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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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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 D DB 7 - 1
88.11.23 台財保第 882418146 號函核准
104 年 09 月 25 日依 104 年 06 月 24 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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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商 美 邦 人 壽 保 險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重 大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重 大 疾 病 健 康 保 險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重 大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三 商 美 邦 人 壽 團 體 新 重 大 疾 病 健 康 保 險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主 要 給 付 項 目 :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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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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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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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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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險之重大疾病等待
本險之重大疾病等待本險之重大疾病等待
本險之重大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內。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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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免費申訴電話
免費申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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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022258
第
第第
第 一
一一
一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 保 險 契 約 的 構 成 】
本 保 險 單 條 款 、 附 著 的 要 保 書 、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 批 註 及 其 他 約 定 書 , 均 為 本 保 險 契 約 ( 以 下 簡 稱 本
契 約 ) 的 構 成 部 分 。
本 契 約 的 解 釋 , 應 探 求 契 約 當 事 人 的 真 意 , 不 得 拘 泥 於 所 用 的 文 字 ; 如 有 疑 義 時 , 以 作 有 利 於 被 保
險 人 的 解 釋 為 準 。
第
第第
第 二
二二
二 條
條條
條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名 詞 定 義 】
【 名 詞 定 義 】
本 契 約 所 稱 「 要 保 人 」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
本 契 約 所 稱「 被 保 險 人 」是指 本 契 約 所 附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內 所 載 之 人 員,包 括 要 保 單 位 之 被 保 險 員 工 、
成 員 及 其 眷 屬。
本 契 約 所 稱 「 被 保 險 員 工 」 是 指 要 保 單 位 所 聘 僱 領 有 固 定 薪 金 的 正 式 員 工 , 且 具 備 本 公 司 與 要 保 人
所 約 定 的 條 件 者 。
本 契 約 所 稱 「 成 員 」 是 指 歸 屬 要 保 單 位 且 正 式 登 錄 為 該 團 體 之 成 員。
本 契 約 所 稱 「 眷 屬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
本 契 約 所 稱 「 配 偶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戶 籍 登 記 之 配 偶。
本 契 約 所 稱 「 子 女 」 是 指 未 滿 二 十 六 足 歲 之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戶 籍 登 記 之 未 婚 子 女 。
本 契 約 所 稱 「 父 母 」 是 指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父 母 、 養 父 母 或 繼 父 母 。
本 契 約 所 稱 「 團 體 」 是 指 具 有 五 人 以 上 且 非 以 購 買 保 險 而 組 織 之 下 列 之 一 團 體 :
一 、 有 一 定 雇 主 之 員 工 團 體。
二 、 依 法 成 立 之 士 、 農 、 工 、 商 、 漁 、 林 、 牧 業 之 合 作 社 、 協 會 、 職 業 工 會 、 聯 合 團 體 、 或 聯 盟 所
