 稱「 被 保 險 人 」是 指 本 契 約 所 附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內 所 載 之 人 員,包 括 要 保 單 位 之 被 保 險 員 工 、
成 員 及 其 眷 屬 。
本 契 約 所 稱 「 被 保 險 員 工 」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所 聘 僱 領 有 固 定 薪 金 的 正 式 員 工 , 且 具 備 本 公 司 與 要 保 人
所 約 定 的 條 件 者 。
本 契 約 所 稱 「 成 員 」 是 指 歸 屬 要 保 單 位 且 正 式 登 錄 為 該 團 體 之 成 員 。
本 契 約 所 稱 「 眷 屬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
本 契 約 所 稱 「 配 偶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戶 籍 登 記 之 配 偶 。
本 契 約 所 稱 「 子 女 」 是 指 未 滿 二 十 六 足 歲 之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戶 籍 登 記 之 未 婚 子 女 。
本 契 約 所 稱 「 父 母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父 母 、 養 父 母 或 繼 父 母 。
本 契 約 所 稱 「 團 體 」 是 指 具 有 五 人 以 上 且 非 以 購 買 保 險 而 組 織 之 下 列 之 一 團 體 :
一 、 有 一 定 雇 主 之 員 工 團 體 。
二 、 依 法 成 立 之 合 作 社 、 協 會 、 職 業 工 會 、 聯 合 團 體 、 或 聯 盟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三 、 債 權 、 債 務 人 團 體 。
四 、 依 規 定 得 參 加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 勞 工 保 險 、 軍 人 保 險 、 農 民 健 康 保 險 或 依 勞 動 基 準 法 、 勞 工 退 休
金 條 例 規 定 參 加 退 休 金 計 畫 之 團 體 。
五 、 中 央 及 地 方 民 意 代 表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六 、 凡 非 屬 以 上 所 列 而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團 體 。
本 契 約 所 稱 「 疾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自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起 所 發 生 之 疾 病 。
本 契 約 所 稱 「 傷 害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因 而 蒙 受 之 傷 害 。
本 契 約 所 稱 「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 係 指 非 由 疾 病 引 起 之 外 來 突 發 事 故 。
本 契 約 所 稱 「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
本 契 約 所 稱 「 診 所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設 立 並 具 備 開 業 執 照 之 診 所 。
本 契 約 所 稱 「 住 院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經 醫 師 診 斷 其 疾 病 或 傷 害 必 須 入 住 醫 院 , 且 正 式 辦 理 住 院 手 續 並
確 實 在 醫 院 接 受 診 療 者 。 但 不 包 含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法 第 五 十 一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住 院 及 精 神 衛 生 法 第 三 十
五 條 所 稱 之 日 間 留 院 。
本 契 約 所 稱 「 手 術 」 係 指 符 合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醫 療 服 務 給 付 項 目 及 支 付 標 準 「 手 術 」 章 節 規 定 之 手 術
項 目 。
第 三 條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
109 年 05 月 14 日三品字第 00135 號函備
查
GNHS365
第
1
版
- 2
本 公 司 應 自 同 意 承 保 並 收 取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後 負 保 險 責 任 ,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本 公 司 如 於 同 意 承 保 前 ,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之 金 額 時 , 其 應 負 之 保 險 責 任 , 以 同 意 承 保 時 溯
自 預 收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金 額 時 開 始 。
前 項 情 形 , 在 本 公 司 為 同 意 承 保 與 否 之 意 思 表 示 前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之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四 條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本 公 司 應 發 給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載 明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 保 險 商 品 名 稱 、 保 單 號 碼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金 額 、 本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及 被 保 險 人 具 有 撤 銷 其 同 意 投 保 之 權 利 。
第 五 條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接 受 住 院 診 療 或 門 診 手 術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依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
