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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第第
第
八
八八
八
條
條條
條
【
【【
【 告 知義務與 本 契 約的解 除
告知義 務 與 本契約的 解 除告知義 務 與 本契約的 解 除
告知義 務 與 本契約的 解 除 】
】】
】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
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
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 保 人 申 請 投保或加保時, 對 於 本 公 司的要保書書面 詢 問 的 告 知事項應據實說 明 , 如 有
故意隱匿、或 因 過 失 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 明 , 足 以 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 對 於 危 險的估計者,本 公 司 得 解
除該被保險人 部 分 之 保 險契約,而且不 退 還 所 繳 保險費,其保險 事 故 發 生 後亦同。但危險 的 發 生 未
基於其 說 明或未 說 明的事實 時 ,不在此 限 。
前二項 解 除權, 自 本公司知 有 解除之原 因 後,經 過 一 個月不 行 使而消滅 。
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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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九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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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 保險人的 異 動
被保險 人 的 異動被保險 人 的 異動
被保險 人 的 異動 】
】】
】
要保人因被保 險 人 異 動 而申請加保時, 應 以 書 面 通知本公司,經 本 公 司 同 意承保,自通知 到 達 之 翌
日零時 起 開始生 效 ,如通知 起 保日期在 後 ,則自 該 起 保日零 時 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 險 人 離 職 、退休或其他原 因 而 退 保 時,應以書面通 知 本 公 司 ,被保險人資格 自 通 知 到
達之翌 日 零時起 喪 失,如通 知 退保日期 在 後,則 自 該 退保日 零 時起喪失 , 其保險效 力 終止。
被保險 員 工或成 員 因前項原 因 喪失被保 險 人資格 時 , 其眷屬 之 被保險人 資 格亦同時 喪 失。
被保險員工或 成 員 之 眷 屬因被保險員工 或 成 員 資 格異動外之其他 原 因 而 申 請加、退保時, 要 保 人 應
以書面 通 知本公 司 ,其保險 效 力自通知 到 達之翌 日 零 時起生 效 或終止。
被保險人因第五條以外原因致喪失被保險人資格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之保險費予要保人。
第
第第
第
十
十十
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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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條
條
【
【【
【 契 約的終止
契約的 終 止契約的 終 止
契約的 終 止 】
】】
】
本契約在被保 險 人 數 少 於五人,或少於 有 參 加 保 險資格人數的百 分 之 七 十 五時,本公司得 終 止 本 契
約,並 按 日數比 例 返還未滿 期 之保險費 。
保險契約的效 力 自 通 知 到達之翌日零時 起 終 止 。 終止前發生保險 事 故 時 , 本公司仍負給付 保 險 金 的
責任。
第
第第
第
十一
十一十一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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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危 險變更 的 通知義務
危險變 更的通知 義 務危險變 更的通知 義 務
危險變 更的通知 義 務 】
】】
】
要保人或被保 險 人 由 於 工作場所、設備 、 業 務 種 類或其他變更, 致 危 險 有 顯著增加時,要 保 人 應 於
知悉後 兩 週內通 知 本公司, 要 保人怠於 通 知時, 對 本 公司因 此 所受的損 失 ,應負賠 償 責任。
本公司 接 到前項 通 知後三十 日 內,得根 據 危險增 加 的 程度要 求 增加保險 費 或將本契 約 終止。
危險顯 著 減少時 , 要保人或 被 保險人得 要 求本公 司 重 新核定 保 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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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
第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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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資 料的提 供
資料的 提供資料的 提供
資料的 提供 】
】】
】
要保人應保存 每 位 被 保 險人的個別資料 , 詳 錄 該 被保險人的姓名 、 性 別 、 年齡、出生日期 、 身 分 證
明編號 、 保險終 止 日期,以 及 其他與本 契 約有關 的 資 料。
要保人 及 被保險 人 應依本公 司 的要求, 提 供前項 資 料 。
第
第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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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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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保 險事故 的 通知與保 險 金的申請 時 間
保險事 故的通知 與 保險金的 申 請 時間保險事 故的通知 與 保險金的 申 請 時間
保險事 故的通知 與 保險金的 申 請 時間 】
】】
】
要保人、被保 險 人 或 受 益人應於知悉本 公 司 應 負 保險責任之事故 後 十 日 內 通知本公司,並 於 通 知 後
儘速檢 具 所需文 件 向本公司 申 請給付保 險 金。
本公司應於收 齊 前 項 文 件後十五日內給 付 之 。 逾 期本公司應按年 利 率 一 分 加計利息給付。 但 逾 期 事
由不可 歸 責於本 公 司者,不 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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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
第
十四
十四十四
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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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初 次
初次初次
初次 罹患癌 症 保 險金之 給 付
罹患 癌 症保險金 之 給付罹患癌 症 保 險金之 給 付
罹患 癌 症保險金 之 給付 】
】】
】
被保險人符合 本 契 約 第 五條所約定之情 形 初 次 罹 患癌症者,本公 司 按 保 險 單上所記載該被 保 險 人 之
「初次 罹 患癌症 保 險金額」給付「初次 罹患癌症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所 罹患之癌症若為「第一 期 前
列腺癌 」或「原位癌」,本公司係按 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初次罹 患癌症保 險 金額」的五 分
之一給 付 「初次 罹 患癌症保 險 金」。
前項給 付,以 一 次為限。但被保 險 人若罹 患「第一 期 前列腺 癌 」或「原位癌 」,倘日後(不 論是否 同
一保單年度) 病 情 加 重 或惡化轉移罹患 前 述 二 項 以外之癌症時, 本 公 司 再 按保險單上所記 載 該 被 保
險人之 「 初次罹 患 癌症保險 金 額」給付 「 初次罹 患 癌 症保險 金 」。