組 成 之 團 體 。
三 、 債 權 、 債 務 人 團 體。
四 、 中 央 及 地 方 政 府 機 關 或 民 意 代 表 組 成 之 團 體 。
五 、 凡 非 屬 以 上 所 列 而 具 有 法 人 資 格 之 團 體 。
本 契 約 所 稱 「 重 大 疾 病 」 係 指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生 效 日 或 加 保 生 效 日 起 持 續 有 效 第 三 十 一 日 ( 含 )
以 後 , 經 醫 師 診 斷 罹 患 符 合 下 列 定 義 之 疾 病 。 但 續 保 者 及 非 因 疾 病 所 致 之 「 癱 瘓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 不 受 前 述 持 續 有 效 第 三 十 一 日 之 限 制 。
一 、 心 肌 梗 塞:
指 因 冠 狀 動 脈 阻 塞 而 導 致 部 分 心 肌 壞 死 , 其 診 斷 必 須 同 時 具 備 下 列 三 條 件 :
1. 典 型 之 胸 痛 症 狀 。
2. 最 近 心 電 圖 的 異 常 變 化 , 顯 示 有 心 肌 梗 塞 者 。
3. 心 肌 酶 異 常 增 高 。
二 、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係 指 為 治 療 冠 狀 動 脈 疾 病 之 血 管 繞 道 手 術 , 須 經 心 臟 內 科 心 導 管 檢 查 , 患 者 有 持 續 性 心 肌 缺 氧
造 成 心 絞 痛 並 證 實 冠 狀 動 脈 有 狹 窄 或 阻 塞 情 形 , 必 須 接 受 冠 狀 動 脈 繞 道 手 術 者 。 其 他 手 術 不 包
括 在 內 。
三 、 腦 中 風 :
係 指 因 腦 血 管 的 突 發 病 變 導 致 腦 血 管 出 血 、 栓 塞 、 梗 塞 致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者 。 所 謂 永 久 性
神 經 機 能 障 礙 係 指 事 故 發 生 六 個 月 後 , 經 腦 神 經 專 科 醫 師 認 定 仍 遺 留 下 列 殘 障 之 一 者 :
1. 植 物 人 狀 態 。
2. 一 肢 以 上 機 能 完 全 喪 失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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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兩肢以上運動或 感覺障礙而無 法自理日 常生 活者。所謂 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 攝取、大小
便始末、穿 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 等,皆不能自 己為 之, 經常 需要他人加以 扶助之狀 態。
4. 喪 失 言 語 或 咀 嚼 機 能 者 。
言 語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因 腦 部 言 語 中 樞 神 經 的 損 傷 而 患 失 語 症 者 。
咀 嚼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由 於 牙 齒 以 外 之 原 因 所 引 起 的 機 能 障 礙 , 以 致 不 能 作 咀 嚼 運 動 , 除 流 質
食 物 以 外 不 能 攝 取 之 狀 態 。
四 、 慢 性 腎 衰 竭 ( 尿 毒 症 ):
指 兩 個 腎 臟 慢 性 且 不 可 復 原 的 衰 竭 而 必 須 接 受 定 期 透 析 治 療 者。
五 、 癌 症 :
係 指 組 織 細 胞 異 常 增 生 且 有 轉 移 特 性 之 惡 性 腫 瘤 或 惡 性 白 血 球 過 多 症 , 經 病 理 檢 驗 確 定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 最 近 刊 印 之「 國 際 疾 病 傷 害 及 死 因 分 類 標 準 」歸 屬 於 惡 性 腫 瘤 之 疾 病,但 下 述 除 外 :
1. 第 一 期 何 杰 金 氏 症 。
2. 慢 性 淋 巴 性 白 血 症 。
3. 原 位 癌 症 。
4. 惡 性 黑 色 素 瘤 以 外 之 皮 膚 癌 。
六 、 癱 瘓 :
係 指 肢 體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 包 括 兩 上 肢 、 或 兩 下 肢 、 或 一 上 肢 及 一 下 肢 , 各 有 三 大 關 節 中 之
兩 關 節 以 上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者 。
所 謂 機 能 永 久 完 全 喪 失 係 指 經 六 個 月 以 後 其 機 能 仍 完 全 喪 失 者。
關 節 機 能 的 喪 失 係 指 關 節 永 久 完 全 僵 硬 或 關 節 不 能 隨 意 識 活 動 超 過 六 個 月 以 上 。
上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肩 、 肘 、 腕 關 節 ; 下 肢 三 大 關 節 包 括 股 、 膝 、 踝 關 節 。
七 、 重 大 器 官 移 植 手 術:
指 接 受 心 臟 、 肺 臟 、 肝 臟 、 胰 臟 、 腎 臟 及 骨 髓 移 植 。
本 契 約 所 稱 「 醫 院 」 係 指 依 照 醫 療 法 規 定 領 有 開 業 執 照 並 設 有 病 房 收 治 病 人 之 公 、 私 立 及 醫 療 法 人
醫 院 。
第
第第
第 三
三三
三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責 任 的 開 始 及 交 付 保 險 費 】
本 契 約 保 險 期 間 為 一 年。
本 公 司 對 本 契 約 應 負 的 責 任 , 自 本 公 司 同 意 承 保 且 要 保 人 交 付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時 開 始 , 本 公 司 並 應 發
給 保 險 單 作 為 承 保 的 憑 證 。
要 保 人 在 本 公 司 簽 發 保 險 單 前 先 交 付 相 當 於 第 一 期 保 險 費 而 發 生 應 予 給 付 的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第
第第
第 四
四四