第 六 條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費 總 額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分 乘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計 算 , 但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各 別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的 增 減 而 致 保 險 費 總 額 有 增 減 時 ,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應 就 其 差 額 補 交 或 返 還 。
前 項 所 稱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 是 按 訂 定 本 契 約 或 續 保
時 , 依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性 別 、 年 齡 、 保 險 金 額 所 算 出 的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的
個 別 保 險 費 總 和 分 除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個 別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計 算 。
第 七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 半 年
繳 者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 則 不 另 為 催 告 ,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之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應 由 給 付 保 險 金 內 扣 除 本 契 約 該 被 保 險 人 欠 繳 保 險 費 。
第 八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 保 人 在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 而 且 不
返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被 保 險 人 於 要 保 人 申 請 投 保 或 加 保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 而 且 不 返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前 二 項 解 除 權 , 自 本 公 司 知 有 解 除 之 原 因 後 , 經 過 一 個 月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九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異 動 而 申 請 加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開 始 生 效 , 如 通 知 起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起 保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離 職 、 退 休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如 通 知 退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退 保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其 保 險 效
力 終 止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因 前 項 原 因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其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之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亦 同 時 喪
失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因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資 格 異 動 外 之 其 他 原 因 而 申 請 加 、 退 保
時 , 要 保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 其 保 險 效 力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或 終 止 , 如 通 知 加 、 退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加 、 退 保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或 終 止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因 第 五 條 以 外 原 因 致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
第 十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本 契 約 在 被 保 險 人 數 少 於 五 人 , 或 少 於 有 參 加 保 險 資 格 人 數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時 , 本 公 司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 並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
保 險 契 約 的 效 力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終 止 。 終 止 前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GNHS365
第
1
版
- 3
第 十 ㇐ 條 【 危 險 變 更 的 通 知 義 務 】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由 於 工 作 場 所 、 設 備 、 業 務 種 類 或 其 他 變 更 , 致 危 險 有 顯 著 增 加 時 , 要 保 人 應 於
知 悉 後 兩 週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怠 於 通 知 時 , 對 本 公 司 因 此 所 受 的 損 失 , 應 負 賠 償 責 任 。
本 公 司 接 到 前 項 通 知 後 三 十 日 內 , 得 根 據 危 險 增 加 的 程 度 要 求 增 加 保 險 費 或 將 本 契 約 終 止 。 危 險 顯
著 減 少 時 ,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得 要 求 本 公 司 重 新 核 定 保 險 費 。
第 十 二 條 【 資 料 的 提 供 】
