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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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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稱本公司)
三商美邦人壽團體新重大疾病健康保險
主要給付項目:重大疾病保險金
88.11.23 台財保第 882418146 號函核准
96 9 14 日依 95 9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本險之重大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0800-022258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的要保書、被保險人名冊、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
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
險人的解釋為準。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要保人」是指要保單位。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本契約所附被保險人名冊內所載之人員包括要保單位之被保險員工、
成員及其眷屬。
本契約所稱「被保險員工」是指要保單位所聘僱領有固定薪金的正式員工,且具備本公司與要保
所約定的條件者。
本契約所稱「成員」是指歸屬要保單位且正式登錄為該團體之成員。
本契約所稱「眷屬」是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之配偶、子女或父母。
本契約所稱「配偶」是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戶籍登記之配偶。
本契約所稱「子女」是指未滿二十六足歲之被保險員工或成員戶籍登記之未婚子女。
本契約所稱「父母」是指被保險員工或成員之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
本契約所稱「團體」是指具有五人以上且非以購買保險而組織之下列之一團體:
一、有一定雇主之員工團體。
二、依法成立之士、農、工、商、漁、林、牧業之合作社、協會、職業工會、聯合團體、或聯盟
組成之團體。
三、債權、債務人團體。
四、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或民意代表組成之團體。
五、凡非屬以上所列而具有法人資格之團體。
本契約所稱「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加保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含
以後,經醫師診斷罹患符合下列定義之疾病。但續保者及非因疾病所致之「癱瘓「重大器官移植
手術」不受前述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之限制。
一、心肌梗塞:
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三條件:
1.典型之胸痛症狀。
2.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心肌酶異常增高。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為治療冠狀動脈疾病之血管繞道手術,須經心臟內科心導管檢查,患者有持續性心肌缺
造成心絞痛並證實冠狀動脈有狹窄或阻塞情形,必須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其他手術不
括在內。
三、腦中風: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
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腦神經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者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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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
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
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四、慢性腎衰竭(尿毒症)
指兩個腎臟慢性且不可復原的衰竭而必須接受定期透析治療者。
五、癌症:
係指組織細胞異常增生且有轉移特性之惡性腫瘤或惡性白血球過多症,經病理檢驗確定符合
政院衛生署最近刊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屬於惡性腫瘤之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杰金氏症。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症。
3.原位癌症。
4.惡性黑色素瘤以外之皮膚癌。
六、癱瘓:
係指肢體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包括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
兩關節以上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關節機能的喪失係指關節永久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超過六個月以上。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股、膝、踝關節。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術:
指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及骨髓移植。
本契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
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
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的保險事故時,本公司
負保險責任。
【保險證或保險手冊】
本公司應發給每位被保險人保險證或保險手冊,載明被保險人姓名、保險商品名稱、保單號碼、
險範圍、保險期間、保險金額、本公司服務電話及被保險人具有撤銷其同意投保之權利。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第二條約定之「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依照
契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保險費的計算】
本契約的保險費總額以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各別平均保險費率分乘以被保
員工或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各別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各別保險
額總額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及其配偶、子女及父母之各別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契約或續
時,依每一被保險人的性別、年齡、保險金額所算出的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個別保險費總和分除以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及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個別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日
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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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
返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
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申請投保時,對於本公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被保險人
格,而且不返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
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的異動】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異動而申請加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開始生效
如通知起保日期在後,則自該起保日零時起生效。
要保人因所屬人員離職、退休或其他原因而退保時,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資格自通知
達之翌日零時起喪失,如通知退保日期在後,則自該退保日零時起喪失,其保險效力終止
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因前項原因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其配偶、子女或父母之被保險人資格亦同時
失。
被保險員工或成員之配偶、子女或父母因被保險員工或成員資格異動外之其他原因而申請加、退
時,要保人應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保險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生效或終止。
被保險員工或成員因第五條以外原因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
費予要保人。
【契約的終止】
本契約在被保險人數少於五人,或少於有參加保險資格人數的百分之七十五時,本公司得終止本
約,並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保險契約的效力自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終止。終止前
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十一 【被保險人的更約權】
本公司因第十條的原因終止本契約或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
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
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重大疾病健康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
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
保。
十二 【資料的提供】
要保人應保存每位被保險人的個別資料,詳錄該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出生日期、身分
明編號、保險終止日期,以及其他與本契約有關的資料
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應依本公司的要求,提供前項資料。
十三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
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十四 【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符合本契約第五條所約定之情形時,無論嗣後被保險人因之死亡與否,本公司按保險金
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該被保險人的保險效力即自動終止
十五 【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如有接受外科手術者,須檢附手術證明文件。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
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相關病理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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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負給付該被保險人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因非法吸食或施打麻醉藥品。
十七 【受益人】
本契約各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契約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該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
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十八 【契約的續保】
要保人得在保險期間屆滿日的兩週前通知本公司續保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零時為準
本公司認為被保險團體的人數不合第十條第一項約定時,得不受理續保。
十九 【經驗退費】
本契約經驗退費計算公式訂定如「附表」
二十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錯誤致使保險費有短繳或溢繳情事者,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
還,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第二十一條 【住所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作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二十二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三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
效力。
第二十四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保單經驗退費計算公式
本契約於每一保險年度末經下列公式計算經驗退費後,如其金額為正值時,將採 方式
退費;如其金額為負值時,其虧損將抵沖續年度之經驗退費。
RK ×(TEC)-C’
其中 R :年度應分配之經驗退費
K :分紅率(K
0 ﹪)
T :當年度合併計算經驗退費之應收總保費
E :保險公司稅捐、行政管理及其他各項費用(E
0 ﹪× T
C :當年度發生之理賠金額
C’ :累積虧損
GP01309-2008
客戶服務中心專線電話:0800-02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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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商美邦人壽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
一、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上(含)之團體,其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投保時,被保險人數五十人以下之團體,費率標準依財政部85.07.25台財保
852367814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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