四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本 公 司 應 發 給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保 險 證 或 保 險 手 冊 , 載 明 被 保 險 人 姓 名 、 保 險 商 品 名 稱 、 保 單 號 碼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期 間 、 保 險 金 額 、 本 公 司 服 務 電 話 及 被 保 險 人 具 有 撤 銷 其 同 意 投 保 之 權 利 。
第
第第
第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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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保 險 範 圍 】
【 保 險 範 圍 】
被 保 險 人 於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 經 醫 師 診 斷 確 定 罹 患 第 二 條 約 定 之 「 重 大 疾 病 」 者 , 本 公 司 依 照 本
契 約 約 定 給 付 保 險 金 。
第
第第
第 六
六六
六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 保 險 費 的 計 算 】
本 契 約 的 保 險 費 總 額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分 乘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計 算 , 但 在 本 契 約 有 效 期 間 內 因 各 別 保 險 金
額 總 額 的 增 減 而 致 保 險 費 總 額 有 增 減 時 ,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應 就 其 差 額 補 交 或 返 還。
前 項 所 稱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及 父 母 之 各 別 平 均 保 險 費 率 」 是 按 訂 定 本 契 約 或 續 保
時 , 依 每 一 被 保 險 人 的 性 別 、 年 齡 、 保 險 金 額 所 算 出 的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的
個 別 保 險 費 總 和 分 除 以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及 其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個 別 保 險 金 額 總 和 計 算 。
第
第第
第 七
七七
七 條
條條
條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 的 交 付 、 寬 限 期 間 及 契 約 效 力 的 停 止 】
分 期 繳 納 的 第 二 期 以 後 保 險 費,應 照 本 契 約 所 載 交 付 方 法 及 日 期,向 本 公 司 所 在 地 或 指 定 地 點 交 付 ,
或 由 本 公 司 派 員 前 往 收 取 , 並 交 付 本 公 司 開 發 之 憑 證 。 第 二 期 以 後 分 期 保 險 費 到 期 未 交 付 時 , 半 年
繳 者 , 自 催 告 到 達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為 寬 限 期 間 ; 月 繳 或 季 繳 者 , 則 自 保 險 單 所 載 交 付 日 期 的 翌 日 起
三 十 日 為 寬 限 期 間 。
約 定 以 金 融 機 構 轉 帳 或 其 他 方 式 交 付 第 二 期 以 後 的 分 期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於 知 悉 未 能 依 此 項 約 定 受
領 保 險 費 時 , 應 催 告 要 保 人 交 付 保 險 費, 其 寬 限 期 間 依 前 項 約 定 處 理 。
逾 寬 限 期 間 仍 未 交 付 者,本 契 約 自 寬 限 期 間 終 了 翌 日 起 停 止 效 力。如 在 寬 限 期 間 內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保 險 責 任 。 但 應 由 給 付 保 險 金 內 扣 除 本 契 約 該 被 保 險 人 欠 繳 保 險 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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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 告 知 義 務 與 本 契 約 的 解 除 】
契 約 的 解 除 】契 約 的 解 除 】
契 約 的 解 除 】
要 保 人 於 訂 立 本 契 約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要 保 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契 約 , 而 且 不
返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
被 保 險 人 於 要 保 人 申 請 投 保 時 , 對 於 本 公 司 書 面 詢 問 的 告 知 事 項 應 據 實 說 明, 如 有 為 隱 匿 或 遺 漏 不
為 說 明, 或 為 不 實 的 說 明 , 足 以 變 更 或 減 少 本 公 司 對 於 危 險 的 估 計 者 , 本 公 司 得 解 除 該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 而 且 不 返 還 所 繳 保 險 費 , 其 保 險 事 故 發 生 後 亦 同 。 但 危 險 的 發 生 未 基 於 其 說 明 或 未 說 明 的 事 實
時 , 不 在 此 限。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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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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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條