要 保 人 應 保 存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的 個 別 資 料 , 詳 錄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出 生 日 期 、 身 分 證
明 編 號 、 保 險 終 止 日 期 , 以 及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的 資 料 。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應 依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 提 供 前 項 資 料 。
第 十 三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 保 人 、 被 保 險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本 公 司 應 負 保 險 責 任 之 事 故 後 十 日 內 通 知 本 公 司 , 並 於 通 知 後
儘 速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但 因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之 事 由 致 未 在 前 述 約 定 期 限 內 為
給 付 者 ,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第 十 四 條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而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 院 診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住 院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 且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定 其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 不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下 列 各
項 費 用 核 付 , 但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住 院 申 請 日 數 最 高 不 得 逾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且 其 每 日 最 高 給 付 不 得 超 過
本 契 約 「 最 高 補 償 限 額 表 」 所 載 之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如 「 附 表 一 」)。
一 、 超 等 住 院 之 病 房 費 差 額 。
二 、 管 灌 飲 食 以 外 之 膳 食 費 。
三 、 特 別 護 士 以 外 之 護 理 費 。
第 十 五 條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而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 院 診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住 院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 且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定 其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 不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下 列 各
項 費 用 核 付 , 但 其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最 高 給 付 不 得 超 過 本 契 約 「 最 高 補 償 限 額 表 」 所 載 之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如 「 附 表 一 」)。
一 、 醫 師 指 示 用 藥 。
二 、 血 液 ( 非 緊 急 傷 病 必 要 之 輸 血 )。
三 、 掛 號 費 及 證 明 文 件 。
四 、 來 往 醫 院 之 救 護 車 費 。
五 、 醫 師 診 察 費 ( 含 會 診 費 )。
六 、 手 術 室 及 其 設 備 、 治 療 室 及 其 設 備 的 使 用 。
七 、 主 治 醫 師 對 症 處 方 的 藥 品
八 、 敷 料 、 外 科 用 夾 板 及 石 膏 整 形 。
九 、 化 驗 室 檢 驗 、 心 電 圖 、 基 礎 代 謝 率 檢 察 。
十 、 對 症 所 必 要 的 物 理 治 療 。
十 一 、 麻 醉 劑 、 氧 氣 的 使 用 。
十 二 、 X 光 檢 查 。
十 三 、 靜 脈 輸 注 費 及 其 藥 液 。
十 四 、 因 急 救 經 醫 師 診 斷 認 為 必 要 輸 血 之 寫 意 或 血 漿 的 輸 注 費 。
十 五 、 治 療 所 須 之 各 材 料 ( 包 括 特 別 材 料 、 手 術 材 料 等 , 但 衛 生 材 料 除 外 )。
十 六 、 超 過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之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逾 三 十 日 時 , 前 項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以 原 約 定 限 額 除 以 三 十 ,
再 乘 以 實 際 住 院 天 數 為 準, 但 調 整 後 的「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不 得 超 過 原 約 定 限 額 之 三 倍 。
第 十 六 條 【 住 院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而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 院 診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住 院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 且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定 其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 不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下 列 各
項 費 用 核 付,但 不 得 超 過 本 契 約「 最 高 補 償 限 額 表 」所 載 之「 每 次 住 院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如「 附