條條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 被 保 險 人 的 異 動 】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異 動 而 申 請 加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開 始 生 效 , 如 通 知 起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起 保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
要 保 人 因 所 屬 人 員 離 職 、 退 休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退 保 時 , 應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如 通 知 退 保 日 期 在 後 , 則 自 該 退 保 日 零 時 起 喪 失 , 其 保 險 效
力 終 止。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因 前 項 原 因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其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之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亦 同 時 喪
失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之 配 偶 、 子 女 或 父 母 因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資 格 異 動 外 之 其 他 原 因 而 申 請 加 、 退 保
時 , 要 保 人 應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 其 保 險 效 力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生 效 或 終 止 。
被 保 險 員 工 或 成 員 因 第 五 條 以 外 原 因 致 喪 失 被 保 險 人 資 格 時 , 本 公 司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予 要 保 人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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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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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條
條條
條 【 契 約 的 終 止 】
【 契 約 的 終 止 】【 契 約 的 終 止 】
【 契 約 的 終 止 】
本 契 約 在 被 保 險 人 數 少 於 五 人 , 或 少 於 有 參 加 保 險 資 格 人 數 的 百 分 之 七 十 五 時 , 本 公 司 得 終 止 本 契
約 , 並 按 日 數 比 例 返 還 未 滿 期 之 保 險 費 。 保 險 契 約 的 效 力 自 通 知 到 達 之 翌 日 零 時 起 終 止 。 終 止 前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時 , 本 公 司 仍 負 給 付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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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一
十 一十 一
十 一 條
條條
條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 被 保 險 人 的 更 約 權 】
本公 司 因 第 十 條的原 因終 止本 契約 或被保險人 參 加 本 契 約 滿 六 個月 後喪 失本 契約 被保險 人 資 格 時,被保
險人 得 於 本 契 約終止 或喪 失被 保險 人資格之日 起 三 十 日 內 不 具 任何 健康 證明 文件,向 本公 司 投 保 不 高 於
本契 約 內 該 被 保險人 之保 險金 額的 個人重大疾 病 健 康 保 險 契 約,本公 司按 該被保險人更約 當 時 之 年 齡 以
標準 體 承 保 , 但被保 險人 的年 齡或 職業 類別在 本 公 司 拒 保 範 圍 內者 ,本 公司 得不 予承保 。
第
第第
第 十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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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二 條
條條
條 【 資 料 的 提 供 】
【 資 料 的 提 供 】【 資 料 的 提 供 】
【 資 料 的 提 供 】
要 保 人 應 保 存 每 位 被 保 險 人 的 個 別 資 料 , 詳 錄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姓 名 、 性 別 、 年 齡 、 出 生 日 期 、 身 分 證
明 編 號 、 保 險 終 止 日 期 , 以 及 其 他 與 本 契 約 有 關 的 資 料。
要 保 人 及 被 保 險 人 應 依 本 公 司 的 要 求 , 提 供 前 項 資 料 。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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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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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三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 保 險 事 故 的 通 知 與 保 險 金 的 申 請 時 間 】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應 於 知 悉 被 保 險 人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十 日 內 , 以 書 面 通 知 本 公 司 , 並 於 通 知 後 檢 具 所 需
文 件 向 本 公 司 申 請 給 付 各 項 保 險 金 。
本 公 司 應 於 收 齊 前 項 文 件 後 十 五 日 內 給 付 之 , 逾 期 本 公 司 應 按 年 利 一 分 加 計 利 息 給 付 。 但 逾 期 事 由
可 歸 責 於 要 保 人 或 受 益 人 者 , 本 公 司 得 不 負 擔 利 息 。
第
第第
第 十 四
十 四十 四
十 四 條
條條
條 【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之 給 付 】
被 保 險 人 符 合 本 契 約 第 五 條 所 約 定 之 情 形 時 , 無 論 嗣 後 被 保 險 人 因 之 死 亡 與 否 , 本 公 司 按 保 險 金 額
給 付 「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 該 被 保 險 人 的 保 險 效 力 即 自 動 終 止 。
第
第第
第 十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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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條
條條
條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 保 險 金 的 申 領 】
受 益 人 申 領 「 重 大 疾 病 保 險 金 」 時 , 應 檢 具 下 列 文 件 :
一 、 保 險 金 申 請 書 。
二 、 醫 療 診 斷 書 。 如 有 接 受外 科 手 術 者 , 須檢 附 手 術 證 明 文 件。( 但 要 保 人 或 被 保 險 人 為 醫 師 時 , 不
得 為 被 保 險 人 出 具 診 斷 書 。 )
三 、 相 關 病 理 檢 驗 或 病 理 切 片 報 告 。
四 、 受 益 人 的 身 分 證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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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十 六
十 六十 六
十 六 條
條條
條 【 除 外 責 任 】
【 除 外 責 任 】【 除 外 責 任 】
【 除 外 責 任 】
被 保 險 人 因 下 列 原 因 所 致 之 重 大 疾 病 , 本 公 司 不 負 給 付 該 被 保 險 人 各 項 保 險 金 的 責 任 。
一 、 被 保 險 人 之 故 意 行 為 ( 包 括 自 殺 及 自 殺 未 遂 )。
二 、 被 保 險 人 之 犯 罪 行 為 。
三 、 被 保 險 人 因 非 法 吸 食 或 施 打 麻 醉 藥 品 。
第
第第
第 十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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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條
條條
條 【 受 益 人 】
【 受 益 人 】【 受 益 人 】
【 受 益 人 】
本 契 約 各 項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為 被 保 險 人 本 人 , 本 公 司 不 受 理 其 指 定 及 變 更 。
被 保 險 人 身 故 時 , 如 本 契 約 保 險 金 尚 未 給 付 或 未 完 全 給 付, 則 以 該 被 保 險 人 之 法 定 繼 承 人 為 該 部 分
保 險 金 之 受 益 人 。
前 項 法 定 繼 承 人 之 順 序 及 應 得 保 險 金 之 比 例 適 用 民 法 繼 承 編 相 關 規 定 。
第
第第
第 十 八
十 八十 八
十 八 條
條條
條 【 契 約 的 續 保 】
【 契 約 的 續 保 】【 契 約 的 續 保 】
【 契 約 的 續 保 】
要 保 人 得 在 保 險 期 間 屆 滿 日 的 兩 週 前 通 知 本 公 司 續 保,續 保 的 始 期 以 原 契 約 屆 滿 日 的 翌 日 零 時 為 準。
本 公 司 認 為 被 保 險 團 體 的 人 數 不 合 第 十 條 第 一 項 約 定 時 , 得 不 受 理 續 保 。
第
第第
第 十 九
十 九十 九
十 九 條
條條
條 【 經 驗 退 費 】
【 經 驗 退 費 】【 經 驗 退 費 】
【 經 驗 退 費 】
本 契 約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訂 定 如 「 附 表 」。
第
第第
第 二 十
二 十二 十
二 十 條
條條
條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 投 保 年 齡 的 計 算 及 錯 誤 的 處 理 】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 以 足 歲 計 算 , 但 是 未 滿 一 歲 的 零 數 超 過 六 個 月 者 加 算 一 歲 , 要 保 人 在 申 請 投
保 時 , 應 將 被 保 險 人 的 出 生 年 月 日 在 被 保 險 人 名 冊 填 明。
被 保 險 人 的 投 保 年 齡 發 生 錯 誤 時 , 依 下 列 規 定 辦 理 :
一 、 真 實 投 保 年 齡 較 本 公 司 保 險 費 率 表 所 載 最 高 年 齡 為 大 者 , 該 被 保 險 人 部 分 之 保 險 契 約 效 力 自 始
無 效 , 其 已 繳 保 險 費 無 息 退 還 要 保 人 。
二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溢 繳 保 險 費 者 , 本 公 司 無 息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發 生 在 本 公 司 者 , 本 公 司 按 原 繳 保 險 費 與 應 繳 保 險 費 的 比 例 提 高 保 險 金