表 一 」)。 被 保 險 人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接 受 兩 項 以 上 手 術 時 , 其 各 項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應 分 別 計 算 。
一 、 手 術 技 術 費 。
二 、 麻 醉 技 術 費 。
第 十 七 條 【 門 診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而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於 醫 院 或 診 所 接 受 門 診 手 術 治 療 時 , 本
公 司 按 被 保 險 人 門 診 手 術 期 間 內 所 發 生 , 且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定 其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 不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費 用 核 付 , 但 每 次 最 高 給 付 不 得 超 過 本 契 約 「 最 高 補 償 限 額 表 」 所 載 之 「 每 次
GNHS365
第
1
版
- 4
門 診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如 「 附 表 一 」), 且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之 申 請 次 數 合 計 最 高 不 得 超 過 六 次 。
若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超 過 一 千 元 者 , 其 對 應 之 「 每 次 門 診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為 一 萬
元 , 不 再 依 投 保 金 額 等 比 例 提 高 。
第 十 八 條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
被 保 險 人 因 第 五 條 之 約 定 而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住 院 診 療 時 , 得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依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之 住 院 日 數 按 本 契 約「 最 高 補 償 限 額 表 」所 載 之「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如「 附 表 一 」)給 付「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但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申 請 日 數 最 高 不 得 逾 三 百
六 十 五 日 。
被 保 險 人 已 依 前 項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 後 , 本 次 保 險 事 故 即 不 得 再 申 請 第 十 四 條 、 第
十 五 條 、 第 十 六 條 之 各 項 保 險 金 。
第 十 九 條 【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者 之 處 理 方 式 】
第 十 四 條 至 第 十 七 條 之 給 付 , 於 被 保 險 人 不 以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保 險 對 象 身 分 接 受 住 院 診 療 或 門 診 手
術 治 療 ; 或 前 往 不 具 有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之 醫 院 或 診 所 接 受 住 院 診 療 或 門 診 手 術 治 療 者 , 致 各 項 醫 療 費
用 未 經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 本 公 司 依 被 保 險 人 實 際 支 付 之 各 項 費 用 之 百 分 之 六 十 六 計 算 , 合 併 其 他
依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規 定 其 保 險 對 象 應 自 行 負 擔 及 不 屬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範 圍 之 各 項 費 用 給 付 , 惟 最 高
給 付 金 額 仍 以 前 述 各 項 保 險 金 條 款 約 定 之 限 額 為 限 。
第 二 十 條 【 住 院 次 數 之 計 算 及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住 院 之 處 理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 因 同 一 疾 病 或 傷 害 , 或 因 此 引 起 之 併 發 症 , 於 出 院 後 十 四 日 內 於 同 一
醫 院 再 次 住 院 時 , 其 各 種 保 險 金 給 付 合 計 額 , 視 為 同 一 次 住 院 辦 理 。
前 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倘 被 保 險 人 係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屆 滿 後 出 院 者 , 本 公 司 就 再 次 住 院 部 分 不 予 給
付 保 險 金 。
第 二 十 ㇐ 條 【 保 險 金 給 付 之 限 制 】
被 保 險 人 已 獲 得 全 民 健 康 保 險 給 付 的 部 分 , 本 公 司 不 予 給 付 保 險 金 , 但 申 領 第 十 八 條 「 住 院 日 額 保
險 金 選 擇 權 」 者 , 不 在 此 限 。
第 二 十 二 條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第 十 四 條 至 第 十 七 條 保 險 金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二、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
三 、 醫 療 費 用 收 據 正 本 及 費 用 明 細 表 。
四 、 若 係 因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但 書 的 情 形 而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另 須 檢 具 相 關 病 歷 資 料 。
五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
受 益 人 申 領 第 十 八 條 保 險 金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二、 醫 療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或 住 院 證
明 。 )