額 , 而 不 退 還 溢 繳 部 分 的 保 險 費 。
三 、 因 投 保 年 齡 的 錯 誤 , 而 致 短 繳 保 險 費 者 , 要 保 人 得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或 按 照 所 付 的 保 險 費 與 被
保 險 人 的 真 實 年 齡 比 例 減 少 保 險 金 額 。 但 在 發 生 保 險 事 故 後 始 發 覺 且 其 錯 誤 不 可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 , 要 保 人 不 得 請 求 補 繳 短 繳 的 保 險 費 。
前 項 第 一 款、第 二 款 前 段 情 形,其 錯 誤 原 因 歸 責 於 本 公 司 者,應 加 計 利 息 退 還 保 險 費,其 利 息 按「 年
利 率 一 分 」 與 「 民 法 第 二 百 零 三 條 法 定 週 年 利 率 」 兩 者 取 其 大 之 值 計 算 。
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第 二 十 一 條
第 二 十 一 條 【 住 所 變 更 】
【 住 所 變 更 】【 住 所 變 更 】
【 住 所 變 更 】
要 保 人 的 住 所 有 變 更 時 , 應 即 以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通 知 本 公 司 。
要 保 人 不 作 前 項 通 知 時 , 本 公 司 按 本 契 約 所 載 之 最 後 住 所 所 發 送 的 通 知 , 視 為 已 送 達 要 保 人 。
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第 二 十 二 條
第 二 十 二 條 【 時 效 】
【 時 效 】【 時 效 】
【 時 效 】
由 本 契 約 所 生 的 權 利 , 自 得 為 請 求 之 日 起 , 經 過 兩 年 不 行 使 而 消 滅 。
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第 二 十 三 條
第 二 十 三 條 【 批 註 】
【 批 註 】【 批 註 】
【 批 註 】
本 契 約 內 容 的 變 更 , 或 記 載 事 項 的 增 刪 , 除 第 十 七 條 規 定 者 外 , 應 經 要 保 人 與 本 公 司 雙 方 書 面 或 其
他 約 定 方 式 同 意 , 並 由 本 公 司 即 予 批 註 或 發 給 批 註 書 。
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四 條第 二 十 四 條
第 二 十 四 條 【 管 轄 法 院 】
【 管 轄 法 院 】【 管 轄 法 院 】
【 管 轄 法 院 】
本 契 約 涉 訟 時,約 定 以 要 保 人 住 所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管 轄 法 院。但 要 保 人 之 住 所 在 中 華 民 國 境 外 時 ,
則 以 本 公 司 總 公 司 所 在 地 地 方 法 院 為 管 轄 法 院 。
GN D DB 7 - 5
附表
附表附表
附表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保 單 經 驗 退 費 計 算 公 式
本 契 約 於 每 一 保 險 年 度 末 經 下 列 公 式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後 , 如 其 金 額 為 正 值 時 , 將 採 方 式
退 費 ; 如 其 金 額 為 負 值 時 , 其 虧 損 將 抵 沖 續 年 度 之 經 驗 退 費。
R = K ×( T- E- C ) - C ’
其 中 R : 年 度 應 分 配 之 經 驗 退 費
K : 分 紅 率 ( K = ﹪ )
T : 當 年 度 合 併 計 算 經 驗 退 費 之 應 收 總 保 費
E : 保 險 公 司 稅 捐、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他 各 項 費 用 ( E= ﹪ × T)
C : 當 年 度 發 生 之 理 賠 金 額
C ’ : 累 積 虧 損
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財政部85.07.25台財保
第852367814號函辦理。
三商美邦人壽
想問有三商美邦的業務嗎?我有20NAWL 20SDR 20NDDBR ADDRESS DHIR HSRSE 20ACRD 20CWPR (一單)還有 20NJHI (一單) 跟 20NSSI (一單)圖在下列可以幫我分析第單張有涵蓋後面兩單的功能嗎? 後面兩單需要退掉嗎?  謝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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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
想請問~三商美邦人壽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BHSR)有推薦可以第一年末(第二點繳保費之前)減額繳清的主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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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事故:車禍請問大同醫院的收據在手術的自費項目裡所產生的費用列在材料費上,這樣在三商的HSRS理賠上是屬於雜費嗎?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是手術費用的理賠呢?感恩撥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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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
想請問因為近期想規劃加保,檢視我原有的16年前購買的三商舊保單,【三商美邦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HSRS)】計劃C,(1)請問這個項目是不是現在不會理賠任何門診手術、門診雜費? (2)又請問這個項目,現在會理賠住院雜費的部份嗎? (3)有點覺得當年買的產品,不符合現在醫療需求都是門診手術跟自費雜費的部份,現在這個附約還要年繳2千多元,還要繳到我75歲,有點不知道是不是乾脆停掉這條附約,加保時另外重買別的規劃更好的實支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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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SIW)
三商美邦人壽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註:本表未列明之手術項目,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七章「手術」所列手術項目支付點數換算, 1倍相當於 500點(不足五百點整者,按比例計算其倍數)。請問針對未列明之手術項目 點數換算 理賠金額超過60,000 元,依然是理賠60000上限嗎?若只是白內障門診手術會理賠嗎?還是一定要住院才可以?早期的手術項目根本跟不上現在的手術醫療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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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
對「三商美邦人壽新Go大心一年定期重大傷病健康保險附約 (NGODCR)」有興趣覺得自己快得癌症了原始投保100萬保額馬上要求業務增加到兩百萬幾個月後確診二期癌症拿到重大傷病證明這樣理賠會是賠兩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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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新保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此實支實付有227限制嗎?處置門診會理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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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單問題
二十年繳費金富泰終身保險(20ft)  有人有買過這種的嗎  保額30萬  是繳完20年之後  一次領回30萬  還是可以月月領慢慢回本?  因為是家人買的不太知道這張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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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業務員(高雄)
請問各位有認識或推薦的三商人壽業務員嗎?0800客服都打不進去,希望是高雄地區,並告知接洽方式,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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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平安久久殘廢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AD)
我想問一下,我買這個保單如果20年到了,可以領回多少呢?領得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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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
對「三商美邦人壽祥安心終身壽險(定期給付型) (NXWL)」有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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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求台新(新光?)和三商美邦人壽業務
如題,因為想買這兩家的保險,但沒有認識業務員,所以到這裡徵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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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二十年繳費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NCR
手術醫療保險金 (特定癌症)20年前買的保單所謂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是否會隨國家疾病碼而更新?還是只針對當時條款上所列的特定癌症項目表理賠?三商美邦人壽好康泰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三商後期的特定癌症項目表有更新特定癌症與特殊部位癌症理賠項目請問過去的保單條款是否會同步更新癌症理賠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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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富邦人壽新加倍安心醫療健康保險 10單位  終身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 定期健康保險附約計劃A請問小孩皮下囊腫門診手術切除,那可以申請理賠金額是多少,當天門診手術的收據,和回診拆線門診收據 有另外理賠嗎如果請醫生開去疤凝膠(自費)有算在理賠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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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歲僅有安聯人壽五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男性55歲僅有安聯人壽五年期重大疾病健康保險,慢性病高血壓固定三個月回診,想規劃雙醫療實支+單意外實支,預算約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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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新珍元氣重大疾病終身健康保險(乙型) (DD8/T01N3)