三 、 若 係 因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項 第 六 款 但 書 的 情 形 而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另 須 檢 具 相 關 病 歷 資 料 。
四 、 受 益 人 之 身 分 證 明 。
受 益 人 申 領 保 險 金 時 , 本 公 司 基 於 審 核 保 險 金 之 需 要 , 得 徵 詢 其 他 醫 師 之 醫 學 專 業 意 見 , 並 得 經 受
益 人 同 意 調 閱 被 保 險 人 之 就 醫 相 關 資 料 。 因 此 所 生 之 費 用 由 本 公 司 負 擔 。
第 二 十 三 條 【 除 外 責 任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疾 病 或 傷 害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門 診 手 術 治 療 者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該 被 保 險 人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一 、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
三 、 被 保 險 人 非 法 施 用 防 制 毒 品 相 關 法 令 所 稱 之 毒 品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事 故 而 住 院 診 療 或 門 診 手 術 治 療 者,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該 被 保 險 人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一 、 美 容 手 術 、 外 科 整 型 。 但 為 重 建 其 基 本 功 能 所 作 之 必 要 整 型 , 不 在 此 限 。
二 、 外 觀 可 見 之 天 生 畸 形 。
三 、 非 因 當 次 住 院 事 故 治 療 之 目 的 所 進 行 之 牙 科 手 術 。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 不 在 此 限 。
四 、 裝 設 義 齒 、 義 肢 、 義 眼 、 眼 鏡 、 助 聽 器 或 其 它 附 屬 品 。 但 因 遭 受 意 外 傷 害 事 故 所 致 者 , 不 在 此
限 , 且 其 裝 設 以 一 次 為 限 。
五 、 健 康 檢 查 、 療 養 、 靜 養 、 戒 毒 、 戒 酒 、 護 理 或 養 老 之 非 以 直 接 診 治 病 人 為 目 的 者 。
六 、 懷 孕 、 流 產 或 分 娩 及 其 併 發 症 。 但 下 列 情 形 不 在 此 限 :
(一 )懷 孕 相 關 疾 病 :
GNHS365
第
1
版
- 5
1.子 宮 外 孕 。
2.葡 萄 胎 。
3.前 置 胎 盤 。
4.胎 盤 早 期 剝 離 。
5.產 後 大 出 血 。
6.子 癲 前 症 。
7.子 癇 症 。
8.萎 縮 性 胚 胎 。
9.胎 兒 染 色 體 異 常 之 手 術 。
(二 )因 醫 療 行 為 所 必 要 之 流 產 , 包 含 :
1.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 傳 染 性 疾 病 或 精 神 疾 病 。
2.因 本 人 或 其 配 偶 之 四 親 等 以 內 之 血 親 患 有 礙 優 生 之 遺 傳 性 疾 病 。
3.有 醫 學 上 理 由 , 足 以 認 定 懷 孕 或 分 娩 有 招 致 生 命 危 險 或 危 害 身 體 或 精 神 健 康 。
4.有 醫 學 上 理 由 , 足 以 認 定 胎 兒 有 畸 型 發 育 之 虞 。
5.因 被 強 制 性 交 、 誘 姦 或 與 依 法 不 得 結 婚 者 相 姦 而 受 孕 者 。
(三 )醫 療 行 為 必 要 之 剖 腹 產 , 並 符 合 下 列 情 況 者 :
1.產 程 遲 滯 : 已 進 行 充 足 引 產 , 但 第 一 產 程 之 潛 伏 期 過 長 ( 經 產 婦 超 過 1 4 小 時 、 初 產 婦 超 過 20 小
時 ),或 第 一 產 程 之 活 動 期 子 宮 口 超 過 2 小 時 仍 無 進 一 步 擴 張,或 第 二 產 程 超 過 2 小 時 胎 頭 仍 無 下 降。
2.胎 兒 窘 迫 ,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在 子 宮 無 收 縮 情 況 下 , 胎 心 音 圖 顯 示 每 分 鐘 大 於 1 60 次 或 少 於 100 次 且 呈 持 續 性 者 , 或 胎 兒 心 跳
低 於 基 礎 心 跳 每 分 鐘 30 次 且 持 續 60 秒 以 上 者 。
b.胎 兒 頭 皮 酸 鹼 度 檢 查 PH 值 少 於 7.20 者 。
3.胎 頭 骨 盆 不 對 稱 , 係 指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者 :
a.胎 頭 過 大 ( 胎 兒 頭 圍 37 公 分 以 上 )。
b.胎 兒 超 音 波 檢 查 顯 示 巨 嬰 ( 胎 兒 體 重 4000 公 克 以 上 )。
c.骨 盆 變 形 、 狹 窄 ( 骨 盆 內 口 10 公 分 以 下 或 中 骨 盆 9.5 公 分 以 下 ) 並 經 骨 盆 腔 攝 影 確 定 者 。
d.骨 盆 腔 腫 瘤 ( 包 括 子 宮 下 段 之 腫 瘤 , 子 宮 頸 之 腫 瘤 及 會 引 起 產 道 壓 迫 阻 塞 之 骨 盆 腔 腫 瘤 ) 致 影 響
生 產 者 。
4.胎 位 不 正 。
5.多 胞 胎 。
6.子 宮 頸 未 全 開 而 有 臍 帶 脫 落 時 。
7.兩 次 ( 含 ) 以 上 的 死 產 ( 懷 孕 24 周 以 上 , 胎 兒 體 重 560 公 克 以 上 )。
8.分 娩 相 關 疾 病 :
a.前 置 胎 盤 。
b.子 癲 前 症 及 子 癇 症 。
c.胎 盤 早 期 剝 離 。
d.早 期 破 水 超 過 24 小 時 合 併 感 染 現 象 。
e.母 體 心 肺 疾 病 :
(a)嚴 重 心 律 不 整 , 並 附 心 臟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或 心 電 圖 檢 查 認 定 須 剖 腹 產 者 。
(b)經 心 臟 科 採 用 之 心 肺 功 能 分 級 認 定 為 第 三 或 第 四 級 心 臟 病 , 並 附 診 斷 證 明 。
(c)嚴 重 肺 氣 腫 , 並 附 胸 腔 科 專 科 醫 師 診 斷 證 明 。
七 、 不 孕 症 、 人 工 受 孕 或 非 以 治 療 為 目 的 之 避 孕 及 絕 育 手 術 。
第 二 十 四 條 【 受 益 人 】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 則 以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
第 二 十 五 條 【 契 約 的 續 保 】
要 保 人 得 在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日 的 兩 週 前 通 知 本 公 司 續 保 , 經 雙 方 議 定 續 保 條 件 後 , 續 保 的 始 期 以 原 契
約 屆 滿 日 的 翌 日 零 時 為 準 。
第 二 十 六 條 【 經 驗 退 費 】
本 契 約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訂 定 如 「 附 表 二 」。
第 二 十 七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 以 足 歲 計 算 ,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填 明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自 始
GNHS365
第
1
版
- 6
無 效 ,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
二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三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要 保 人 不 得 要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
前 項 第 一 款 、 第 二 款 情 形 , 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 , 其 利 息 按 「 年 利
率 一 分 」 與 「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計 算 。
第 二 十 八 條 【 住 所 變 更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不 為 前 項 通 知 者 , 本 公 司 之 各 項 通 知 , 得 以 本 契 約 所 載 要 保 人 之 最 後 住 所 發 送 之 。
第 二 十九 條 【 時 效 】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三 十 條 【 批 註 】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三 十㇐ 條 【 管 轄 法 院 】
因 本 契 約 涉 訟 者 , 同 意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 以 本 公 司 總 公 司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第 一 審 管 轄 法 院 。 但 不 得 排 除 消 費 者 保 護 法 第 四 十 七 條
及 民 事 訴 訟 法 第 四 百 三 十 六 條 之 九 小 額 訴 訟 管 轄 法 院 之 適 用 。
GNHS365
第
1
版
- 7
附表㇐
最 高 補 償 限 額 表
投 保 金 額 ( 元 )
給 付 項 目
每 百 元 保 額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100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3,000
每 次 住 院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4,000
每 次 門 診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同 一 保 單 年 度 申 請 次 數 限 六 次 )
1,000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同 一 次 住 院 期 間 逾 三 十 日 時 , 得 以 原 約 定 限 額 除 以 三 十 , 再 乘 以 實 際 住
院 天 數 為 準 , 但 調 整 後 的 「 住 院 醫 療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不 得 超 過 原 約 定 限 額 的 三 倍 。
※ 「 每 日 病 房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超 過 一 千 元 者 , 其 對 應 之 「 每 次 門 診 手 術 費 用 保 險 金 限 額 」 為 一 萬 元 ,
不 再 依 投 保 金 額 等 比 例 提 高 。
附表二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本 契 約 於 每 一 保 險 年 度 末 經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後 , 如 其 金 額 為 正 值 時 , 將 採 方 式
退 費 ; 如 其 金 額 為 負 值 時 , 其 虧 損 將 抵 沖 續 年 度 之 經 驗 退 費 。
R= K ×( T- E- C) - C’
其 中 R : 年 度 應 分 配 之 經 驗 退 費
K : 分 紅 率 ( K= ﹪ )
T : 當 年 度 合 併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之 應 收 總 保 費
E : 保 險 公 司 稅 捐 、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他 各 項 費 用 ( E= ﹪ × T)
C : 當 年 度 發 生 之 理 賠 金 額
C’: 累 積 虧 損
GNHS365
第
1
版
- 8
-本 頁 空 白-
GP017(04-2020)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最新修訂之「一年期團
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方式」辦理。
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 回應 5
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 回應 8
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 回應 9
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 回應 18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 回應 4
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 回應 11
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 回應 10
徵求台新(新光?)和三商美邦人壽業務
如題,因為想買這兩家的保險,但沒有認識業務員,所以到這裡徵求了
· 回應 13
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 回應 8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 回應 15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該保險同一疾病手術一年可以理賠幾次?有上限嗎?謝謝
· 回應 5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想請問為什麼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 大家都建議計畫C,計畫D不優嗎?