我想保這張保單,因為有理賠輕度及重度的部份,請問有什麼要特別注意的地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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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
「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想保額度100萬元主約搭配XWS5 額度限制額度要100萬請問搭配OLA6  額度有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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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齒理賠(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請問一下 關於智齒理賠(水平智齒,有縫合)我有投保 智齒理賠 看到裡面有門診手術的實支實付理賠除了掛號費300元,我有另外自付13600元(膠原蛋白、雷射)請問是否適合申請理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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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
對「富邦人壽溢卡安心重大傷病一年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SDL)」有興趣請問這張保費為什麼這麼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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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想補足醫療險、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43歲、女性、小家庭、學校內勤,家人幫忙投保台灣人壽健康新生活終身保險、台灣人壽真愛一世情終身壽險、台灣人壽長利養老保險、國泰人壽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繳費都已期滿,知道有些還是不OK的終生險,想補足醫療險(含門診手術..等)、重大傷病、失能險....等 ,想從全球、南山人壽、台北富邦.、台壽、國泰壽...等保險中,找出最自己最合適的保險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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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徵求優質保經】25歲女性有婦科手術體況,尋求遠雄補強與舊保單健診 【基本資料】 • 被保險人:25歲女性(內勤人員,職業等級一) • 居住地區:台北市 • 預算範圍:新加保預算希望控制在每年 10,000 元以內。 【目前已有舊保單】 國泰人壽(已繳費 3 年,年繳約 6.1 萬,含真心安 FV6、真康順 L66、三倍醫靠 FX8,以及 CV1 實支、XB4/5/6 意外險)。目前國泰保單暫時「完全不動、不退保」。 【健康告知/體況說明】 2026 年 7 月剛進行「子宮內視鏡息肉切除手術」,術後復原良好、目前無服藥、生活正常。可誠實告知並配合提供手術診斷書與良性病理組織報告。 【希望補強的內容】 希望以遠雄人壽「一單到底」的搭配方式進行補強,規劃內容如下: 1. 癌症一次金:100 萬元(如 RQ1) 2. 重大傷病險:100 萬或 50 萬元(如 RK1,請協助評估費率) 3. 第二家醫療實支實付:計劃一(如 RM3,需可接受副本理賠,做為雙實支搭配) 【徵求業務員要求】 1. 需為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現職業務同仁。 2. 具有婦科手術體況(兩年內手術)核保經驗,能協助爭取遠雄最佳核保條件(如不除外或短期除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資料】 被保險人:25歲女性(內勤人員,職業等級一) 居住地區:台北市 預算範圍:新加保預算希望控制在每年 10,000 元以內。 【目前已有舊保單】 國泰人壽(已繳費 3 年,年繳約 6.1 萬,含真心安 FV6、真康順 L66、三倍醫靠 FX8,以及 CV1 實支、XB4/5/6 意外險)。目前國泰保單暫時「完全不動、不退保」。 【健康告知/體況說明】 2026 年 7 月剛進行「子宮內視鏡息肉切除手術」,術後復原良好、目前無服藥、生活正常。可誠實告知並配合提供手術診斷書與良性病理組織報告。 【希望補強的內容】 希望以遠雄人壽「一單到底」的搭配方式進行補強,規劃內容如下: 癌症一次金:100 萬元(如 RQ1) 重大傷病險:100 萬或 50 萬元(如 RK1,請協助評估費率) 第二家醫療實支實付:計劃一(如 RM3,需可接受副本理賠,做為雙實支搭配) 【徵求業務員要求】 需為保險經紀人公司之現職業務同仁。 具有婦科手術體況(兩年內手術)核保經驗,能協助爭取遠雄最佳核保條件(如不除外或短期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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