· 回應 14
請問有關 三X美X人壽的新保健康住院醫療險
三X美X人壽的新保健康住院醫療險(NBHSR) 實支實付條款的手術綁227 . 住院跟醫療保險金(雜費)也是共同理賠的我的問題1 如果住院動的手術非227  是否可以移到醫療保險金(雜費)做理賠? 這樣手術項目不就沒有?只有雜項?意思是 住院不用手術 只有雜項處置處理?問題2如果住院動的手術是227的 但術後做了個處置是非227 這個處置費 醫療保險金(雜費)理賠嗎?問題3 最下面的弟14條 條款 看不太明白 以上 有大大可以幫忙解迷惑嗎 謝謝PO條款 以下本附約所稱「手術」係指符合衛生福利部最新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 NBHSR0 第零版- 1 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列舉之手術,不包括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如全民健 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項前段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 止適用。 第 十 條 【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因第八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 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 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但同一次住院期間最高給付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一):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住院診療前一日起算二週內及出院翌日起算二週內,因診療與其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為目 的而接受門診診療之費用。(不包含門診手術及門診特定處置期間內所發生之費用) 六、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若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曾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診療者,其「住院醫療及手術費用 保險金限額」(如附表一)提高為二倍。 第十四條 【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第九條至第十二條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第九條及第十條 之住院診療、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門診診療、第十一條之門診手術或第十二條門診特定處置 ;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住院診療、第十條第一項第 五款之門診診療、第十一條之門診手術或第十二條門診特定處置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 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百分之六十六計算,合併其他依全民 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各項費用給付,惟仍以前 述各項保險金條款約定之限額為限。 
· 回應 8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對「新光人壽新呵護安心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U5)」有興趣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 回應 42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B我在2024年投保這張保險,今年長智齒,很害怕拔牙想塞無痛,要怎麼看申請理賠??
· 回應 9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 (HSN)+雙實支規劃!
對「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N)」和富邦癌症險有興趣 本人住台北市目前小孩的保單:中壽新康泰實支實付(保費算蠻平穩增幅不大) 但是沒有理賠門診,中壽癌症5年定期附約(12單位),所以想把它換成HSN + (台新 或 全球) 的副本理賠, 請教HSN下面問題?  1(HSN)是否可成為第3家實支實付?     2門診手術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的算法(計畫C 限額102,000): 條款中提到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 是否像住院醫療費用(雜費)+ 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給付。舉例 門診海扶刀手術 不在附表二「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收據16萬元,請問HSN如何理賠? 3中壽癌症5年定期附約(12單位) 累計總給付額達600萬元時,合約終止。請問富邦癌症險是否也有總給付額限制! 4想了解台新(HX 計畫40)或全球(XHB 計畫2) 的副本理賠的優缺點比較! 舉例 門診收據雜費10萬,請問HX和XHB如何理賠?   謝謝大家! 
· 回應 10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被保險人:70歲女性Bmi正常無慢性病無疾病理賠記錄請問主約可搭配什麼最便宜?謝謝
· 回應 22
富邦人壽樂實在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HAA)
對這張的門診手術有興趣,請問這張保險的實支啟動時間會因為太晚而不划算嗎?
· 回應 23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主約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主約可以保什麼?
· 回應 28
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佳實在一年期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HSV)」有興趣主約可以保什麼最便宜? 被保險人 70歲女性無理賠記錄和慢性病Bmi正常
· 回應 23
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有興趣保險員說6/30以後投保就沒有實支實付的一些保障,問我要不要提升額度,原本有媽媽20年前幫我投保的(停售)安泰人壽住院醫療定期保險附約(87)(HSR) ,但保險員說若是更改新合約,舊的就會被取消了,這樣我有需要更改嗎?目前30多歲
· 回應 10
富邦人壽真心實意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癌症適用嗎
各位業務您好,想確認如果我今天因癌症這條適用嗎 謝謝另外富邦療程型癌症險pcc4推薦嗎?
· 回應 14
請問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 的保費
想請問各位保險專家,富邦人壽長順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M) 可以保障到80歲,那每一年繳費用是相同的嗎?還是每一年繳的保費是不同的?(例如:30 歲買的,那 35 歲的保費會跟 30 歲一樣嗎?這是我之前買的保單,但業務員已經離職了,我的印象又記不太清楚,所以想來請問一下各位保險大大,謝謝各位的解答。
· 回應 16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載資訊係依保險公司公開資料整理,僅供資訊查閱參考,不得作為投保建議、財務諮詢、保險招攬或媒合,亦不應視為對任何保險商品之推薦或背書。如您並非保險從業人員或不具備相關保險專業知識,請勿僅依本網站內容作成投保決定,並應洽詢依法具備資格之保險專業人員或保險公司。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

其他醫療險

更多..
在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